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不知道什麼「228事件」真相,不過從底下的文字「但是國民政府的接收,卻帶來政治的腐敗、經濟的蕭條,以及越來越惡化的社會治安」、「長官公署用機關槍向群眾掃射,死傷數十人」、「濫殺無辜的臺灣人民,死亡人數多達一萬至兩萬人」,可以想像當年就像「64天安門」事件一樣,死光頭派軍隊「濫殺無辜的臺灣人民」甚至把憤怒的民眾當作暴民!
如果「228事件」是真的,或是「64天安門」是真的,政府正式向民眾道歉,承認過錯,賠償,執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的話,政府就應該主動拆除所有的死光頭銅像才對!但很顯然不是!
一邊拿$$去賠償受害家屬,叫他們閉嘴不要再哭訴228,另外一邊還繼續維持「死光頭造神活動」這種「假道歉,假認錯」,絕對只有在馬鹿國跟黑心國看得到!
說不定再過幾十年,哪天黑心國也對「文化大革命」「64天安門」道歉認錯、賠償被壓迫的受害者,但另外一方面還是繼續捧「死老毛」為神~經病!
二二八和平紀念碑
紀念碑碑文共642字曆時壹年,近30次會議字斟句酌,共642字,全文如下:
二二八和平紀念碑碑文 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消息傳來,萬民歡騰,慶幸脫離不公不義之殖民統治。詎料台灣行政長官陳儀,肩負接收治台重任,卻不諳民情,施政偏頗,歧視台民,加以官紀敗壞,産銷失調,物價飛漲,失業嚴重,民衆不滿情緒瀕於沸點。
1947年2月27日,專賣局人員於台北市延平北路查緝私菸,打傷女販,誤殺路人,激起民憤。次日,台北群衆遊行示威,前往長官公署請求懲凶,不意竟遭槍擊,死傷數人,由是點燃全面抗爭怒火。爲解決爭端與消除積怨,各地士紳組成事件處理委員會,居中協調,並提出政治改革要求。
不料,陳儀顢頇剛愎,壹面協調,壹面以士紳爲奸匪叛徒,逕向南京請兵。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聞報,即派兵來台。3月8日,二十壹師在師長劉雨卿指揮下登陸基隆。10日,全台戒嚴。警備總司令部參謀長柯遠芬、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及憲兵團長張慕陶等人,在鎮壓清鄉時,株連無辜,數月之間,死傷、失蹤者數以萬計,其中以基隆、台北、嘉義、高雄最爲慘重,事稱二二八事件。
斯後近半世紀,台灣長期戒嚴,朝野襟若寒蟬,莫敢觸及此壹禁忌。然冤屈郁積,終須宣洩,省籍猜忌與統獨爭議,尤屬隱憂。1987年解嚴後,各界深感沈痾不治,安和難期,乃有二二八事件之調查研究,國家元首之致歉,受難者與其家屬之補償,以及紀念碑之建立。療愈社會巨創,有賴全民共盡心力。勒石雋文,旨在告慰亡者在天之靈,平撫受難者及其家屬悲憤之情,並警示國人,引爲殷鑒。自今而後,無分妳我,凝爲壹體,互助以愛,相待以誠,化仇恨於無形,肇和平於永恆。天佑寶島,萬古長青。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謹立。
■探索二二八
臺灣在經過清朝末期劉銘傳與日本統治,所從事各種近代化建設,使得安定的臺灣與動亂不停的中國大陸已經產生不同的歷史發展,而且差距越來越大。
1945 年 8 月 15 日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也結束日本在臺的殖民,由中國接管臺灣。臺灣人起先歡喜地迎接、並期待「祖國」的到來,但是國民政府的接收,卻帶來政治的腐敗、經濟的蕭條,以及越來越惡化的社會治安。因此臺灣人從希望的心情,跌進了絕望的深淵。在國民政府接收的第二年( 1946 年),臺灣社會經常發生軍警與民眾的衝突事件,隨時都有可能爆發成大規模的流血事件。
終於在 1947 年的 2 月 27 日傍晚,專賣局查緝員到臺北市現今的南京西路附近,查獲一名女菸販林江邁販賣走私煙,還用手槍槍柄打傷林婦頭部,使得圍觀的群眾非常憤怒並追打查緝員,慌張中逃跑的查緝員毫無目標地向群眾亂開槍,卻誤殺一名旁觀市民陳文溪。群眾積壓已久的情緒,就好像火山的爆發一般炸開來,衝向警察局和憲兵隊抗議,但卻得不到任何回應。
28 日上午,各地憤怒的群眾湧向專賣局臺北分局抗議,並到行政長官公署前廣場示威請願。沒想到,長官公署用機關槍向群眾掃射,死傷數十人。青年、民眾到臺灣廣播電臺(即現在的台北二二八紀念館),向全臺灣廣播事件的經過,並請求各地的民眾起來響應,因此,衝突事件迅速擴及全島,各大市鎮都發生騷動,出現臺灣青年學生、民眾、退伍士兵結合,與國民政府軍隊對抗的局面。
接著從 3 月 1 日到 5 日,由國民參政員及省參議員等人推派代表組成「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與行政長官陳儀交涉事件的善後處理事宜,進而提出政治改革要求,陳儀表面上同意改革,全臺各地的騷動才逐漸平息。卻沒想到,陳儀暗中打電報向南京政府請求緊急派兵來臺鎮壓。
但是,就在 3 月 6 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發表「告全國同胞書」的這一天,高雄市卻發生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殺害前來交涉的高雄處理委員會的代表,並且派軍隊向開會中的社會人士掃射,造成慘重傷亡。
處理委員會在 3 月 7 日通過著名的「四十二條要求」,其中包括政治改革方案,要求臺灣的陸、海軍皆由臺灣人擔任。但是陳儀知道南京派來的軍隊即將到達臺灣,開始翻臉不認帳,他不再理會先前他所承認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
