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超過一半的條文都需要修改,銀髮族跳舞使用歌曲未來將付費

「著作權法」過半修正 銀髮族跳舞使用歌曲未來將付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對「著作權法」進行全盤修正,將清楚界定部分情況下的合理使用範圍。像是過去引發多起爭議的銀髮族跳舞使用音樂問題,未來也需取得相關授權才能使用,否則仍有民事責任。另外店家播廣播則算合法使用,不需另外付費,但若是播CD,還是需取得公播授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對「著作權法」進行全盤修正,超過一半的條文都需要修改,是歷年來最大修正。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過去因著作權法著重在書籍等實體創作,但因為網路時代來臨,MOD等IPTV興起,數位匯流將挑戰現行的著作權法。而這次修法將解決「職務著作人」、「遠距教學」、「偶然入鏡詼諧仿作」、「非營利活動」等爭議。

值得注意的是,銀髮族或學校固定時間播放音樂的「特定活動」,現行法規沒有清楚界定民事、刑事責任,引發多起爭議。不過新法規定,進行經常性活動需要有「法定授權」,使用者必須付費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特定活動就算侵權,但只有民事責任,沒有刑事責任問題。另外餐廳、理髮廳播放廣播電台節目,屬於「合理使用」,使用著作權費用廣播電台已經給付,民眾不需額外付費。但若店家播放CD則不算合理使用,需取得授權,違法仍有刑事、民事責任。

智慧局表示,由於此次修法影響大,美國、歐盟等國也都在關注,目前智慧局也將相關文件送交各國等待各界意見,希望讓我國著作權法與世界接軌。智慧局也指出,我國著作權法從民國87年修正後以來,雖有多次針對小範圍做修正,都是依循原有架構,並未大幅更動,而本次修法預定三月送交行政院。


完全看不懂「職務著作人」、「偶然入鏡詼諧仿作」是什麼東東?

希望「第 61 條」這個內容不要修改!因為有這個法律所以「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才可以「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 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轉貼到insoler網站上!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

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但如果是日本,雖然有類似的法律,內容卻不太一樣!

(時事問題に関する論説の転載等)

第39条 新聞紙又は雑誌に掲載して発行された政治上、経済上又は社会上の時事問題に関する論説(学術的な性質を有するものを除く。)は、他の新聞紙若しくは雑誌に転載し、又は放送し、若しくは有線放送し、若しくは当該放送を受信して同時に専ら当該放送に係る放送対象地域において受信されることを目的として自動公衆送信(送信可能化のうち、公衆の用に供されている電気通信回線に接続している自動公衆送信装置に情報を入力することによるものを含む。)を行うことができる。ただし、これらの利用を禁止する旨の表示があ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

《改正》平18法121

2 前項の規定により放送され、若しくは有線放送され、又は自動公衆送信される論説は、受信装置を用いて公に伝達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雖然「電気通信回線」就是「インターネット」,但有寫「自動公衆送信」!簡單的說,日本的新聞,不能隨意「転載」到其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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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惡法來了!公共場所播放CD要授權

經濟部進行《著作權法》有史以來最大翻修,未來營利事業場所(如咖啡店、小吃店與理髮店等)播放CD、DVD,都須取得著作所有權人同意。另選舉宣傳車、公園跳晨操播放音樂,也須支付版權報酬。修正案3月送行政院審議。但理容院業者痛批,新制太荒謬,來剪髮的民眾,主要看上設計師剪燙技術好才光顧,誰會因音樂好聽進門消費!

營業場所3年以下刑責

新制衝擊最大的是咖啡店、小吃店、理容院等營業場所,過去在店內公開播放影片與音樂,雖侵犯著作權,但智慧局通常以「單純開機」不須授權從寬解釋,警察機關也不予開罰。這次修法明文規範營業場所,使用家用設備播放CD、DVD的影片或音樂,都需取得著作所有權人同意,否則即屬侵權,將依法課以3年以下刑責,或併課75萬元以下罰金。

智財局強調,播廣播不在規範之內,因為電台已經有支付費用給唱片公司。

公園聽音樂健身罰錢

至於非營利活動,屬「經常性」舉辦,如銀髮族或社團每天在公園跳舞健身播放音樂,也都要支付著作權人合理報酬。智慧財產局祕書施偉仁說,修法後放寬部分不合理的刑事規定,上述公開場所經常性活動播放音樂未支付費用,本要課以6個月以下刑責,權衡法律輕重後予以取消,僅需以民事責任處理。

其他修法重點包括新增「孤兒著作權授權」規定,目前有些著作過於久遠,找不到財產權人授權,雖可向智財局申請,但往往耗時半年到一年。未來使用人可先付一筆「提存保證金」,可先使用再審查,節省時間,至於保證金金額依個案而定。

