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新戶政系統2月5日上路至今仍然印不出來,史上頭一遭發臨時身分證應急

史上頭一遭 內政部發臨時身分證應急

新戶政系統2月5日上路至今仍然卡卡,部分縣市身分證無法製證,內政部通令各縣市政府、戶政事務所,發給民眾臨時身分證,效期兩周。

新戶政資訊系統到今天仍不順利,內政部次長蕭家淇表示,希望今天解決。台北市、彰化縣和高雄市等縣市主機與仲介軟體銜接有問題,上午仍發生身分證製發、印不出來的狀況。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表示,目前有兩方案,在戶籍地申請身分證不及,可用臨時證明書代理,跨縣市則必須開出公文證明。行政院長江宜樺高度關切改善狀況,要求定時說明。


笑死人~馬鹿政府的高公局剛剛推個超爛eTag,就馬上出大狀況!App伺服器當掉無法使用,寫啥超爛App,還以為是被駭客攻擊!想也知道馬鹿內政部、教育部等全部都會有相同的問題!

反正新的系統出問題就拉倒,不用等到完全測試OK才對外正式公開!反正又不會有人下台!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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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发现,匪区身份证要录入指纹了,以前台湾的身份证要录入指纹还引起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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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神奇了!連以前台灣的身分證上面要記錄指紋,這種馬鹿國的鳥事,你居然還記得!


戶政出包!學生就學貸款險辦不成急哭 以為沒書可念了

新戶政系統上路,卻還依舊問題連連,內政部長李鴻源也下了通牒,要求系統穩定上線。但10日上午仍有台北市、彰化縣和高雄市等地的民眾抱怨,無法辦理身分證換發。而在台東縣則是有一名申請就學貸款的學生,因辦不出戶籍謄本而急哭;台南市則有學生拿不到戶籍謄本,開學日無法辦轉學,讓家長急跳腳。

新的戶政系統上路,不但沒替民眾帶來便利,甚至還狀況不斷,不少民眾到戶政機關辦理,枯等了好幾個小時仍辦不成,包括日前有新人辦結婚,新娘遲遲未能入夫家戶籍,還開玩笑說「是戶政系統不讓我入你家」、也有夫妻要辦離婚,卻枯等好幾個小時還不成,雙方只好尷尬的對看等場面。

李鴻源要求新戶政系統要趕快穩定上線,就連次長蕭家淇也都前往戶政事務所去了解新系統的改善狀況。只是仍有不少地方仍還問題連連,根據《聯合報》報導,台東市有一名女高中生要辦就學貸款,10日是銀行收件最後一天,她一早去辦理戶籍謄本,結果等到中午還沒辦好,她也不敢離開吃飯,眼見銀行3點半要關門了,她還沒拿到戶籍謄本,當場急得哭出來。

所幸戶政事務所加開窗口辦理,她在下午1點終於拿到,趕忙在最後一刻辦好就學貸款的手續,才因此破涕為笑,她還眼眶泛淚的說「嚇死了,還以為沒書可讀了」。台南市也有一名家長,因為孩子要辦理轉學,但戶籍謄本無法繳交,今(11)日就要開學,如果沒拿到孩子根本就沒學校可上。對此戶政人員出面向校長說明,要求寬限截止期限,先讓孩子上學之後再補繳證件資料。

戶政系統當機 內政部:介面問題 全力解決

內政部更新戶役政電腦系統,但新電腦運作不順,屢屢當機,內政部次長蕭家淇今天(10)到大安戶政事務所了解新系統運作狀況,強調僅有三個縣市的身分證製發有問題,問題可能出在主機介面,目前全力處理

內政部更新升級戶役政電腦系統,不料在新春開工後便狀況不斷,不論是結婚離婚登記、申請戶籍謄本,還是戶籍遷出遷入,民眾都得等上大半天,還會碰上電腦當機,搞得民眾抱怨連連。內政部原本希望這些問題能在星期一解決,但是星期一民眾還是碰上當機,有的民眾要申請印鑑證明,來回跑了好幾趟,還是辦不成功,弄得民眾嘖有煩言。內政部次長蕭家淇上午到大安戶政事務所,了解新電腦系統運作的狀況,並且詢問申辦民眾感受,對仍然傳出當機狀況,蕭家淇說『現在有幾個縣市身分證製作是有問題,但受理沒問題,也可以辦,但就是製作製發有問題,我知道好像是高雄、彰化跟台北這三個縣市有問題,可能是我們系統上......可能是我們系統設定跟他們的主機有一點界面的問題,這部份我們正在處理......』

內政部長李鴻源已經要求,系統問題必須在星期一改善,暫時以個別方式解決問題,蕭家淇也強調,會追究系統商和內政部的督導責任。


笑死人~馬鹿官員居然還敢說「強調僅有三個縣市的身分證製發有問題」!這根本就應該必須絕對沒問題,再正式使用!推說「新電腦運作不順,屢屢當機」根本就是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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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神奇了!連以前台灣的身分證上面要記錄指紋,這種馬鹿國的鳥事,你居然還記得!

