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處分箋買隱形眼鏡的法令民國85年就訂定,否則不得販售

買隱形眼鏡要處方箋難執行 北市:先宣導

民眾很習慣隨處買隱形眼鏡,不過在台北市,沒有處方箋買隱形眼鏡,屬違法行為,北巿衛生局宣布,業者販售前,必須請消費者出示六個月有效的處方箋,否則不得販售,違規可處最高150萬元。隱形眼鏡族批評,這根本是擾民,政策難執行,衛生局則回應,持處分箋買隱形眼鏡的法令民國85年就訂定,北市府會先宣導,也會協調相關配套。

衛福部先前針對中南部興起的隱形眼鏡販賣機,以及業者沒有依醫師處方箋,隨意賣隱形眼鏡的亂象,通令全台衛生局要加強管理,台北巿衛生局邀集實體連鎖藥粧店、超商、醫療器材商業同業公會、眼鏡商業同業公會、網路平台業者及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等,召開隱形眼鏡管理規範座談會,並且宣布,即日起,將要求業者販售隱形眼鏡前,須請消費者出示六個月內有效的眼科醫師處方箋,否則不得販售,

目前會訂定一個月宣導期後正式執法,最高可處業者一百五十萬元。不過隱形眼鏡族質疑,這根本是擾民,目前現況及國情,也根本做不到,政策執行上,是否有困難?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長王明理說,目前北市府會先請業者配合宣導,由於買隱形眼鏡要持處分箋的法令一直都在,衛生局也曾向衛福部提出,是否修法更符合國情現況?不過衛福部的回應,認為持處分箋是希望民眾關心眼部安全,國際許多國家也都行之有年,後續衛生局會加強宣導、教育民眾定期檢查視力。

處長王明理說,目前衛生局會先透過眼鏡行、藥妝店宣導,未來也會向眼科等溝通,要無償釋出處分箋的配套。衛生局表示,隱形眼鏡屬於第二等級或第三等級列管的醫療器材,裝配隱形眼鏡視同醫療行為,必須先經眼科檢查並驗光,同時也沒有開放網路販售,如果配戴不當,嚴重時,可能會造成角膜潰瘍影響視力,甚至失明。衛生局會加強宣導「民眾須提供6個月內有效醫師處方箋,業者才能販賣隱形眼鏡」的共識。如果業者沒有依眼科醫師處方,就販售隱形眼鏡,則違反消保法第36條規定,可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這樣說來,就算買「普通眼鏡」應該也要「先經眼科檢查並驗光」然後「請消費者出示六個月內有效的眼科醫師處方箋,否則不得販售」!

很顯然「配戴不當,嚴重時,可能會造成角膜潰瘍影響視力,甚至失明」跟「先經眼科檢查並驗光」、「眼科醫師處方箋」一點關係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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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18歲內及首戴族 買隱形眼鏡須持處方箋

台北市宣布,買隱形眼鏡必須持六個月內處方箋,引發民眾反彈,柯文哲表示,中央政府公布法令是給民眾遵守、不是參考,違法還是要處罰。不過執行上可以「分階段」,「買隱形眼鏡須持處方箋」的措施,就先針對「18歲以下、及首度配戴者」開始執行,很快就可以上路。

台北市宣布,買隱形眼鏡必須持六個月內處方箋,不過衛生局長黃世傑也坦言,對於長期戴隱形眼鏡的民眾,每六個月就要去眼科拿處方箋,不過花錢,還有點不切實際,所以北市府研議,將放寬為十八歲以下、以及首度配戴購買隱形眼鏡者,才需要持處方箋,而衛生局長黃世傑20號下午,也與柯文哲市長報告相關的執行細節,

