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稅法、台灣人有無居住證都面臨徵稅風險、符合中國「稅務居民」身分才是繳全球所得稅關鍵

中國新稅法明年上路 台灣人有無居住證都面臨徵稅風險

中國開台港澳民眾申請居住證,我方陸委會提醒,在中國所得稅法修正上路後,領用居住證可能面臨全球追稅風險。事實上,依明年將實施的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規定,在中國有住所或1年居住183天以上者均須申報全球所得,皆有記錄可查,與是否領用居住證無關,只要符合「稅務居民」的定義,境外所得就有可能被課稅。

與面臨同樣情況的香港對照,在中國居住一定時間的香港居民雖然同樣面臨向中國申報全球收入的問題。與台灣民眾不同的是,由於中港簽有《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在中國工作的港人若能證明居住地以香港為主,便可能依協議獲得豁免。

是否符合中國「稅務居民」身分 才是繳全球所得稅關鍵

對岸開放在中國工作或生活的台灣民眾申辦居住證,提供各項社會福利,吸引不少在中國生活的台灣人申請。陸委會除抨擊此一措施為中國統戰手段之外,並提醒有意申辦的台灣民眾,由於中國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將於明年元旦正式實施,持居住證的台灣人可能因此面臨全球追稅的風險。

然而在被問到全球追稅一事是否確實時,陸委會強調「僅是提醒可能有此風險」,並未明確舉出具體法條說明。而根據正在審查中的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條文明訂,循國際慣例採「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概念,課稅身分由現行的住滿一年,調整為「有住所,或無住所但1年內住滿183天」,在中國境內及境外的所得均需申報所得稅;居民以納稅年度申報所得,非居民則按月或按次分項計算。

亦即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中,並未提及納稅人是否持有居住證等事項,台灣民眾是否必須申報中國境內外所得,端視是否符合中國定義的「稅務居民」身分;無論是否領用居住證,台灣民眾在中國有住所或1年住滿183天,均有紀錄可查,只要條件符合,包括在境外的存款利息、股息和出售物業等所得,就有可能面臨課稅。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未立法 雙重課稅協議「有簽無效」

若以同樣因居住證和新所得稅法而受影響的香港對照,據參與中國立法過程的香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透露,影響最大的可能是在香港擁有房產或存款,但退休後移居中國生活的老人,可能面臨徵稅風險;然而一方面中港已簽有《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可依法提出豁免;加上港府有意與北京協商寬限期,因此香港民眾應該不會在明年立即適用新稅法。

事實上,兩岸也曾於2015年8月簽署《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針對兩岸居民課徵所得稅時,在另一方的營業利潤、投資所得及勞務所得,擬定稅負減免和扣抵規定。然而由於必須先待《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此協議才能完成審查程序,因此至今尚未生效,也不及因應中國新稅法的實施。

中港已簽有《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可依法提出豁免,加上港府有意與北京協商寬限期,因此香港民眾應該不會在明年立即適用新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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