 学习各国民主案例嘛,所以这种事情会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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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馬鹿恐龍大法官」的認定是「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所以之前馬鹿立法院自己亂改的「戶籍法第8條第2、3項」白改!惡法亂隨便寫,隨便亂立!


釋字第 603 號

民國 94年9月28日

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至依據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作業,仍得繼續進行,自不待言。
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本件因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五人,認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公布施行之戶籍法第八條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同時聲請本院於本案作成解釋前,宣告暫時停止戶籍法第八條之適用。
本院就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於九十四年六月十日作成釋字第五九九號解釋,暫停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適用,並駁回聲請人就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為暫時處分之聲請。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邀請聲請人代表、關係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七月一日在司法院舉行說明會,並通知聲請人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行政院代表及訴訟代理人,於同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在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並邀請鑑定人到庭陳述意見。聲請人聲請解釋之範圍,經聲請人減縮為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是否違憲之審查,合先敘明。
本件聲請人主張略稱:一、本件聲請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予受理。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強制十四歲以上國民於請領身分證時按捺指紋,因侵犯人性尊嚴、人身自由、隱私權、人格權及資訊自主權等基本權利,並違反比例原則、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違憲:(一)指紋資料構成抽象人格一部分,為人格權之保障範圍,且基於指紋資料可資辨識個人身分等屬性,其公開與提供使用為個人有權決定事項,應受憲法上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之保障。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強制採集人民指紋,建立資料庫,不僅侵入個人自主型塑其人格之私人生活領域,侵犯人民人格權,並限制人民對其個人資訊之自主權、隱私權。(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要求所有十四歲以上國民按捺指紋,卻未明定蒐錄指紋之目的,違反限制基本權利之法律須於法律中明示其目的之原則。其所稱「增進戶籍管理人別辨識」之立法目的並非實質重要,亦過於概括廣泛。且強制按捺指紋並錄存,無法有效達成內政部所稱「辨識身分」、「防止身分冒用」等立法目的,亦非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其所能達成之效益與所造成之損害間不合比例,違反比例原則。(三)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錄存為影響人民權利重大之公權力行為,應以法律為明確之規定。現行戶籍法第八條之立法目的、按捺並錄存指紋之用途不明確。且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只適用於年滿十四歲第一次請領身分證者,若使所有年滿十四歲國民於全面換發身分證時均適用,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四)強制按捺指紋性質上屬於強制處分,須依憲法第八條及刑事訴訟相關法律始得為之,現行法使行政機關得事前逕予蒐錄人民指紋資料,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五)世界各國要求指紋與證件結合之實例,往往限定於特定用途之證件,用來便利查核身分或資格之有無,即使在蒐集和使用國民生物特徵資料的國家,對於是否建立集中型的生物特徵資料庫,通常採取否定的態度。生物特徵資料庫的使用,就其目前的發展程度,僅屬一正在發展當中的趨勢,並非具有全面普及性或必然性的國際趨勢。三、戶籍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因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保護原則而違憲:(一)戶籍法第八條第三項以發給身分證為條件強制人民按捺指紋,然國民身分證與指紋錄存間無實質關聯,以不捺指紋為由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二)為達到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之手段中,有較不發給身分證侵害更小之手段,且以按捺指紋作為發給身分證之條件,所欲追求之利益與人民因此造成之不利益間,不合比例。(三)在身分識別文件發給事項上,國家基於憲法所不許之理由拒絕部分國民領取身分證,違反憲法平等保護原則等語。
關係機關行政院略稱:一、本件聲請無關立法院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不合聲請要件,應不受理。戶籍法於八十六年即通過施行,其執行為行政機關之職權,與立法委員之職權無關,亦非立法委員適用之法律,其聲請不合法。二、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無違:(一)指紋為受人格權、隱私權及資訊自決權保護之個人資料,國家對之蒐集與利用,於公眾有重大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得以法律為之。(二)戶籍法第八條之立法目的係在建立全民指紋資料,以「確認個人身分」、「辨識迷失民眾、路倒病患、失智老人及無名屍體」,並可防止身分證冒用,為明確且涉及重大公益之立法目的。(三)指紋因其人各有別、終身不變之特性,可以有效發揮身分辨識之功能,為確保國民身分證正確性之要求之適當手段;指紋為經濟且可靠安全之辨識方法,與其他生物辨識方法相比,為侵害較小而有效之手段;其立法可以保障弱勢、穩定社會秩序,有重大立法利益,與可能造成之侵害相較,尚合比例。