柯文哲說,這個買隱形眼鏡需要持六個月內處方箋,是民國64年時,衛生署就訂定的法令,今年6月8號,衛福部也再發新聞稿,表示買隱形眼鏡要持處方箋,柯文哲痛批,政府公布法令,是要給民眾遵守,不是給民眾參考,如果衛福部這樣講,就要這樣做,做不到,衛福部就要將公文退回去,他很討厭常常政府發佈命令,只是說說而已,所以他也要求衛生局研議相關可行方案,柯文哲說,所以革命就分階段,執行上就先規定十八歲以下、跟第一次買隱形眼鏡的民眾,強制要持處方箋,如果有違法還是要處罰,很快就可以上路。

不過外界質疑,業者怎麼認定民眾是第一次配戴隱形眼鏡?還是長期配戴者?執法上還是相當困難?柯文哲說,怎麼抓?很簡單,衛生局有很多替代役,衛生局會去執法。

隱眼處方箋 柯P:法令是要遵守不是參考

台北市長柯文哲與衛生局20日就配戴隱形眼鏡需處方箋一事討論,柯文哲事後表示,政府公佈法令是要給民眾遵守的,不是參考的。既然衛福部都這樣講了,那就要做。「如果做不到,那應該衛福部自己把公文撤回去。」

柯文哲下午出席消防局成立20周年慶祝大會,被問及與衛生局討論隱形眼鏡處方箋的問題,他說,這是1975年就有的規定,今年衛福部再度函文要求販賣隱形眼鏡需要有民眾的處方箋。

柯文哲認為,政府公佈法令是要給民眾遵守的,不是參考的。既然衛福部都這樣講了,「那我們就應該做啊!如果做不到,那應該衛福部自己把公文撤回去。」

他說,自己對這個國家最不能忍受的地方,就是中央政府發佈一個命令,大家聽聽就好,「哪有那回事?」「不然你就說做不到、收回去。」所以他的態度是,中央政府既然有函文,就要求衛生局長「就做了。」

新規?買隱形眼鏡需處方箋 40年舊規定了

台北市衛生局昨宣布將嚴格落實「民眾須提供6個月內有效之醫師處方箋,始得販賣隱形眼鏡」規定後,不少近視族才驚覺,國內竟有這麼一條法規存在!衛福部食藥署今(17)天表示,該規定已存在40年,目前國內核准的1700多種醫療器材中,也只有購買隱形眼鏡一項需要處方箋,配戴一般有框眼鏡反倒不受限。

台北市衛生局是在昨天主動與業者召開隱形眼鏡管理規範座談會,決定開始嚴格落實「民眾須提供6個月內有效之醫師處方箋,始得販賣隱形眼鏡」規定,否則將依違反消保法規定,開罰違規業者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這不是新規定!食藥署醫粧組副組長朱玉如表示,民國64年迄今,衛生機關就3次發函、公告「購買隱形眼鏡,需經醫師處方」,只是民眾似乎普遍認知不足,事實上,不管長戴型、日拋或彩色放大片,通通需要處方箋才能購買。

不過食藥署坦言,過去從未將其列為專案稽查項目之一,40年來有沒有開罰過?朱玉如說,未接獲有衛生局通報,但相信地方平常都有在查。

朱玉如說,醫療器材依風險程度,由低至高分為1、2、3級,OK繃、棉花棒、一般眼鏡等屬於第1級,像心臟支架屬最高風險的第3級,隱形眼鏡則列為第2、3級,且隱形眼鏡也是目前核准1700多種醫療器材中,唯一一項需有處方箋的醫療器材。

朱玉如強調,隱形眼鏡與角膜緊密接觸,配戴一旦不慎,可能受傷、感染甚至造成失明,且不容易復原,尤其隱形眼鏡使用族群以年輕人為大宗,樂見各地方衛生局落實取締相關規定,食藥署也不排除會列入往後專案稽查項目之一。


真不愧是馬鹿國的馬鹿新聞!上面寫「民國85年就訂定」現在又寫「民國64年時,衛生署就訂定的法令」!竟然可以差這麼多!

既然是「40年舊規定」卻寫說「新規?」很顯然根本沒人知道,也沒人執行法律!應該要直接刪除完全沒用的「無效馬鹿法律」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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