就在 3 月 8 日下午,從南京派來的軍隊到達基隆港,一上岸立即從北到南進行屠殺與鎮壓,臺灣因此社會陷入一片巨大的恐慌之中。緊接著進行「清鄉」的鎮壓行動,進行全台性的捕殺,濫殺無辜的臺灣人民,死亡人數多達一萬至兩萬人,這就是臺灣歷史上所稱的「二二八事件」。
■他們不敢說
臺灣人民經過了二二八事件的流血大屠殺後,卻緊接著進入高壓統治的「白色恐怖」陰影。更使得二二八事件的歷史傷口不但無法癒合,反而在長達二、三十年的「白色恐怖」中隱隱作痛。但在這樣的政治環境下,人人聞「二二八」而色變,避而不談,更沒有人敢提起這件臺灣的過去。
■阿公、阿媽哭了
1987年,正逢二二八事件40週年,當時臺灣還沒有結束戒嚴,由鄭南榕、陳永興與李勝雄等人發起的公義和平運動,爭取還給二二八事件的受難者一個歷史公道,就這此刻打破「二二八」的歷史禁忌,進而促使政府面對歷史,希望臺灣社會能走出歷史的陰影。這樣的平反運動,就在當時政府的壓制之下,經過許多臺灣人民的奮鬥抗爭,犧牲了寶貴的生命與青春,犧牲幸福家庭,付出了無數臺灣人民的血汗,終於有了今天能夠公開紀念二二八事件的成果。
五十年前的熱血青年,親眼目睹二二八大屠殺後,又經歷 長達 38 年的戒嚴恐怖,如今已是白髮蒼蒼的老人,能在有生之年見到「二二八」這段歷史在臺灣,公開紀念,這些阿公、阿媽都高興地流下眼淚。而這段二二八平反運動奮鬥的過程,更具有反省歷史,重建生命的意義。
■親一親台灣
當我們回想二二八歷史事件的時候,要緊的是:我們是否能從中得到智慧,記取歷史的教訓?還有,是不是能進一步培養對台灣的誠摯感情,進而促使生長在這塊土地上的人們相互了解、和諧相處?在面對淒慘的歷史證物,背負著蒙冤受辱的歷史魂魄,我們或許有忍不住的裂心之痛,然而,哭過歷史的漫漫冬夜,我們終究要起來迎接黎明的晨曦。
蒙冤受辱的歷史魂魄,在天有知,絕不希望看到臺灣的子民繼續流浪徬徨。我們要撫癒歷史的傷口,期待陽春花開。現在讓我們親一親台灣這塊土地,擁抱並感受臺灣的一切,想想臺灣的未來,才是二二八事件給我們最重要的意義!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七日總統令公布,同年十月七日施行
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廿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
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總統令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將補償修正為賠償,並修正全文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總統令公布增訂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條文;修正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一條至第三條之一、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第一條
為處理二二八事件(以下簡稱本事件)賠償事宜,落實歷史教育,釐清相關責任歸屬,使國民瞭解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受難者,係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
受難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七日起七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賠償金。
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難者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自本條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後,再延長四年。
受難者曾依司法程序或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之行政命令獲取補償、撫卹或救濟者,不得再申請登記。
第三條
第三條之一
第三條之二
第一條所定事項,由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辦理。落實歷史教育,由教育部、文化部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辦理之。
前項紀念基金會,由行政院遴聘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代表及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紀念基金會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
申請人不服紀念基金會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紀念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史料之蒐集及研究。
二、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二二八事件之教育推廣、文化、歷史或人權之國際交流活動。