(四)以按捺指紋為請領國民身分證之要件,為戶籍法第八條所明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且法條文義並非難以理解,並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事後亦可由司法加以審查確認。至於指紋資料之傳遞、利用與管理,則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補充,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五)按捺指紋為多數民意所贊成:行政院研考會、TVBS民調中心及內政部都曾於九十年、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分別進行民意調查,結果約有八成民眾贊成於請領國民身分證時應按捺指紋,此乃多數民意之依歸。世界各國有要求全民按捺指紋者,有只要求外國人按捺者,但無論如何規定,運用個人所擁有之生物特徵加以錄存,以呈現個人身分之真實性,並強化身分辨識之正確性,是各國共同之趨勢。而聯合國國際民航組織中,有四十餘國將在二00六年底前,在護照上加裝電腦晶片,增加指紋、掌紋、臉部或眼球虹膜等個人生物特徵辨識功能。愈來愈多的國家與民眾願意接受錄存個人生物特徵資料以作比對,顯然是國際潮流與趨勢。三、戶籍法第八條第三項,並不違憲:(一)按捺指紋為國民身分證明之要件內涵,與身分證上顯性身分證明基本資料,均屬於辨識之基礎。國家在法律要件合致時,應依法發給國民身分證,若國民身分證之人別辨識基礎欠缺,則不具規定之要件,自應不予發給,以落實按捺指紋規定之執行,為適當之手段。不發給身分證為不踐行程序要件之附隨效果,並非處罰。其對人民生活或權利行使產生不便利,乃人民選擇不履行相對法律義務之結果,並非主管機關侵害人民權利。且指紋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之一,其處理運用有相關法律規範,與比例原則無違。(二)國民身分證為個人身分識別之重要憑證,國家發給時應確認領證人與該身分證所表彰之身分相符,而指紋因其無可變造之特性,可以輔助身分辨識功能之發揮並確保身分之正確性,二者具合理關聯等語。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由現任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是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制定之權限時,如認經多數立法委員審查通過、總統公布生效之法律有違憲疑義;或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修正之權限時,認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法律是否違憲之解釋者,應認為符合前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意旨。
本件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係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時所增訂。行政院以系爭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虞,於九十一年及九十四年兩次向立法院提出戶籍法第八條修正案,建議刪除該條第二、三項。立法院第六屆第一會期程序委員會決議,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財政兩委員會審查。立法院第六屆第一會期第九次會議(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決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交內政及民族、財政兩委員會審查。惟第十次會議(九十四年五月三日),立法院國民黨黨團以戶籍法第八條修正案於第五屆委員會審查時,朝野立法委員一致決議不予修正在案,且未於朝野協商時達成共識,為避免再生爭議及七月一日起實施身分證換發時程,浪費公帑危害治安等為由,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相關規定提請復議,經院會決議該復議案「另定期處理」。第十四次會議(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國民黨黨團再次提出復議,仍作成「另定期處理」之決議。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五人認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有違憲疑義,乃聲請解釋。查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修正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提報立法院院會,立法院院會一次決議交內政及民族、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兩次就復議案決議另定期處理。本件聲請乃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修正之權限時,認經立法院議決生效之現行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故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法律是否違憲之解釋,符合前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予受理。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包含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隱私權雖係基於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而形成,惟其限制並非當然侵犯人性尊嚴。憲法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護亦非絕對,國家基於公益之必要,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強制取得所必要之個人資訊。至該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則應就國家蒐集、利用、揭露個人資訊所能獲得之公益與對資訊隱私之主體所構成之侵害,通盤衡酌考量。並就所蒐集個人資訊之性質是否涉及私密敏感事項、或雖非私密敏感但易與其他資料結合為詳細之個人檔案,於具體個案中,採取不同密度之審查。而為確保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保障人民之資訊隱私權,國家就其正當取得之個人資料,亦應確保其合於目的之正當使用及維護資訊安全,故國家蒐集資訊之目的,尤須明確以法律制定之。蓋惟有如此,方能使人民事先知悉其個人資料所以被蒐集之目的,及國家將如何使用所得資訊,並進而確認主管機關係以合乎法定蒐集目的之方式,正當使用人民之個人資訊。
