桃園女童打2劑BNT猛爆性心肌炎亡!女童獲最高救濟金350萬,並給予喪葬補助新台幣30萬元

打2劑BNT猛爆性心肌炎亡 女童獲最高救濟金350萬

衛福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公布最新結果,一名年齡介在5到11歲的女童接種2劑BNT疫苗後,出現猛爆性心肌炎死亡,獲同年齡層最高救濟金額新台幣350萬元。

衛生福利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VICP)2月9日開會,討論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及其他疫苗接種救濟審議案,近日公布審議結果。

這次共審議118案,僅10案核予救濟,分別為卡介苗1案,核予30萬元;莫德納疫苗3案,分別獲5000元至50萬元不等救濟金;AZ疫苗5案,各核予2萬元到25萬元不等金額;BNT疫苗1案,金額為350萬元。

這次獲最高救濟金額為350萬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言人羅一鈞表示,是桃園市一名年齡介在5到11歲的官姓女童。個案在接種疫苗後3天突發失去意識送醫,心臟超音波結果顯示心收縮功能下降,經診斷為猛爆性心肌炎。

病理解剖結果發現其心肌纖維全壁層呈現廣泛性淋巴球發炎細胞浸潤,但因心肌炎常見發生原因為病毒感染,而BNT疫苗屬mRNA疫苗,並不具致病力,不會造成感染症。

依據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結果等研判,與接種BNT疫苗後可能發生心肌炎的臨床表現並不相符,VICP審議結果為「無法確定與接種BNT疫苗關聯性」,依規定核予死亡給付救濟金350萬元,以及喪葬補助30萬元。

羅一鈞表示,從病理學的報告中看來,不完全符合疫苗接種後心肌炎典型的病理變化,但從時序上看來,不能完全排除,因女童接種2劑BNT,發生心肌炎機率比第1劑高。

國內統計,接種2劑BNT疫苗後,5到11歲年齡層心肌炎與心包膜炎的通報率,男童為每百萬劑4.5、女童則是每百萬劑4.8,與國際相近。

這次還有另名獲救濟個案值得注意,羅一鈞說明,台南市1名吳姓幼兒在5個月大時接種卡介苗,到了3歲因出現骨髓炎症狀就醫,依據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結果等研判,與接種卡介苗相關,依相關規定,核予救濟金30萬元。

桃園女童接種兩劑BNT心肌炎亡 救濟金額350萬為兒童案最高

衛生福利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VICP)公布最新會議紀錄及最新受害救濟名單,出現5至11歲兒童救濟的最高金額,因接種兩劑BNT疫苗發生猛爆性心肌炎死亡,核予救濟金新台幣350萬元,並給予喪葬補助新台幣30萬元。

VICP本次公布其於今年2月9日召開第196次會議的會議紀錄,本次核予救濟的金額自新台幣5000元至350萬元不等。包括莫德納三例、AZ五例、BNT一例。

其中,桃園市官姓個案,依據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結果等研判,個案接種疫苗後三日突發失去意識送醫,心臟超音波結果顯示心收縮功能下降,經診斷為猛爆性心肌炎。病理解剖結果發現其心肌纖維全壁層呈現廣泛性淋巴球發炎細胞浸潤。

專家認為,心肌炎常見發生原因為病毒感染,而BNT疫苗屬mRNA 疫苗,並不具致病力,不會造成感染症。且相關檢驗及檢查結果與接種疫苗後可能發生心肌炎的臨床表現並不相符,仍無法確定與接種疫苗的關聯性,因此核予救濟金新台幣350萬元。

指揮中心發言人羅一鈞表示,這名個案為介於5至11歲的女童,接種兩劑BNT疫苗後發生。雖然從病理學看起來不完全符合疫苗接種後的病理變化,但因從時序上看起來並不能完全排除其相關性,因此仍給予救濟,是該同年齡層最高的救濟金額案件。

羅一鈞表示,由於接種兩劑BNT發生心肌炎的比例比僅接種一劑來得高,經國際統計5至11歲發生心肌炎的發生率為百萬分之4.5至4.8;台灣的統計結果也與此差不多。

目前我國兒童具青少年族群接種新冠肺炎疫苗以mRNA苗包括莫德納單價、BNT和莫德納次世代為主。截至今年2月15日止,接獲12至17歲青少年接種mRNA疫苗後發生心肌炎或心包膜炎案例共165案,臨床病程和成人族群並未觀察到明顯差異,主要發生於男性,發病日距中位數3天。住院治療之案例約九成於一周內出院。

另截至2月15日止,接獲我接獲6個6個月到11歲兒童接種mRNA疫苗後發生心肌炎或心包膜炎案例共22案,與國際間所觀察到之趨勢相近。

其餘接種新冠肺炎疫苗相關案件包括莫德納三例分別核予救濟金新台幣50萬、2萬和5千元;AZ五例分別為核予救濟7萬5000元、10萬、2萬、3萬、25萬元。另有一名5個月大男嬰,因接種卡介苗接種疫苗,於3歲時發生骨髓炎,獲救濟30萬元。

詳細個案如下:

