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台銘批廢死「要我就一個星期槍決」廢死支持者都不是受害者家屬

郭台銘批廢死 「要我就一個星期槍決」

郭台銘在股東大會批勞團,還猛批廢死聯盟,他說廢死支持者都不是受害者家屬,沒有同理心,如果是他來主政,一個星期就執行槍決了,聽到這樣的言論,廢死大將苗博雅,在臉書公開回擊,郭台銘這樣的言論邏輯不通,傷害鴻海形象,要求鴻海董事會討論郭董是否適任。

鴻海董事長郭台銘:「你會發脾氣,是因為你在乎,今天在台灣我在講一個可能媒體在報導,很多人在講說廢除死刑,要我就是一個禮拜槍決,不囉嗦了。」明明是鴻海股東會,郭董卻有感而發,針對廢死支持者砲火全開,鴻海董事長郭台銘:「今天站出來說廢除死刑的人,今天我只有問他一句話,當他的家人被受到同等待遇的時候,他再出來講這種話,我會支持他,不然那個是什麼,他不在乎,因為死的不是他家人,如果死的是他家人,他站出來廢除死刑,如果第二天他這樣講,我會跪起來說他很偉大,所以那些小孩去死。」

強調廢死支持者根本沒有同理心,不知道受害者的家屬心情有多沉重,話鋒一轉,郭董再批廢死支持者,在網路串連是台灣亂源,鴻海董事長郭台銘:「今天就是網站都是小孩,那我們有什麼辦法,現在網上都是小孩,上網說話不用負責任的,都是小孩,台灣亂,為什麼亂?今天台灣那些小孩對不對?我不要講了,講了股東大會就失焦了。」

對於郭董的炮火全開,廢死大將苗博雅也在臉書上公開反擊,說郭台銘董事長在股東會面對股東提問,不但公開以侮辱性言詞痛斥勞工團體,並發表許多邏輯不通的言論,展現出思辨能力不佳,情緒控管能力低落的症狀,除了貽笑大方之外,也嚴重打擊鴻海集團形象,還要求鴻海集團董事會考量郭董是否適任。一場股東會,郭董猛烈砲火不僅攻佔媒體版面,也讓他又多了許多敵人。


是喔~一個星期就執行槍決了?換成是黑心國,根本就是當場槍斃!哪需要等一個禮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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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也是沒有當場槍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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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國的「人民報」不是有寫「對正在搶劫銀行和運鈔車的犯罪分子,可依法當場槍斃」!


“當場擊斃”是否有法律依據?

看了沈峰網友的“質疑”之后,我又查閱了《江南時報》的相關報道。報道說:鄭州警方緊急出台一系列強化措施,進一步加強節前金融網點安全保衛工作。其中有,除定點駐扎2名民警全天候死看硬守外,在銀行早、晚接送款兩個時間段內,再增加3名荷槍實彈的便衣民警,在距金融網點門口10米附近進行巡邏,“一旦發現劫匪當場擊斃”﹝報道中并沒有沈峰兩次引用的所謂“誰敢搶金融網點現場擊斃沒商量”的字樣,與報道中的提法略有差異。──王克安注﹞。(江南時報,2003年01月22日第12版)。

類似鄭州警方關于“當場擊斃”的規定,在武漢市的個別銀行網點里也有。譬如在一家工商銀行網點的牆上就張貼著這樣一張八開大小的警告/告示:“對正在搶劫銀行和運鈔車的犯罪分子,可依法當場槍斃。”──落款是“武漢市公安局金融管理辦公室”,看來是公安部門統一印制的。

搶劫銀行,無疑是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制止和嚴懲犯罪是天經地義的,几乎不會有人持有任何異議。

問題在“當場擊斃”一說。

我的疑問是:可以“當場擊斃”搶劫銀行者,到底是哪里規定的?“當場擊斃”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對任何情況下的搶劫者都可以“當場擊斃”?

從有關報道內容及“警示”看,“當場擊斃”的“出台”,似乎只是有關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并不是法律規范。或者說,我就沒有從現行的法律中找到有關可以“當場擊斃”的規定。那么,上述警示語中的“依法”二字又是怎么回事呢?

根據目前我的認識水平,我只能這樣說:任何公民發現有搶劫銀行或運鈔車的行為,都有權堅決制止并將搶劫者當場扭送公安機關﹔對于持有槍支或管制刀具的正在實施行凶搶劫并“拒捕”者,公安人員或銀行專職“武裝押運”人員,則有權“當場擊斃”之。

否則,有權作出嚴格規定的部門不作出嚴格而又具體的規定,任何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當場擊斃”自己認為的“搶劫(銀行)者”,可能在未來的某一天產生難以預料的嚴重后果。

我認為,此事應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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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阿,原來台灣是不可以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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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今天的新聞,有看到標題,但因為在寫文章就沒有貼!你可以看到在馬鹿國,要是馬鹿警察當場槍斃嫌犯,竟然警察還要「處業務過失致死罪,判6個月徒刑」!這下警察變「囚犯」出獄以後,就可以當真正的黑道大哥了!


警追開槍嫌犯不治 遭判業務過失致死

桃園一名員警在追捕通緝犯時,因為眼看嫌犯準備逃逸,對空鳴槍後,朝嫌犯連開3槍,其中一顆子彈穿過嫌犯大腿,導致嫌犯失血過多,不治死亡。家屬認為警方開槍不當,員警也被法院判處業務過失致死罪,判6個月徒刑,但警方表示還要在上訴。

2014年2月,警方追捕嫌犯的過程中,白色轎車倒車離開,員警趕緊打開車門制止,但車內通緝犯拒絕攔檢,員警對空鳴,嫌犯不顧門還開著,竟倒車想甩掉員警,警方又連開3槍。子彈貫穿羅姓嫌犯大腿動脈,導致血流不止,最後不治。但開槍的葉姓員警,因業務過失致死,判刑6個月。

所長滿臉失望,他認為屬下是合理用槍,怎麼會被判有罪,但桃園地方法院認定,當時嫌犯並沒有衝撞,也沒有攻擊,員警也沒有生命安全疑慮,認為他逾越了警槍使用程序,但律師反駁,強調嫌犯有前科、有衝撞員警紀錄,中彈後還還逃逸延誤就醫,加上吸毒才會導致大量出血。

警方雖然尊重法官的判決,但面對嫌犯如何拿捏開槍的時機,再度引發警界和法界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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