戶籍法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已辦戶籍登記區域,應製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並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故國民身分證之發給對於國民之身分雖不具形成效力,而僅為一種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惟因現行規定須出示國民身分證或檢附影本始得行使權利或辦理各種行政手續之法令眾多,例如選舉人投票時,須憑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一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等規定參照)、參與公民投票之提案,須檢附提案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參照)、請領護照須備具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參照)、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勞工退休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參照)、參加各種國家考試須憑國民身分證及入場證入場應試(試場規則第三條)、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須檢具國民身分證(如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參照)等。且一般私人活動,如於銀行開立帳戶或公司行號聘任職員,亦常要求以國民身分證作為辨識身分之證件。故國民身分證已成為我國人民經營個人及團體生活辨識身分之重要文件,其發給與否,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顯然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
指紋係個人身體之生物特徵,因其具有人各不同、終身不變之特質,故一旦與個人身分連結,即屬具備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之一種個人資訊。由於指紋觸碰留痕之特質,故經由建檔指紋之比對,將使指紋居於開啟完整個人檔案鎖鑰之地位。因指紋具上述諸種特性,故國家藉由身分確認而蒐集個人指紋並建檔管理者,足使指紋形成得以監控個人之敏感性資訊。國家如以強制之方法大規模蒐集國民之指紋資料,則其資訊蒐集應屬與重大公益之目的之達成,具備密切關聯之侵害較小手段,並以法律明確規定之,以符合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意旨。
查戶籍法就強制按捺與錄存指紋資料之目的,未有明文規定,與上揭憲法維護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已有未合。雖有以戶籍法第八條修正增列第二項與第三項規定之修法動機與修法過程為據,而謂強制蒐集全體國民之指紋資料並建庫儲存,亦有為達成防範犯罪之目的云云,惟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回復戶警分立制度(本院釋字第五七五號解釋參照),防範犯罪明顯不在戶籍法立法目的所涵蓋範圍內。況關係機關行政院於本件言詞辯論程序亦否認取得全民指紋目的在防範犯罪,故防範犯罪不足以為系爭法律規定之立法目的。縱依行政院於本案言詞辯論中主張,戶籍法第八條規定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以錄存之目的,係為加強新版國民身分證之防偽功能、防止冒領及冒用國民身分證及辨識迷途失智者、路倒病人、精神病患與無名屍體之身分等,固不失為合憲之重要公益目的,惟以強制全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發給國民身分證為手段,仍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限制。蓋就「加強國民身分證之防偽」及「防止冒用國民身分證」之目的而言,錄存人民指紋資料如欲發揮即時辨識之防止偽造或防止冒用功能,除須以顯性或隱性方式將指紋錄存於國民身分證上外,尚須有普遍之辨識設備或其他配套措施,方能充分發揮。惟為發揮此種功能,不僅必須投入大量成本,且因缺乏適當之防護措施,並可能造成資訊保護之高度風險。依行政院之主張,目前並未於新式國民身分證上設錄存指紋資料之欄位,更無提供指紋資料庫供日常即時辨識之規畫。況主管機關已於新式國民身分證上設置多項防偽措施,如其均能發揮預期功能,配合目前既有顯性資料,如照片等之比對,已足以達成上揭之目的,並無強制全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之必要。次就「防止冒領國民身分證」之目的言,主管機關未曾提出冒領身分證之確切統計數據,是無從評估因此防範冒領所獲得之潛在公共利益與實際效果。且此次換發國民身分證,戶政機關勢必藉由人民指紋資料之外之其他戶籍資料交叉比對,並仰賴其他可靠之證明,以確認按捺指紋者之身分。則以現有指紋資料以外之資訊,既能正確辨識人民之身分,指紋資料之蒐集與「防止冒領國民身分證」之目的間,並無密切關聯性。末就有關「迷途失智者、路倒病人、精神病患與無名屍體之辨認」之目的而言,關係機關行政院指出目前收容在社會福利機構迷途失智老人二七九六位,每年發現無名屍約二百具。此類有特殊辨識身分需要的國民個案雖少,但辨識其身分之利益仍屬重要之公益目的。然而就目前已身分不明、辨識困難的國民而言,於換發國民身分證時一併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資料對其身分辨識並無助益,而須著眼於解決未來身分辨識之需求。惟縱為未來可能需要,並認此一手段有助前開目的之達成,然因路倒病人、失智者、無名屍體之身分辨識需求,而強制年滿十四歲之全部國民均事先錄存個人之指紋資料,並使全民承擔授權不明確及資訊外洩所可能導致之風險,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難以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侵害人民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資訊隱私權。
揆諸上揭說明,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形同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已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資訊隱私權,而就達到加強新版國民身分證之防偽功能、防止冒領及冒用國民身分證及辨識迷途失智者、路倒病人、精神病患與無名屍體之身分等目的而言,難認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意旨均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至依據戶籍法其他相關規定換發國民身分證之作業,仍得繼續進行,自不待言。
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之範圍與方式且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至世界各國立法例與國人民意調查之結果,固不失為憲法解釋所得參考之事實資料,惟尚難作為論斷憲法意旨之依據。況全面蒐集人民指紋資訊並建立數位檔案,是否已為世界各國之立法趨勢,仍無定論。而外國相關之立法例,若未就我國戶政制度加以比較,並詳細論述外國為何及如何蒐集人民指紋資訊,則難遽予移植;又民意調查僅為國民對特定問題認知或偏好之指標,調查之可信度受其調查內容、調查方法、執行機關、調查目的等因素影響。本件關係機關雖泛稱多數國人贊成按捺指紋作為發給國民身分證之條件, 但未能提出相關之問卷資料,實難據為本案解釋之參考,均併予指明。