素食店放大悲咒小心

舉例來說,素食餐廳播放大悲咒,不知道大悲咒音樂版權是誰的,可向智財局申請提存保證金,就免受罰。

遠距教學部分,如是開放一般民眾觀看的營利線上教學,教師使用的影片與圖片,也必須支付費用取得法定授權。

計程車不算營業免罰

修法消息傳出,新北市一家小吃店業者忍不住批評太不合理,直問計程車司機未取得授權放音樂罰不罰?企業內部放歌曲做晨操罰不罰?對此,智慧局官員表示,許多計程車加裝音響設備,放影片或音樂,供搭乘民眾觀賞聆聽,但因來開會的著作權人未主張,所以不罰;至於企業內部做晨操或午休放音樂未取得授權,遭檢舉仍會開罰。

《著作權法》全盤修正草案即將出爐,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說,這次修法耗時6年、條文修改新增過半,堪稱立法以來最大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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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就是TPP搞的,該死的TPP。

我要成為幸運的一般會社員

這個新聞有說「為加入TPP作準備」所以你說的一點都沒錯!想不到你居然會知道與TPP有關!真是太厲害了!

因為「生日快樂歌」有版權!所以以後「誕生日」時,不可以隨便亂唱!沒有先繳$$就亂唱「生日快樂」到時候不但會「沒收蛋糕」還要被罰500倍罰款!

很可能「聖誕快樂」等歌曲也一樣有版權!隨便亂唱「聖誕快樂」到時候所有聖誕禮物都會被馬鹿國沒收!


政治打手還是企業打手?智財局活該挨罵!

經濟部智財局前日公布著作權法修正內容與方向,結果引來一陣政治口水─當然,會引發政治口水的主因是,智財局的修法不僅是「擾民」與否的問題,而是「企業利益極大化,公共利益極小化」。

智財局修法的內容,是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作更嚴格─甚至可說到嚴苛的認定,不僅是營利的小店家,連非營利活動使用音樂,都必須另外付費取得公播授權。例如早餐店播放CD等自選音樂,或民眾於公園播音樂跳晨操,都必須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否則恐面臨民事及刑事罰則。最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75萬元。

這種幾近嚴苛、不合理的修法當然引發不少民怨。隔天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就批評智財局連草案都還沒提出就公布引發民怨「表示遺憾」,他更質疑此舉恐影響選舉,因為智財局長王美花是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提名人顧立雄的妻子;王美花則說向外界說明是早已排定,無政治考量,更不能因為選舉就不作事。

這灘「政治口水」真相如何尚難斷定,但智財局的修法堪稱惡中之惡的惡法,則殆無疑義。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8項就是:國會將被賦予權力促進科學與有用藝術的進步,透過對作者保障有限的時間,對個別寫作與發明給予獨有的權利。美國開國元勳為了應保障多少年激烈爭辯,其爭辯核心是「公共利益與促進進步」之間的平衡。

「促進進步」其實是指給予更長時間、更多的保障,當年是決定偏向公共利益。但接下去的演變則是不斷延長保護期、各種限制更嚴苛,而利益幾乎都落在大企業身上─最典型的例子是迪士尼在1928年創造出來的搖錢樹─米老鼠,從早期受到14年保護(最多可再延長14年),但在迪士尼等企業的遊說下,美國國會一再給予延長保護,20世紀就有11次修法延長,最後是長達95年的保護期。

另一個著名案例是流傳全球、家家戶戶都曾唱過的「生日快樂歌」,去年12月一場版權訴訟落幕時,許多人才知道一家大唱片公司聲稱其擁有其版權,而且每年還從追索生日快樂歌的版權費中拿到台幣6千多萬哩。縱然大部份人認為生日快樂歌應該算是「公共資產」了,但對企業而言,只有公司利益、沒有公共資產這回事。

美國的《千禧年數位版權法》就被認為把「公共利益與促進進步」之間該有的平衡,移至一小群富裕而有力量的版權所有人身上,因為其過於偏袒持有版權的有錢企業,公共利益的觀念蕩然無存─不僅保護期不斷延長,連「合理使用」的範圍也日益嚴苛。

保障智財權的原始目的,不是以保障擁有者的利益為目的;其實是希望透過保障智財權發明或擁有者的利益,鼓勵更多人為之,其終極而言會有社會進步、民眾福祉提高的公共利益。因此其核心價值仍是公共利益,但從國內外修法的方向看,明顯的是公共利益逐漸淡薄到幾近消失。

智財局修訂的著作權法,就是非常明確沒有公共利益、只有企業利益的法。即使你已花錢買下CD,即使是「早餐店播放CD等自選音樂,或民眾於公園播音樂跳晨操」,也要交授權費。新法把所謂的「公共場合」極大化、卻把「合理使用」極小化;結果就是企業利益極大化,公共利益極小化。

這種修法方向,不論冠以「與國際接軌」、「為加入TPP作準備」之大帽子,在任何時候公布都必然是討罵、引發民怨兼擾民而已,在選前公布當然就更敏感,智財局挨罵是一點都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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