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球案球迷罵翻!陳致遠、張誌家判6月、4月徒刑,法官:詐欺個人難重判

假球案 陳致遠張誌家判刑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中華職棒假球案,前職棒球員陳致遠判有期徒刑6月、蔡豐安6月、張誌家4月、楊博任6月確定,都可易科罰金。

職棒20週年總冠軍賽民國98年10月落幕,隨即爆發職棒打假球案,前職棒球員曹錦輝、張誌家與陳致遠等多名明星球員涉入;當時的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偵結後,陳致遠、蔡豐安、張誌家及楊博任等人被依詐欺等罪起訴,曹錦輝則獲不起訴。

新北地院100年6月間就中華職棒打假球案宣判,前台南縣議會議長吳健保、組頭蔡政宜、余則彬及張誌家、陳致遠等球員,共計23名被告被判1月15天到7年不等刑期,總併科罰金超過新台幣5000萬元。

全案經上訴,由高院審理。法官宣判時表示,原審未考量中華民國刑法新舊法適用,併科罰金部分全部拿掉;另因刑法新舊法適用,95年7月前犯罪,應視為連續犯,僅論一罪,被告刑度都降低。

職棒假球案逆轉 陳致遠、張誌家獲輕判

喧騰一時的職棒假球案經上訴後,高院在今(13)日上午針對陳致遠、張誌家兩人部份,分別判處6個月、4個月有期徒刑,並且不僅可易科罰金,還拿掉兩人原本在一審時被併科的百萬罰金判決,全案至此定讞。

2009年爆發的中華職棒集體收錢打假球案共有44名球員涉案,引發輿論震驚;其中檢方更查出陳致遠、張誌家配合簽賭集團組頭「雨刷」蔡政宜,收錢放水打假球,因此依詐欺取財罪嫌提起公訴。

全案經一審法院審理後,原本重判陳致遠2年6個月有期徒刑、張誌家2年2個月有期徒刑;但上訴二審後逆轉,在今天輕判兩人6個月、4個月有期徒刑,而且都可易科罰金。

假球案改判! 陳致遠、張誌家判6月、4月徒刑

中職假球球案,涉案球員包括兄弟象前球員陳致遠,以及前La New熊隊投手張誌家,一審兩人各被判刑2年6月與2年2月,上午高院逆轉改判,陳致遠6個月、張誌家4個月徒刑,皆可易科罰金,取消2人原併科百萬罰金的判決,全案定讞。

涉入中職假球案,兄弟象當年的黃金三劍客,兩名成員陳致遠、蔡豐安,和當時效力La New熊隊旅日選手張誌家,在假球案爆發後,當時面對媒體,神色茫然、不發一語,完全沒了昔日在職棒場上的英姿。

當時一審判決,陳致遠2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350萬元,張誌家判2年2月、併科罰金300萬元,蔡豐安則被判1年、併科罰金200萬元,但現在高院二審判決出爐,陳致遠和蔡豐安變成6個月徒刑,易科罰金16萬2000元,張誌家判得更輕,4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10萬8000元。

但高院認為,雖然被告的球員犯案場數多,但犯行是在民國95年之前,連續犯只能論處一罪,加上主嫌已經坦承犯案,二審才會下修判決刑期,全案定讞,假球事件重創中職形象,更讓球團和球迷心碎,現在二審判決,全都減輕涉案人刑期,也讓許多球迷質疑,這樣的判決根本無法遏止假球歪風。

球迷罵翻 法官:詐欺個人難重判

台灣高院對職棒假球案的判決結果昨天出爐,輿論譁然,不少因假球案傷心的球迷上網罵翻,嘲諷承審高院法官「鼓勵打假球」,為陳致遠、張誌家等涉案球員護航。對此,高院合議庭無奈地表示,球員所為確有不當,但礙於詐欺罪屬保障個人法益,在沒有其他受害人出面的情況下,依法只能單就球員詐欺吳健保等人部分量刑究責。

眾多職棒球迷,昨天得知陳致遠、張誌家等球員獲輕判定讞,紛紛上網痛批球員「你們對得起球迷嗎?」甚至譏諷「打完假球還有節目通告可上,超爽」「法官判那麼輕,是鼓勵打假球?」

面對網友們舖天蓋地的責罵,承審本案的高院合議庭審判長王復生、法官潘長生、鄭富城3人中,有人也是職棒的死忠球迷,對於打放水球的球員,更是深惡痛絕,但合議庭坦言,難道「上訴駁回」,維持原判,讓球員入監服刑就可以解決問題了嗎?

合議庭表示,本案發生時,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尚未施行,在簽賭賭客沒有人出面指控的情況下,陳致遠等人只有詐欺吳健保、「雨刷」蔡政宜的個人法益,而詐欺罪本屬5年以下輕罪,要法官如何重判?

合議庭也解釋,如果現在再發生假球案,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加重刑罰規定,對於假球集團、職棒球員,都可以侵害社會法益為由,不須被害人出面,即可依法予以重判,且併科高額罰金。

合議庭說,張誌家被蔡政宜要求打假球抵債後,面對放水球失敗,蔡嚴厲質問,張無奈說:「我已努力放水,但對手也在放水」,可見其當時掙扎,球員、綁球集團的量刑輕重,實應考量再三,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法官:後續若有假球適用運彩法

職棒假球案,高院今天二審宣判。高院表示,本案案發為95年,不適用99年上路、刑責較重的運彩法,後續若再有假球案,就可適用。

中華職棒打假球案,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6月間,依詐欺等罪判決前台南縣議長吳健保、組頭蔡政宜、余則彬、中間人莊侑霖,以及張誌家、陳致遠等球員共計23名被告有罪,刑期自1月15天至7年不等,總併科罰金逾新台幣5000萬元。

其中,14人提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今天宣判,張誌家等13名被告均改判,余則彬死亡而公訴不受理。張誌家遭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陳致遠、蔡豐安均判6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

承審法官指出,本案被告包括球員等人觸犯詐欺取財犯行,詐欺取財為財產上的個人法益,相較於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其屬公益法益,其刑責較重,為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本案發生於95年,因此不適用在99年1月1日實施的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法院審理期間,被告辯護人主張原審法院在審判米迪亞打假球案時,就沒有併科罰金,不明白原審審判職棒假球案時,反而要併科罰金,這兩案法官為同一人。

高等法院經審酌相關法律見解及多項判例後,今天宣判,將被告併科罰金部分全部拿掉。


黑心國全國到處都是「假貨」!馬鹿國當然也要「打假球」不然將來要怎樣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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