萬眾矚目的申領身分證按捺指紋政策,十五位大法官最近在不對外公開的內部會議中,以十票對五票,通過宣告戶籍法第八條按捺指紋換發身分證規定違憲;大法官認為,指紋建檔政策並非不可行,但戶籍法規定要按指紋才能領身分證,屬手段與目的不當聯結,且對於指紋檔案將如何使用、管理及儲錄等規定都付之闕如,也缺乏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

司法院預定明天下午五時公佈本件解釋文,解釋出爐後,內政部可換發新式身分證,但在未完成立法明定指紋檔案用途及留存目的前,不可要求民眾按捺指紋。

內政部原訂於7月1日依戶籍法第八條規定,全面換發新式身分證並收錄民眾指紋檔案,經立法院民進黨團認為戶籍法第八條違憲而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6月10日行使「緊急處分權」暫停此一政策,並召開憲法法庭辯論。

多數大法官認為,以治安、身分辨識或戶籍管理等公益目的進行指紋建檔,並無不可,但必須符合「法律授權明確」、「目的明確」、「手段正當」等原則。

較多數大法官說,戶籍法第八條,強制民眾要按指紋才可以領身分證,並無法律授權,也未明定收錄指紋檔案目的及其使用方式、管理方法,因此認定條文違憲。

大法官認為,若要實施指紋建檔政策,可訂定專法規範。

認為戶籍法第八條未違憲的大法官則認為,戶籍法中雖無明確規定指紋檔案用途及控管機制,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已有相關規範,已有控管機制,且指紋檔案為戶籍資料的一部分,要求民眾在換發身分證時按指紋,就如同是要求民眾繳交照片一樣,並無不妥。

但多數大法官認為,指紋檔案雖可視為個人資料的一部分,但個資法中的相關規範並不完備,對於指紋檔案的用途,在個資法中也無明文規定。

對於目前刑事局存錄的九百廿四萬筆指紋檔案,許多大法官認為,應以法律明定用途、使用方式及保存方法,也有大法官認為此指紋檔案屬違憲行為產物,應立即予以銷毀,而非就地合法化。

政院尊重 盼立院速修法

〔記者王貝林、黃忠榮╱台北報導〕對於大法官會議可能認定換發身分證須捺印指紋違憲,行政院長謝長廷昨日表示,依目前的法律規定確須捺印指紋,大法官會議若認定此舉違憲,行政院就必須遵守,因為行政院必須依法行政,如果大法官真的做出這樣的解釋,反而是幫他的忙,因為行政院先前就已送刪除按指紋規定的修法草案到立法院,只是立法院遲未審查。

行政院秘書長兼發言人卓榮泰也指出,若大法官會議解釋為違憲,希望立法院對行政院先前送的修法條文,能儘速完成修法;至於身分證換發作業,原則上仍設定今年內開始換發,只要立法院完成修法,換身分證不按指紋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內政部官員表示,還不知道大法官會議的釋憲結果,但內政部會尊重大法官會議的釋憲結果。

負面後果 全民一同承擔

〔記者黃敦硯、劉志原╱台北報導〕大法官將對請領身分證捺印指紋一事做出違憲解釋,曾出席憲法法庭發言支持建立全民指紋檔的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孟憲輝(見圖,記者趙世勳攝 )表示,大法官做出違憲解釋,他基於尊重大法官會議的立場,不會表示意見,但他強調,屆時不捺印指紋可能衍生的負面後果,可就要由全民一同來承擔了。

孟憲輝強調,建立全民指紋檔的必要性,可以從近來接二連三傳出受刑人頂替案獲得印證,孟憲輝說,因為光是比對身分證是不準的,假如有建立指紋檔,只要稍加比對指紋,便可以知道有無冒名頂替。

孟憲輝表示,在人權團體高喊保護人權的口號時,諷刺的是,當犯罪者入獄服刑,犯罪被害人自以為已獲得正義,卻不知,加害人竟花錢找人冒名頂替坐牢,如此一來,被害人的人權豈不是受到侵犯。

事實上,孟憲輝認為,冒名頂替只是未建立指紋檔可能衍生問題的冰山一角而已,未來因缺乏辨識身分的有利方式,問題可能會一一浮現。

孟憲輝並認為,指紋在台灣傳統是身分及信用的表徵,如簽地契或本票上的簽章,此外,孟憲輝說,自己兒子日前住院時的同意書,也是由他按指印來代表同意,當時並沒有覺得人權被侵害。

釋憲權威 不是說了就算

記者賴仁中╱特稿

上屆大法官蘇俊雄卸任當天,曾說:「大法官不能只為了確認解釋權威性,就阻斷行政部門所做的合理嘗試」。

他還提醒所有大法官:「尤要注意大法官與其他政治部門間的權限分際」。

實際擔任大法官多年、悟出大法官最適切的角色位置為何的蘇俊雄,卸任演說的肺腑之言,似乎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

