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光我不是什麼專業程式設計人員,所以什麼GPL或是BSD或者WMFYL,我根本不知道有什麼差別!
我只知道「著作權」只有「有」跟「沒有」兩種!
比方說我自己把拙著「美食の写真達人」的所有內容放在網路上讓任何人免費看到飽,那就等於我自願「放棄著作權」跟「放棄版稅」(雖然幾乎等於沒有$$
)!絕對沒有可以讓別人隨便看,還可以讓其他作者拿去隨便用,但其他作者只要也公布他寫的「完整新書」內容,就不會違反「著作權」這種事!
更不用說,GPL又是哪一國的「著作權」?該國的「著作權」裡面有寫GPL相關法律?還是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裡面都有規範GPL的相關法律?
依據自由軟體基金會的定義,凡屬「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之軟體,其使用者有使用(run或可譯為「執行」)、複製(copy)、散布(distribute)、研究(study)、改寫(change)以及改進(improve)該軟體的自由。進一步言之,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使用程式」、「研究程式」、「散布程式」與「改進程式」四種自由(four kinds of freedom),任何符合下述四大自由要件之軟體,即為自由軟體:
【自由之零】使用的自由:可任意自由使用程式(The freedom to run the program, for any purpose (freedom 0).)。
【自由之一】研究的自由:可自由研究程式如何運作,並使其符合個人需求(The freedom to study how the program works, and adapt it to your needs (freedom 1).)。原始碼之近用,為實現此自由之前提(Access to the source code is a precondition for this.)。
【自由之二】散布的自由:可自由複製並再次散布程式,以協助他人(The freedom to redistribute copies so you can help your neighbor (freedom 2).)。
【自由之三】改進的自由:可自由改進程式,並釋放改良版本於公眾,以嘉惠社群整體(The freedom to improve the program, and release your improvements to the public, so that the whole community benefits (freedom 3).)。如前項,原始碼之近用,為實現此自由之前提(Access to the source code is a precondition for this.)。
由此可知,判斷一個軟體是否自由軟體的標準,重在其所呈現之自由程度,而非免費與否。四大自由並不妨礙軟體的商業化,不收取授權金是為避免妨礙軟體的自由散布,但並不表示程式設計師或任何使用者不得收取任何費用,GNU GPL即允許使用者散布程式時,可在一定程度內收取散布所需費用,初期自由軟體基金會及許多自由軟體廠商,亦依賴提供「代客複製」自由軟體收取費用以維持營運。
四大自由背後所代表的是一種自助助人、利己利人的烏托邦精神。為了實現此四大自由,史托曼設計了一套不同於當時既有著作權授權模式的copyleft授權機制。這套制度最大的特色有二:(1)使用者可免授權金地執行、重製與散布該程式,並且同樣免授權金地取得程式原始碼;(2)任何基於程式原始版本所開發出來的修正版本(modification)仍必須使用相同的授權條款。透過這樣一套機制,不僅僅最初的原始程式版本是免授權金、開放原始碼,就連其後所產生的修改版本也一樣。所需要注意的是,這一切的基礎是奠基在著作權制度之上,所以自由軟體仍然是受著作權保護的軟體,而非拋棄著作權或授權他人任意使用。Copyleft制度落實為具體授權條款文字即GNU GPL。
既然「非拋棄著作權或授權他人任意使用」那就是「假自由」!程式碼只能拿來看看,又不能拿來用,跟黑心國喊啥「民主自由」一樣的虛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