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冠特措法修正案中新設“預防性措施”
日本政府12日在執政黨會議上出示了新冠病毒特別措施法修正案的概要。其中新設應對措施,當認為如果不採取防止感染蔓延的措施就無法避免發佈緊急事態宣言時,政府作為“預防性措施”將以都道府縣為單位公佈對象的期間和區域。還強化了首相對知事的權限。提出即便在宣言發佈前,知事也可對不響應縮短營業時間等要求的商家發出“命令”,如果商家拒絕則可處以行政處罰的過失罰款,但未提及具體金額。
另一方面還獲悉,關於修改《感染症法》、決定新冠對策的法律定位,政府擬把分類從暫定的“指定感染症”改為“新型流感等感染症”,正就此進行探討。力爭向18日召集的例行國會提交兩個法律的修正案並盡快使之成立。
此舉意在不等發佈緊急事態宣言,可憑藉首相權限迅速採取新冠對策。在野黨可能會出現針對包括罰則在內限制私權的批評。
特措法修正案概要中關於預防性措施提出,作為政府對策總部長的首相公佈實施期間和區域,知事最終決定。寫明首相可對不採取措施的知事作出“必要的指示”,知事也可要求政府公佈預防性措施。
規定知事發出命令之際可進行入內檢查等,若商家拒絕可處以行政罰款。提出即使在宣言期間,也可向不響應要求的商家發出命令,若違反則成為行政罰款的對象。
圍繞預防性措施的期間及區域的設定,強調知事“必須在聽取專家意見的基礎上,設定為必要最小限度”,運用時需盡量控制。指出向商家等提出要求時也必須聽取專家的意見。
關於現行法規定的宣言期間允許開設的“臨時醫療設施”,修正案提出可從預防性措施階段起開設。
政府在自民和公明兩黨各自的新冠感染症對策總部等的聯席會議上出示了概要,計劃13日在與朝野政黨的聯絡磋商會上提出。自民黨12日的聯席會議上,還有意見擔憂關於罰則“評價不太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