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摺、印鑑、密碼別交出!小心「神鬼理專」就在你身邊,累計10年來超過6成以上銀行都有類似情況

存摺、印鑑、密碼別交出 小心「神鬼理專」就在你身邊

近年來理專盜領客戶財物的案件時有所聞,累計10年來超過6成以上銀行都有類似情況,顯示內部稽核控管還有待加強,不過專家也提醒,顧客自身也要做好風險管理,無論跟理專交情再好,也不能將存摺、印鑑、提款卡密碼或簽過名的空白表單交給理專保管,而且自己的帳戶一定要定期對帳,才不會讓不肖人士有機可乘。

台新銀行41歲高階理專,犯下銀行史上最高金額3億監守自盜案,讓金融界醜聞再添一樁,回顧今年初,永豐銀、玉山銀、彰銀都陸續爆發類似案件,眼看銀行內控失靈,金管會主委黃天牧罕見震怒,對業者撂下重話。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2020.11.16):「類似這種理專詐取客戶財物的行為,我深惡痛絕,(銀行)它的企業文化是不是符合誠信的標準,它的內部控制它的法遵它的公司治理,它的公平待客都需要被檢視。」

根據金管會統計,如果不包含玉山和台新銀行近期2件大案,從2010年到2020年為止,針對理專挪用客戶資金,金管會就已開罰35件,金額高達1.69億,涉案銀行22家,代表全台超過6成以上銀行,都曾爆發過類似疏漏,問題到底出在哪?

前銀行個人金融執行長陳怡芬:「我們在管理專的時候,最主要是有事前事中跟事後,應該講說是之前的話,我們會重視他的一些資歷,還有就是說他的證照,也就是說不是什麼人都可以來當理專的,像甚至理專也都要經過很多的這種,所謂的聯信中心(聯合徵信中心),要看看他的財務狀況個人狀況,所以他的這個誠信,跟他所謂的徵信報告是很重要的。」

為了強化防弊措施,金管會去年頒布了《理專十誡》,包括禁止理專把私人帳戶給客戶使用、不能建議或暗示客戶填寫不實資料、不定期抽查理專辦公處、並建立輪調制度等等,但在金融圈歷練超過30年、管理過上千名理專的陳怡芬坦言,搬錢手法推陳出新,銀行也只能盡量防堵。

前銀行個人金融執行長陳怡芬:「客戶有同時有貸款跟保險的這些名單,然後來一一的來檢核說,你是不是有這樣子的一個行為,去勸誘客人去借錢來這個買保險,現在因為理專十誡所以就變成說,你政府來稽查你也要有憑有據啊,所以就會要求銀行也要提出,這樣子的一些稽核報告。」

理財作家白富美:「(理專)他們的任務也不是只有這個,可能是買賣基金啊或是什麼賣保單,這樣子的一個商品而已,可能還有像很多像外商銀行,很多就是開戶數要達多少我才能夠分獎金,不要大家有壓力其實也是很困難啦,那假如說在獲利的同時,也可以做好這些內稽內控,我覺得還是滿重要的。」

曾是資深財經記者,目前擔任理財作家的白富美分析,少數理專寧願鋌而走險,沉重業績壓力或許是原因之一,除了要求銀行加強管理,還有哪些自保撇步。

理財作家白富美:「自己在多家銀行往來這是一個方式,就是可以比較避免你的財富,都完全集中在一家銀行,因為的確他們從後台可以知道說,這個客戶的存款有多少。」

金管會提醒,有五種人最容易被理專A錢,包括高齡或久居海外、很少檢視對帳單、雙方有資金往來,或交付存摺印章,由理專協助網銀交易等行為,都該極力避免,務必提高警覺。

彰銀爆理專挪用款項近10年 金管會開罰1200萬

金管會今天表示,彰化銀行前理專涉及挪用4名客戶款項長達10年、涉案金額近5000萬元,且有異常資金往來,金額逾1300萬元;另外招攬保險上也有多項缺失,將開罰新台幣1200萬元。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今天表示,2019年6月發現彰化銀行林姓前理財專員,在2009年8月至2019年6月間,假借理財之名,透過代存提款時,將款項轉入其關聯戶或其他客戶銀行帳戶,作為購買其他客戶保單及補貼其他客戶保單投資損失、支付固定配息金額用途,並有部分款項挪為自用,涉案金額高達新台幣4964萬元。

第二,這名理專與所經管客戶也有異常資金往來,涉案金額達1334萬元,以補貼其他客戶投資虧損或墊付所挪用其他客戶的款項。

第三,金管會也發現,這名理專又在從事保險招攬業務時,未確實了解客戶的需求適合度,甚至向客戶承諾有一定獲利,也未確認保險文件是否由客戶親簽等內部控制制度功能未能妥適發揮等狀況。

林志吉說,此案是客戶發現帳戶資金短缺,向銀行反映,銀行主動查核才發現,但考量銀行已經主動通報,且稽核單位也積極配合金管會查核事項,總行也自行先對此涉案理專及相關應負責人員作處分,及逐步採行改善措施,因此,依照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將核處1200萬元罰鍰。

林志吉說,此案是發生在「理專十誡」金檢之前,但因涉案時間較長,經綜合考量,給予適當的裁決。

金管會2019年6月14日備查銀行公會訂定「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簡稱理專十誡),即是提醒銀行應注意的控制要點,各銀行應依此原則在6個月內審慎檢視,完善內部規範,並辦理內控三道防線查核,以降低再犯可能性。

金管會表示,銀行在理專十誠調整期過後仍有發生相同舞弊情況,就表示「內控改善未確實」,金管會將依案情,視內部控制的缺失嚴重程度,作為加重裁罰的考量因素。

另外,金管會進一步表示,為促銀行建立銷售行為準則,審慎辦理業務,在未來銀行申請辦理相關新種業務,將研議參考「國外資深經理人負責任的機制』,要求銀行指派業務負責人員,負責相關業務督導,應確保督導業務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妥適處理客訴爭議並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

金管會期許,銀行應自行積極強化內部管理,進一步完善金融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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