行政部門推出換領身分證同時按捺指紋措施,經過許多回合的論辯之後,可以發現,它在實質上對防制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為民服務等,均具正面效益;而此一措施對於所謂的人權侵害,則多屬臆測、空泛的感受或杞人憂天。

行政部門基於最大公益所做的政策作為,大法官理應讓這些行政上的政策,回歸政治面去解決,也就是政策措施的推與不推或得當不得當,自由立法部門去把關監督才是。

但三分之二的多數大法官不取此途,反為了擦亮人權光環虛名,積極介入行政事務,不僅將做違憲解釋,解釋前甚至先以急速處分凍結行政部門獲三讀立法通過的既定執行政策。

此舉,誠如前大法官蘇俊雄當初說的:「大法官給自己過度的終局性權威,是簡化了憲法與政治之間的互動與辨證」,對於大法官視己為一切政治事務的終局裁判者,蘇俊雄很感慨地認為:「釋憲權威的確立,有賴於社會各界的認同與尊重,並不是我們(大法官 )說了就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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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系統「超卡」? 立委爆:5人小公司

大當機的戶政系統,終於逐漸回穩!只不過立委再爆料,負責維護硬體設備的環安達公司,也大有問題,這間101年底才成立的公司,員工只有5人,資本額200萬,質疑這麼小的公司,怎麼有能力承攬政府這麼大的標案?而且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大大小小的政府標案,一共93個,環安達都有插手,不過面對質疑,環安達表示,他們都是合法立案,招標過程也合格。

戶政系統春節後大當機,歷經一星期,終於逐漸回穩,只是砸下6億元的系統,怎麼那麼不堪一擊?立委透露,不只設計軟體的資拓宏宇有問題,負責硬體維護的環安達公司也有爭議。

環安達公司負責人:「哪一個立委爆的料?」記者:「段宜康。」環安達公司負責人:「那請他來找我好不好。」

面對鏡頭毫不客氣,他自稱是環安達公司負責人,立委指控這間公司101年11月才成立,資本額200萬,員工只有5-6人,而且短短15個月,竟然能承攬高達93件政府標案,除了戶政系統外,立院隨選系統、高速公路即時影像系統,和國安局的案子,他們都有插手。

立委段宜康:「這麼一個規模的公司,有辦法去作硬體的維護嗎?有辦法去作從軍方到交通部、到內政部,這麼大的系統維護,有可能嗎?」

環安達公司負責人:「我們有好幾家公司啦,環安達公司有40幾名員工,這樣好不好。」

儘管這間公司的確有政府許可立案,但內部卻是相當簡陋,門口也沒有任何招牌,看得出來很低調,雖然現在沒出包,但內政部也允諾,未來3間承包公司都會送交政風處調查。


嘿嘿~「101年底才成立的公司,員工只有5人,資本額200萬」肯定是當時設立公司時候的情況,但是等到把馬鹿朝廷外包案弄到手,就馬上去找人寫程式!想也知道是找來一狗票馬鹿程式設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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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出包 戶政司長謝愛齡轉調參事

新版戶政系統問題多,內政部長李鴻源今(13)日下午宣布,戶政司長謝愛齡將負起責任下台,轉調為內政部參事,戶政司長一職則改由原內政部參事張琬宜擔任,職務異動將於1週內完成交接。

新戶役政系統5日上路,卻發生大塞車,雖然政府訂下10日需恢復正常的目標,但經過多天搶修,10日還是陸續出現出包情況,加上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又爆料,負責維護戶政系統的公司「環安達科技」資本額低,員工數又只有個位數,引發外界質疑戶政系統標案是否有弊端。

為了解決民怨,李鴻源今天出面宣布,謝愛齡作為戶政司長,需為新戶政作業系統上線問題負起責任,因此將謝轉調為參事,改由原參事張琬宜接任司長。

對於環安達科技以低價搶標,李鴻源表示,確實不應省下1、2百萬,採取最低標得標的方式,否則「花2億元都買不回來」。但他指出,目前合約仍有效,內政部會嚴格督導廠商,若廠商未達標準,會再依法辦理。

至於此標案是否涉及弊案,李鴻源表示,會請政風單位調查。但謝愛齡下台負責,李鴻源說,事實上這件案件執行數年,很難將責任歸至哪個人身上,目前談究責可能太早。


沒錯!馬鹿新版戶政系統「件執行數年,很難將責任歸至哪個人身上」所以大家都沒錯!所謂「轉調為內政部參事」也只是避風頭而已,過一陣子,等到媒體記者,大家都忘記了,就可以找個新的地方升官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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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再爆:新戶政系統 未通過壓力測試