●台北市林○○(編號:2959) 本案經審議,依據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 結果等研判,個案接種疫苗後 10 日因發燒無力送醫,心 肌病理切片報告顯示為心肌炎,後因合併感染、心衰竭 而死亡。查個案屬高齡族群,並非接種 COVID-19 疫苗 後好發急性心肌炎之年齡層,且其本身有腦動脈血栓之 腦梗塞、高膽固醇血症等疾病史。惟其症狀發生時間及 臨床檢查結果仍無法確定與接種新冠肺炎疫苗 (Moderna)之關聯性,依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 收及審議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其附表死亡給付之規 定,核予救濟金新臺幣 50 萬元。

●桃園市許○○(編號:2993) 本案經審議,依據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 結果等研判,個案接種疫苗後 5 日因胸悶、呼吸喘等情 形就醫,臨床檢驗及影像學檢查結果顯示疑似急性心肌炎。其症狀無法確定與接種新冠肺炎疫苗(AZ)之關 聯性,依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 18 條第 1 項及其附表嚴重疾病給付之規定,核予救濟金新台幣7萬5000 元。

●桃園市官○○(編號:8497) 本案經審議,依據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 結果等研判,個案接種疫苗後 3 日突發失去意識送醫,心臟超音波結果顯示心收縮功能下降,經診斷為猛爆性 心肌炎。病理解剖結果發現其心肌纖維全壁層呈現廣泛 性淋巴球發炎細胞浸潤。心肌炎常見發生原因為病毒感 染,而 新冠肺炎疫苗(BNT)係屬 mRNA 疫苗,並不具致病力,不會造成感染症。又其相關檢驗及檢查結果 與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後可能發生心肌炎之臨床表現並 不相符。惟其症狀及病程仍無法確定與接種新冠肺炎疫苗(BNT)之關聯性,依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其附表死亡給付之規 定,核予救濟金新台幣 350 萬元。個案經病理解剖,爰依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19 條 第 2 款規定,給予喪葬補助新台幣 30 萬元。

●彰化縣林○○(編號:3787) 本案經審議,依據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 結果等研判,個案接種疫苗後約 4 週出現漸進性感覺異 常、肢體無力等症狀,經診斷為格林巴利症候群。其症狀無法確定與接種新冠肺炎疫苗(AZ)之關聯性,依 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其附表嚴重疾病給付之規定,核予救濟金新台幣 10 萬元。

●台北市陳○○(編號:3941) 本案經審議,依據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 結果等研判,個案接種 COVID-19 疫苗第一劑後 30 分鐘 即出現喉嚨腫、呼吸不順等症狀,其症狀符合急性過敏 反應,研判與接種新冠肺炎疫苗(Moderna)相關,依 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其附表其他不良反應給付之規定,核予救濟金新台幣 5000 元。至於個案接種新冠肺炎疫苗第二劑後 出現胸悶、喘及咳嗽等症狀,就醫後經診斷為氣喘加重 發作。而依據病歷記載,個案於接種疫苗前之門診紀錄 已顯示氣喘發作。故其症狀與接種新冠肺炎疫苗 (Moderna)無關,依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 審議辦法」第 17 條第 1 款規定,不予救濟。

●雲林縣李○○(編號:4824) 本案經審議,依據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 結果等研判,個案接種疫苗後約一個月因手麻、背痛及 腹瀉等症狀就醫,經醫師診斷為格林巴利症候群。個案 之檢驗及檢查結果與臨床上典型之格林巴利症候群不相 符,惟其症狀仍無法確定與接種 COVID-19 疫苗(AZ) 之關聯性,依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 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其附表其他不良反應給付之規定, 核予救濟金新台幣 2 萬元。

●台北市莊○○(編號:4051) 本案經審議,依據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 結果等研判,個案接種疫苗後出現四肢刺痛與雙眼轉動 疼痛之情形,經診斷為視神經炎與脊髓炎。其症狀無法 確定與接種新冠肺炎疫苗(AZ)之關聯性,依據「預 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 其附表其他不良反應給付之規定,核予救濟金新台幣 3 萬元。

●高雄市侯○○(編號:3895) 本案經審議,依據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 結果等研判,個案經診斷為格林巴利症候群,惟其症狀 無法確定與接種 COVID-19 疫苗(AZ)之關聯性,依據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其附表嚴重疾病給付之規定,核予救濟金新台幣25萬元。

●高雄市朱○○(編號:5218) 本案經審議,依據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 結果等研判,個案接種疫苗後因出現左手臂紅腫發炎、 注射處腫癢等情形陸續就醫,膿瘍培養結果為金黃色葡萄球菌。而新冠肺炎疫苗(Moderna)係屬 mRNA 疫 苗,並不具致病力,不會造成感染症。惟其症狀仍無法 確定與接種新冠肺炎疫苗(Moderna)之關聯性,依據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其附表其他不良反應給付之規定,核予救濟金新台幣2萬元。

●台南市吳○○(編號:5305) 本案經審議,依據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 結果等研判,個案骨髓炎症狀與接種卡介苗相關,依據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其附表嚴重疾病給付之規定,核予救濟金新台幣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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