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試辦開放攝影 爽拍違規竟沒罰則

記者楊媛婷/台北報導〕國立故宮博物院昨宣布,9月1日到12 月1日故宮北院與南院試辦展場有條件開放拍照,但因書畫類文物因畏光,擔心損害,故宮副院長、發言人李靜慧今天表示書畫類文物有70件禁止拍照外,其他如 人氣國寶「翠玉白菜」、「肉形石」等故宮常設文物都可拍照。

  • 故宮試辦展場開放拍照攝影,故宮發言人李靜慧副院長說明試辦方案。 (記者陳逸寬攝)

    故宮試辦展場開放拍照攝影,故宮發言人李靜慧副院長說明試辦方案。 (記者陳逸寬攝)

  • 故宮展品。(資料照)

    故宮展品。(資料照)

今天故宮舉行記者會說明「試辦攝影」,李靜慧再度強調,拍照禁止使用閃光燈與腳架、自拍棒,但若民眾違規是否會有罰則?李靜慧無奈表 示,只能柔性勸導,不會有任何處罰,但考慮像中國針對不文明旅客或屢勸不聽的團隊嚮導列入「黑名單」,也對中國遊客對這次試辦攝影的安管會是挑戰。

李 靜慧指出,過去故宮在2006年林曼麗院長任內也曾試辦過展場拍照,但當時因為民眾反映展場秩序混亂、大幅降低觀展品質,因此後來故宮又禁止攝影,但院長 林正儀上任後,希望故宮更親民並有公共性,加上現在民眾幾乎人手一台具備高畫素相機的智慧型手機,很難全面禁止攝影,因此決定比照國際博物館做法開放。

但 故宮館藏許多都是屬於人類文明重要瑰寶的唐宋書畫,一受到相機閃光燈,就會造成不可逆的損害,對此,李靜慧則說,對於不可拍照的書畫類文物,之後會規畫成 同一展間以便管理,也會加派管理人員,但對於故宮安全管理室目前僅有60餘位安管人員,是否能應付每天數萬名遊客?李靜慧則說目前中國遊客下降3成,但各 國與國內的遊客仍眾多,會等9月1日試辦後再看情況調整;另對於記者詢問,若開放攝影對國寶造成不可逆的損害時,誰要負責?李靜慧則說,擬定政策的院長會 全面扛起責任。

至於屆時民眾拍攝的照片,上傳臉書是否會有侵權問題?李靜慧說,故宮目標逐步開放,未來民眾到故宮和允許拍照的國寶合影、拍照,上傳到社群網站都不會侵權。不過,特展如兵馬俑、教宗文物等因與對方簽訂合作契約,仍禁止拍攝,僅故宮本身的文物可以拍攝。

事 實上,今天故宮先開放汝窯特展展間攝影,現場僅10數位民眾用手機拍照、攝影,就造成展間擁塞、混亂,遊客何小姐指出,故宮開放攝影的立意良好,但展間動 線必須好好規劃,屬於故宮常客的她也擔憂民眾素質不一,故宮管理恐怕困難,也認為萬一有不受控制的民眾硬開閃光燈,恐怕故宮也拿不出任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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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竟然沒有開放cry

我要成為幸運的一般會社員

看到最後一句話「當年竟然沒有開放cry」就「ついに笑っちゃった」!covermouth

乖~不哭!你可以再到「野菜國」來念「研究所」這樣就可以一邊回味以前的美好時光,一邊還可以拍到爽!covermouth

當年是「馬鹿國」當然是「禁止攝影」!yell現在已經是「野菜國」當然就可以開放拍攝跟「野菜」有關的「翠玉白菜」!yell

說是「兵馬俑、教宗文物等因與對方簽訂合作契約,仍禁止拍攝」就非常可笑!「原作者」都已經掛點幾百年、幾千年!根本就沒有「著作權」的問題!不管是誰都可以隨便拍!y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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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啊,我被共匪搞掉大學學位,沒法讀研究所了cry

我要成為幸運的一般會社員

這樣的話,你不就只有「高中學歷」?surprised我覺得不用那麼悲觀!反正山寨國學歷也沒什麼用!yell你可以看一下野菜國教育部的相關規定,甚至可以直接寫email去問一下你的「野菜國母校」的老師,看看你念過一年,有什麼辦法可以繼續唸完大學?或是有什麼辦法直接用「同等學歷」直接去考「研究所」?我是覺得台灣「少子化」的關係,限制可能沒那麼嚴格,只要能找到辦法,你就不用理會山寨國學歷!yell


