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刊登李宗瑞案被害人裸照,副總編輯及記者3人判處6月到3月徒刑

刊李宗瑞慾照 報社主管判6月

自由時報兩年前刊登李宗瑞案被害人裸照,副總編輯及記者3人一審遭判刑。高院今天維持一審判決,分別判處6月到3月徒刑。

判決指出,自由時報在民國101年8月14日以「李宗瑞之父 請辭元大金董事」為影劇版頭條標題,刊登3張經過馬賽克處理的裸女照,報導「李宗瑞涉迷姦案,繼日前曝光部分淫照…,另外兩張分別是兩名模特兒,全裸躺在床上,三點全露,其中一張女模手腕上還戴著夜店手環」。

檢方認定,報紙散布他人竊錄畫面,依妨害秘密罪起訴副總編輯及記者等3人。

台北地方法院今年5月間,依妨害秘密罪判處自由時報副總編輯鄧蔚偉6月徒刑,影視藝文中心撰述委員劉衛莉及記者陳慧貞各3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維持一審見解,判決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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