新戶政系統上路至今,仍然問題不斷,民進黨立委段宜康今(18)日在臉書上繼續爆料,指稱內政部不敢交出測試報告的原因,就是因為「根本沒通過最重要的壓力測試」。

段宜康指出,去年12月27日,德商迪悌(DTC)完成壓力測試,並向內政部提交報告,在「總結與建議」做了五點結論:包括頁面操作與伺服器的設計,導致傳輸量過多,建議減少非必要資料傳輸;系統負荷過高,造成連線逾時;系統250個使用者同時線上作業,出現無法消化查詢請求等。

段宜康強調,報告中每一點都明確告訴內政部「系統不能上路」!他痛批,只要250個人同時上缐,這系統就當了,「每一個現在發生的困境,報告都預告了」。

段宜康說,依照合約規定,未依報告完成改善,系統不能開始作業,他質疑,「是誰明知有問題,還決定蠻幹?」


哎呀~馬鹿朝廷又不是腦殘國,哪來的250個以上的縣市!全台灣頂多「只要50個人同時上缐」就夠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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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湾怎么了,老是出这种问题,小公司搞大项目,怎么都感觉有利益输送。

我要成為幸運的一般會社員

哎呀~你現在才知道馬鹿國跟黑心國根本半斤八兩!想也知道馬鹿官員絕對是「利益輸送」「圖利小廠商」「A$$拿回扣」等!

前面新聞就說「公司有40幾名員工」絕對夠用!再加上全台灣頂多只有「劃分為12個縣、3個市,福建省劃分成2個縣」,總共也才17個縣市,每個縣市一個戶政事務所,總共17個戶政事務所!

一開始新聞就有說「部分縣市身分證無法製證」所以大概10個沒問題,頂多7個有問題!只需要17個同時上線,馬鹿公司頂多動用40個傢伙同時上線測試就夠了,根本不用250個同時上線能力!


臺灣現行的行政區劃,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劃分為1個臺灣省(但已「虛級化」)、1個福建省、5個直轄市(包括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其中臺灣省劃分為12個縣、3個市,福建省劃分成2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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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你現在才知道馬鹿國跟黑心國根本半斤八兩!想也知道馬鹿官員絕對是「利益輸送」「圖利小廠商」「A$$拿回扣」等!

前面新聞就說「公司有40幾名員工」絕對夠用!再加上全台灣頂多只有「劃分為12個縣、3個市,福建省劃分成2個縣」,總共也才17個縣市,每個縣市一個戶政事務所,總共17個戶政事務所!

一開始新聞就有說「部分縣市身分證無法製證」所以大概10個沒問題,頂多7個有問題!只需要17個同時上線,馬鹿公司頂多動用40個傢伙同時上線測試就夠了,根本不用250個同時上線能力!


臺灣現行的行政區劃,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劃分為1個臺灣省(但已「虛級化」)、1個福建省、5個直轄市(包括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其中臺灣省劃分為12個縣、3個市,福建省劃分成2個縣。

 这么明显的事情阿,为什么没人查阿,或者提出阿

我要成為幸運的一般會社員

這種擺明官商勾結的事情,誰會去查啊~馬鹿高公局弄個eTag就被罵翻,馬鹿內政部弄個超爛新戶政系統,同樣也被罵翻,你以為馬鹿官員們會懂得長進、自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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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擺明官商勾結的事情,誰會去查啊~馬鹿高公局弄個eTag就被罵翻,馬鹿內政部弄個超爛新戶政系統,同樣也被罵翻,你以為馬鹿官員們會懂得長進、自愛?

 那也应该有人受到处罚阿?

我要成為幸運的一般會社員

前面不是有說「將負起責任下台,轉調為內政部參事」這也算是「有負責」!更不用說「事實上這件案件執行數年,很難將責任歸至哪個人身上」所以「轉調為內政部參事」根本也是做假的!純粹只是避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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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不是有說「將負起責任下台,轉調為內政部參事」這也算是「有負責」!更不用說「事實上這件案件執行數年,很難將責任歸至哪個人身上」所以「轉調為內政部參事」根本也是做假的!純粹只是避風頭!

 和匪区一样嘛,免职,然后过一段时间平调

我要成為幸運的一般會社員

連你都知道!顯然某人說真的是「國共一家親」!海岸兩邊,一邊是土匪,一邊是強盜!


