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核災後首例!日本法院撤銷關西大飯核電站3、4號機組設置許可被取消

大飯核電站3、4號機組設置許可被取消

關於日本關西電力公司大飯核電站3、4號機組(福井縣大飯町)的抗震性,福井等11個府縣的居民等130人此前以原子能規制委員會認定其符合新安全標準的判斷是錯誤的為由,起訴中央政府,要求取消核電站設置許可。大阪地方法院(審判長:森鍵一)4日就該訴訟做出判決,以許可違法為由,取消了許可。法院判決稱“規制委的判斷沒有就地震規模的設想展開必要的討論,存在難以忽視的過失和缺陷”。

對於鑑於福島核事故而制定的新安全標準下的核電站設置許可,這是首個取消許可的司法判斷。大飯3、4號機組目前因定期檢查,停止了運轉。作為輔助參加方與訴訟相關的關西電力稱“極其遺憾,無論如何也不能同意。將確認判決內容的詳情,進行妥善應對”,表示將與中央政府協商,然後探討上訴。

如果上訴,判決就不會立即生效。但如果居民方面勝訴確定,就有可能需要基於更嚴格的抗震標準重新評估,到再次獲得許可之前或許無法啟動核電機組。新安全標準下獲得許可並已重啟的其他核電站也可能受到影響。

訴訟的主要爭論點是,關電計算出的作為抗震設計大致標準的地震搖晃幅度(基準地震動)數值、和以此為基礎允許了設置的規制委的判斷是否妥當。

判決書顯示,關電把大飯3、4號機的基準地震動設為最大加速度856伽,規制委評價也認為適當。森鍵指出,在基準地震動設定中,作為重要因素的地震規模有可能出現“不均衡”,地震動的審查指導方針也寫明有必要考慮這種“不均衡”。

但關電沒有考慮“不均衡”,也沒有增加數值。而且規制委沒有討論是否需要追加數值,就給予了許可。法院以此為由,得出結論稱“沒有審查應該審查之處,因此違法”。

中央政府方面反駁稱,只要考慮了引起地震的斷層面積等其他指標,審查就是妥當的,無法認為原告方的主張具有科學合理性。

關電在2013年新安全標準施行後,向規制委申請對大飯3、4號機組進行審查。2017年5月審查合格,獲得了許可。

311核災後首例!日本法院撤銷關西大飯核電廠2機組設置許可

日本關西反核人士贏了!大阪地方法院今(4)日以未考量大地震的耐震性為由,判決撤銷福井縣大飯核電廠3號機與4號機的設置許可。這是311大地震導致福島核災後,判決撤銷核電許可首例。

2011年311大地震重創日本後,多個核電廠因而關閉。關西電力公司位於福井縣的大飯核電廠3、4號機曾在2012年7月重新啟用,2013年9月因定期檢查而停止運作,2014年在當地居民反對下,一度重啟遙遙無期,日本福井縣知事直到2017年11月27日才同意重啟,成為311核災發生後,日本第5個經過地方政府同意,恢復運作的核電廠。

綜合日媒報導,福井縣與大阪府等關西地區約130名居民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大飯核電廠3號機與4號機對大地震的耐震性不足,要求撤銷原子力規制委員會核准的兩部機組設置許可。

大阪地方法院今天作出裁決,認為關西電力設定的「基準地震動」數值,是依過去發生的地震平均值設定地震規模,但福島核災後對核電廠採取較嚴格的新標準,關電設定基準地動震時應檢討是否要將數值提高,原子力規制委員會未審查這點已違法,因此判決取消兩部機組設置許可。

不過,日本政府若對這次判決提起上訴,在判決確定前,將不會對機組運轉產生立即影響。目前大飯核電廠這兩部機組正在進行定期檢查,關電原規劃4號機明年1月恢復運轉,3號機因管線受損尚未決定重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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