四、已認定受難者之賠償。
五、受難者及其家屬回復名譽之協助。
六、弱勢受難者家屬之生活扶助。
七、釐清相關責任歸屬。
八、其他符合本條例宗旨之相關事項。
紀念基金會辦理前項業務,不得違背二二八事件之史實。
中央政府為保存二二八事件相關文物、史料、文獻及整理等相關業務,設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得委託紀念基金會經營管理;地方政府所設二二八紀念館,亦得委託紀念基金會經營管理。
第四條
政府應於紀念碑建成屆紀念日時,舉行落成儀式,敦請總統或請相關首長發表重要談話。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
本事件之紀念活動,由紀念基金會籌辦之。
第五條
紀念基金會應依調查結果,對受死刑或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拘役處分之宣告並執行者,或未宣告而執行者,呈請總統大赦或特赦。
第六條
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
第七條
受難者之賠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拾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個基數。
前項賠償金數額由紀念基金會依受難者之受難程度,訂定標準。
賠償金之申請、認定程序及發放事宜,由紀念基金會定之。
第八條
因二二八事件所致,得受賠償之範圍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
二、傷殘者。
三、遭受羈押或徒刑之執行者。
四、財務損失者。
五、健康名譽受損者。
六、其餘未規定事項授權紀念基金會訂定之。
對於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得申請回復名譽,並得請求協助其復原;其復原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九條
紀念基金會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預,對事件調查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事件受難者,並公布受難者名單,受理賠償金請求及支付。
受難者家屬亦得檢附具體資料或相關證人,以書面向紀念基金會申請調查,據以認定為受難者。
前項情形紀念基金會應於收受後三個月內處理完畢。
第十條
紀念基金會為調查受難者受難情形,得調閱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所收藏之文件及檔案,各級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不得拒絕。其有故意違犯者,該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應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科以刑責。
前項所稱檔案係指有關二二八資料,檔案上不必然有二二八字樣。
第十一條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為下列各款之用途:
一、給付賠償金。
二、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活動。
三、舉辦協助國人瞭解二二八事件真相之文宣活動。
四、二二八事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補助。
五、二二八事件有關調查、考證活動之補助。
六、其他有助平反受難者名譽,照顧弱勢受難者家屬生活,促進臺灣社會和平之用途。
第十二條
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經費如有不足,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
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賠償金,免納所得稅。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受難者家屬,係指已死亡或失蹤之受難者,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順序之法定繼承人。
第十四條
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合乎本條例賠償對象者,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發給。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其賠償金歸屬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第十五條
請領本條例所定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十六條
受難者曾依本條例之規定獲得補償者,為已賠償。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