教育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以下簡

  稱機構)發給之學歷證件,包括學位證(明)書、畢業證(明)書及肄業

  證(明)書。 

二、查驗: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

  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

  明屬實之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查證: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成績證明、論文等文件、資料,查明證實

  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

  課程等事項。

四、採認: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查證,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

  相當之學歷。

五、認可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

  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 三 條  

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一、臺灣地區人民。

二、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於當學期或以後

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

構學歷採認。 

第 四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

   )書】及公證書影本;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二)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

   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一)肄業:

  1、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明)書、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

    書影本。

  2、本目之1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

    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畢業:

  1、畢業證(明)書。

  2、學位證(明)書及歷年成績。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得免檢具

    學位證(明)書。

  3、本目之1及之2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碩士以上學歷者,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至之3文件,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及之2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

  本。

二、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

  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

理外,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

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 五 條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

外,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

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其申請學

歷採認,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

業證(明)書。

第 六 條         

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或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

  區人民,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博士學位,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

  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部辦

  理查證及認定。

四、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除前款

  以外,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

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無戶籍者,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

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認定及第四款採認,必要時,得委託學

校、機關(構)或團體為之。

第 七 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

規定相當。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規定如下:

一、持專科學歷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

  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在

  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

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該二校修業期間,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不適用前項

規定。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

一以上: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博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

件綜合判斷。

第 八 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其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在分校就讀。

五、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

九、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 九 條  

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 十 條  

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其所

取得之學歷或學位,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

校、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經甄試通過者,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

證明。

前項甄試,得以筆試、口試、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 十二 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情事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

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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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為什麼要開放攝影?院長這樣說

故宮博物院為台灣知名觀光景點,總是吸引滿滿的人潮爭相朝聖,以往為了保護文物安全,全館禁止拍照、攝影,日前宣布有條件開放拍照,消息一出讓許多民眾相當興奮。不過,外界也相當好奇究竟故宮要打破傳統開放攝影,對此,故宮院長林正儀表示,「博物館必須與千禧世代溝通。」

國立故宮博物院自9月1日起至12月1日,試辦展場有條件開放拍照、攝影,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林正儀表示,用手機打卡已經是許多遊客的習慣之一,「拍照是他們培養與文物之間感情的重要媒介,與它對抗,只是增加博物館與觀眾的阻力。」他希望能夠透過開放拍照,拉近博物館與觀眾的距離。

不過,許多遊客一到展場內,卻把「禁用閃光燈」的規定忘得一乾二淨,展場內頻頻看到有民眾開閃光燈拍照,讓外界相當憂心會破壞文物。對此,林正儀表示,智慧型手機相當聰明,在光線不足的情況下會自動補上閃光燈,遊客拍照開閃光燈的行為,多半是遊客不熟悉手機操作所導致。對此,負責維護文物的故宮登錄保存處,曾針對遊客誤開閃光燈的機率研究,認為對文物的傷害有限。


說是「智慧型手機相當聰明,在光線不足的情況下會自動補上閃光燈」難道普通的DSLR、DCD就不聰明?cant

上次沒辦法拍寫真,某大陸青年應該要再去「故宮博物院」一次,可以拼命許多的「記念写真」回去!covermou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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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是沒辦法補了,我問過大學了,教育部不會批准的。

只能說以後想辦法去落後國家混亂補一下學位,再跑過來讀大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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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是太慘了!sigh想不到野菜國的教育部這麼沒人性!hit還是你乾脆直接去考看看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其他國家的大學,以你的能力,應該可以一次直接「攻頂」就不用理會沒用的「山寨高中畢業證書」「野菜大學畢業證書」!y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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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沒有這種規則啊cry當年玩火玩的太痛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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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種規則?undecided你現在不是只剩「高中畢業學歷」嗎?undecided既然山寨國的黑心老共,不給你大學畢業證書,那就乾脆拿「高中畢業證書」去英語系的國家,從頭考大學好了!從大學一年級開始重來。雖然多花一點時間,最後應該還是可以拿到國外的大學畢業證書!covermouth這樣絕對比你一直只有「高中畢業學歷」要更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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