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搖飲須標示「總糖量、總熱量」 明年起違者最高罰4百萬
很多上班族、學生習慣每天喝1杯手搖飲,但醫師、營養師不斷警告大家,糖分是健康殺手,因此立委呼籲政府強制手搖飲標示總糖量及總熱量。衛生福利部今(5)日正式公告,明年元旦起所有現搖飲料都須標示總糖量和總熱量,標示不實者最重可處400萬元罰鍰。
根據目前衛福部食藥署的規定,連鎖業者須在店面顯眼處標示飲料的全糖添加量和熱量。但這容易引發一些疑慮:若是微糖、半糖,消費者須自行按比例換算糖量、熱量;標示無法將配料(如珍珠、粉條)的熱量和糖量納入計算;同樣是微糖,各家飲料店的實際糖量可能不一樣。
對此,衛福部在今年3月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草案,今日正式公告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將現行添加糖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之標示修正為「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
2. 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之規定,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亦得以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
3. 新增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更明確果蔬飲料之標示。
食藥署表示,這份公告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手搖飲、現沖咖啡明年起要標總熱量、咖啡因 違者重罰300萬
國人在外購買手搖飲料,對於杯中物含有多少糖量、熱量甚至是咖啡因經常都是「霧煞煞」,過去政府僅針對糖量標示進行規範,欠缺總熱量標示,一杯「四季春+珍波椰」,民眾往往不得而知熱量有多高,但這樣的情形將自明年1月1日起改善,食藥署今天發布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無論是連鎖飲料店、便利商店或是速食業者,凡具商業登記者都應對現場調製的飲料標示總糖量與總熱量,違者最高可開罰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表示,現行規定並未對現場調製飲品做出標示熱量的規範,因此手搖杯只需標含糖量,並不須標示總熱量,但自明年起,手搖杯等現場調製飲品皆須標示總熱量。
董氏基金會二零一七年曾抽驗市售手搖杯,發現不少店家在標示含糖量與熱量時,都未將飲料配料納入計算,造成民眾判斷上的誤差,食藥署說明,標示總糖量與總熱量,得以最高值來進行標示。
另外,食藥署也開放現場調製的飲品,除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外,也可用整杯飲料的咖啡因總量最高值來進行標示,讓咖啡因標示規定變得更為可行。
食藥署指出,新規定將於明年一月一日起上路,如未依規定標示,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