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老師詹姓女子在臉書發文「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控警暴力推打上銬

警以「神情緊張」為由盤查 女師拒絕遭上銬留置9小時

教授非洲鼓的詹姓女教師在臉書以「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為題,控訴中壢警方於日前以「神情緊張」、「我沒見過你」等理由在路上攔查她,甚至在她拿出手機錄影搜證時還搶走手機,粗暴將她上銬,以「妨害公務現行犯」留置警局長達9個小時,甚至還遭警嗆聲「你最好是沒有犯罪啦!」、「不爽嗎?去陳情啊!」詹女表示,自己不過是要去上課,卻無端發生此事,痛批「台灣是警察國家嗎?這位員警的執法,有符合比例原則嗎?合理嗎?」

詹女指出,22日她從台中搭火車到中壢,出站後買了早餐準備前往附近的排練室上課,途中被一名身穿警察制服騎著警用機車的男人攔下,質問「我沒看過你,你是誰?你從哪裡來?你要幹嘛?有沒有帶證件?你叫什麼名字」,詹認為自己沒有回答的必要,拒絕提供個人資料,並向對方表示「我要去上課,你可以跟我來,再走兩分鐘就會到了,你就會知道我是誰,但我現在不能告訴你任何我的私人資訊。」詹女並反問「我是女性,你是男性,即使你穿著警察制服,騎著警車,我有權利懷疑你是不是真正的警察,就像你看我走在路上,因為『神情緊張』就合理懷疑我、盤查我,不是嗎?這是公務還是騷擾?」

詹女表示,該員警不願意跟他一起前往排練室,繼續限制她行動自由、詢問重複類似的問題,於是她拿出手機錄影雙方對話,卻遭對方搶走手機,最後演變成雙方在大馬路上拉扯衝突,她被三名員警上銬,以現行犯身分送往桃園市中壢區某派出所上手銬、腳銬限制自由。

詹女說,從她踏進派出所的一刻開始,由於這名在路上盤查她的員警的認定,所有派出所的員警就將她當「妨害公務現行犯」看待,在被扣押期間,連喝水、拿眼藥水等都不可以,被質疑「誰知道妳藥水是什麼?」她反問警方「現在我沒有人權嗎?」對方回應「沒有!」直到晚間6點多結束偵訊離開地檢署前,員警還以輕蔑與鄙夷的口吻羞辱「妳最好是沒有犯罪啦!」、「不爽嗎?去陳情啊!」

詹女指出,員警在筆錄上描述因為看到她「神情緊張」於是上前盤問,她質疑「原來,『神經緊張』是可以被警察當作盤查身份的理由。」

中壢分局分局長陳錦坤親上火線澄清表示,中壢區新興路一帶近來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被列為治安要點的加強巡邏地區,本案員警騎乘警用機車,穿著制服巡邏,發現陌生臉孔,以委婉的態度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查證身分,其實只要民眾配合提供資料,不要1分鐘即可完成,詹女士卻要警方陪同到其工作場所,顯不合常理,在查證的過程中,詹女士不配合,並以言詞辱罵執勤員警,經多次勸導無效後,依妨害公務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藝術家詹慧玲趕上課遭攔查 控警暴力推打上銬

藝術家詹慧玲22號上午,到中壢上課,沒想到走在路邊卻突然遭警方攔查,詹慧玲拿手機錄影自保,手機還被員警搶走,甚至將她暴力壓制在地,上銬逮回警局,問員警為何要攔查她,員警竟說,是因為詹慧玲神情緊張,而且沒看過她,這樣的說法讓詹慧玲無法接受,將請律師提告。

女師遭警盤查上銬9小時 徐國勇說話了

音樂老師詹姓女子在臉書發文「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指控22日遭中壢警方盤查上銬,引發外界質疑警方執法過當爭議,內政部長徐國勇得知後於23日晚間發文表示,已責成警政署、桃園市警局務必全面了解案情、配合司法調查。

徐國勇表示,詹老師被中壢分局員警同仁攔查一事受到社會大眾的關心,他也相當關切。台灣是民主國家,執法必須保障人權、依法行,而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安全也是政府、警察的責任,因此,他已責成警政署、桃園市警局務必全面了解案情、配合司法調查。

徐國勇說,警察同仁執勤雖然辛苦,但確保人權仍然非常重要,盼警民相互支持、共同維護社會治安。

而桃園市長鄭文燦也透過市府發言人詹賀舜發表聲明,強調警察同仁與市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究竟有無妨礙公務或是濫權盤查,請警察局提供地檢署完整資料,包括現場錄影,由地檢署以客觀第三者綜合判斷。處理同仁必須配合檢方調查。

詹賀舜轉述鄭文燦意見表示,警方執行勤務,務必謹守法律授權、友善堅定的原則,若遭遇民眾不配合情況,仍須清楚說明執勤內容;由於此案涉及警察執法權限與民眾權益,市長要求警方配合調查,不預設任何立場,也不護短任何一方。

女老師遭警上銬 警員:她罵我蠢

中壢一名教授非洲鼓的詹姓女教師昨(22)日在臉書以「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為題,控訴中壢警方於日前以「神情緊張」、「我沒見過你」等理由在路上攔查她,甚至在她拿出手機錄影搜證時還搶走手機,粗暴將她上銬,以「妨害公務現行犯」留置警局長達9個小時。中壢分局分局長陳錦坤也親上火線為這個案件說明澄清表示,查證過程詹女士不配合,並以言詞辱罵執勤員警,經多次勸導無效後,依妨害公務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詹小姐臉書中強調,22日她從台中搭火車到中壢,出站後買了早餐準備前往附近的排練室上課,途中被一名身穿警察制服騎著警用機車的男人攔下,質問「我沒看過你,你是誰?你從哪裡來?你要幹嘛?有沒有帶證件?你叫什麼名字」,詹認為自己沒有回答的必要,拒絕提供個人資料,並向對方表示「我要去上課,你可以跟我來,再走兩分鐘就會到了,你就會知道我是誰,但我現在不能告訴你任何我的私人資訊。」

詹小姐表示,最後盤查她的員警甚至還對她嗆聲「你最好是沒有犯罪啦!」、「不爽嗎?去陳情啊!」詹女表示,自己不過是要去上課,卻無端發生此事,痛批「台灣是警察國家嗎?這位員警的執法,有符合比例原則嗎?合理嗎?」

中壢分局分局長陳錦坤親上火線澄清表示,中壢區新興路一帶近來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被分局列為治安要點的加強巡邏地區。本案員警騎乘警用機車,穿著制服巡邏,發現陌生臉孔,以委婉的態度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查證身分,其實只要民眾配合提供資料,不要1分鐘即可完成,詹女士卻要我們陪同到其工作場所,顯不合常理。

女老師遭上銬!律師挺警察:有必要

中壢一名教授非洲鼓的詹姓女教師昨(22)日控訴中壢警方以「神情緊張」、「我沒見過你」等理由在路上攔查她,女老師回應警察「你真的很蠢」,結果遭上銬押在地上,被限制自由9小時。事件曝光後引發外界對警察盤查正當性的討論,對此,律師林智群認為很多毒品案件都是警察盤查「神情緊張」嫌犯而偵破,一般民眾遭盤查縱然覺得不便,但這也是護社會治安的成本。

對於女老師的指控,中壢分局分局長陳錦坤親上火線澄清表示,中壢區新興路一帶近來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被分局列為治安要點的加強巡邏地區。本案員警騎乘警用機車,穿著制服巡邏,發現陌生臉孔,以委婉的態度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查證身分,其實只要民眾配合提供資料,不要1分鐘即可完成,但詹女士不配合,並以言詞辱罵執勤員警,經多次勸導無效後,依妨害公務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林智群律師認為「神情緊張真的是盤查理由喔!很多毒品案件都是這樣破的喔!」林智群解釋,警察辦案久了,那個直覺通常很準,當然警察不可能每次都對,也可能盤查到一般老百姓,但林智群強調,「只要警察盤查過程沒有濫權,這樣的不便,也是全民要維護社會治安的一個成本」。

林智群直言,遭盤查順利的話頂多一兩分鐘,如果你要跟警察談必要性,那就是會花比較多時間,如果你爆粗口的話,那警察就有理由逮捕你,你失去的時間就不是一兩分鐘,而是好幾個小時。

林智群進一步指出,「律師應該是站在弱者這邊,不過現在人民意識高漲的時代,誰是弱者還真的不好說呢!」林智群建議一般民眾用「比較低成本的方法去面對這樣的事情」,而不是「把事情搞大,再來找律師,那是沒必要的!」

林智群最後更分享個人過去評論類似案情的結論,「在這樣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的時代,在執行過程中,我還是寧可鼓勵警察勇於任事,而不是鼓勵民眾動輒投訴警察甚至訴諸媒體,把警察權力限縮至零,讓你我居住地方變成無警察國家,不見得比較好」。

警遭控濫權 邱顯智發文教警察法律

昨(22)日,一名教非洲鼓的老師遭中壢警分局以「陌生臉孔」為由,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攔查,被當事人視為是警方濫權。對此,立法委員邱顯智今(23)日在臉書發文表示,中壢警分局的說法有不懂該法之虞,他說:「在現代法治國家,警察不過是穿上制服的人民。而警察執法,更應該遵守民許警治的指導原則。如果沒有得到法律授權,人民自然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警察連一分鐘都不該浪費人民的時間。」

邱顯智指出,昨天發生了一件警察盤查人民,因為人民「不配合」而發生衝突,最後將民眾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移送的案子。妨害公務相關的部分,因為立法委員不適合介入個案,我也不在現場,不知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因此在案件確定以前,我不會表示意見。

但他指出,在警方盤查部分,中壢分局宣稱,盤查是巡邏員警,在加強巡邏區域,發現陌生臉孔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的規定,進行身分查證。他認為,先不論中壢分局的說法,和警察當下講的理由根本不同(「因為我是警察本來就可以盤查你」、「你在公眾得出入場所」、「你一直看我」、「憑我經驗」。)

邱顯智表示,警察職權行使法並沒有讓警察獲得「此路是我開」的權利。除了形式上必須是「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外,更要符合「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的要件。

邱顯智進一步表示,「陌生臉孔」除了完全不符合各款要件之外,更可能和前面查獲的案件沒什麼關聯性,畢竟該事件當事人又不是前案嫌疑人或被告。

邱顯智說,容我提醒各位警察長官:在現代法治國家,警察不過是穿上制服的人民。而警察執法,更應該遵守"policing by consent"的指導原則。如果沒有得到法律授權,人民自然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警察連一分鐘都不該浪費人民的時間。

邱顯智認為,如果不能恪遵法治國的要求和精神,那就不再是服務公民的rule of law(依法而治),而是將人民視為客體的rule by law(以法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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