兩岸一家親 共圓中國夢

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昨日在釣魚台國賓館會見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及隨訪的台灣各界人士時強調,希望兩岸雙方秉持「兩岸一家親」的理念,順勢而為,齊心協力,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取得更多成果,造福兩岸民眾,共圓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連戰表示,兩岸文化同屬中華文化,兩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原本就是一家人、一家親。這次「習連會」顯示,「兩岸一家人,共圓中國夢」已成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的主題。馬年伊始,兩岸「張王會」、「習連會」等一系列重要活動漸次展開,令人振奮,讓海內外炎黃子孫對「習馬會」的前景充滿更多期待。

習近平從四個方面說明了兩岸共圓中國夢的血脈、命運、道路和相互扶持的堅實基礎:一是兩岸同胞一家親,根植於同胞共同的血脈和精神,扎根於我們共同的歷史和文化;二是兩岸同胞命運與共,彼此沒有解不開的心結;三是兩岸同胞共同選擇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道路,要堅定信心,排除一切干擾,沿這條道路一步一個腳印地走下去,大家都不希望目前的好局面逆轉;四是兩岸同胞要相互扶持,不分黨派,不分階層,不分宗教,不分地域,都參與到民族復興的進程中來,讓我們共同的中國夢早日成真。

兩岸共圓中國夢,就要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正如習近平強調,兩岸雙方要鞏固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共同基礎,深化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這個基礎是兩岸關係之錨。只要這個基礎得到堅持,兩岸關係前景就會越來越光明。如果這個基礎被破壞,兩岸關係就會重新回到動盪不安的老路上去。連戰也強調,無論是國共兩黨或兩岸各界,在政治互信上都向前邁進了一步,包括重申「九二共識」,強調「兩岸關係不是國際關係」等。

當前的兩岸關係正呈現出和平發展的良好局面,中華民族正處在偉大復興的關鍵進程中。兩岸須在「九二共識」和「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基礎上,齊心協力實現中國夢的美好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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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役政系統出包追究責任 江揆:無層級限制

行政院長江宜樺今(21)日在立法院答覆國民黨立委楊瓊瓔質詢時表示,新戶役政系統問題,從來沒有懲處層級的限制,只要公務人員有不法、為失,就該負起相關責任。

楊瓊瓔今天在立法院質詢江揆時問表示,戶政系統原本是台灣最引以為傲、且每個人切身所需的一套體系,如今卻搞得一團糟,誰該負起全責?有沒有懲處的層級限制?如果只有1個司長調職,勢必無法平息民眾的心中的怨氣。

江宜樺答覆說,目前還沒有看到檢討分析報告,因此還無法回答所該懲處的對象,但在他的心中,「從來沒有層級限制」,只要公務人員涉及不法或嚴重違失,就該負責。

但江宜樺也補充表示,一般而言,這種事情部會應該就可以釐清權責,除非涉及到政務人員,才會送到行政院核處。

戶政系統究責 江揆:不限層級

行政院長江宜樺今天表示,內政部新戶役政資訊系統檢核與評估報告下週出爐;此外,行政究責在他心中沒有層級限制。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楊瓊瓔下午在立法院質詢江宜樺,新戶役政系統頻出包,誰要負責?

江宜樺答詢說,由專業團體客觀檢核與評估,下週可完成報告。

他說,在他心中,行政究責沒有層級限制,如果哪個層級公務人員涉不法或嚴重違失,就那個層級都應負責。

江宜樺表示,這種事通常在部會就可釐清權責,除非涉及政務人員,才需要行政院核處。

戶政系統究責 江揆盼儘快交代

新戶役政系統上路後問題頻傳,有關究責問題,行政院長江宜樺今天表示,希望內政部儘快明確給社會清楚交代。

新戶役政系統5日上路,卻發生大塞車狀況,經多天搶修,並訂下希望10日恢復正常目標,但還是出現需發放臨時身分證明窘境,後續又遭立法委員質疑得標公司之一規模僅5、6人等爭議。

有關政府部門相關人員是否應負起責任,江宜樺上午在行政院會表示,希望內政部儘快明確給社會清楚交代;對於各地方政府基層戶政人員的辛勞,也請內政部長李鴻源適時予以打氣。

江宜樺表示,戶政工作一直獲得民眾相當高的評價,最近卻因系統更新,導致許多戶政人員必須加班,甚至承受民眾抱怨,遭受種種委屈,他感到不捨,期盼所有地方政府首長給予戶政人員鼓勵。

他說,新一代戶役政資訊系統5日上線後,因系統軟硬體或其他介面問題,造成民眾申辦時間延長,洽公不便,產生許多民怨,近日系統雖已有改善,但未完全穩定,請內政部積極督促系統開發、硬體維運團隊務必密切合作,完成系統檢核與修正工作,務使新一代戶役政資訊系統真正平順運轉。

江宜樺表示,從近年來政府重要的資訊系統運作,包括不動產實價登錄系統,以及交通部遠通電收eTag系統不穩事件等經驗來看,都涉及大型資訊系統,並與民眾密切相關。

因此,江宜樺說,政府將來在新舊系統轉換過程中,都應有縝密規劃與完整測試,並擬定各種有效應變計畫,建立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機制,希望各部會都能將此案例當作重要借鏡。

江宜樺表示,政府組改後資訊單位多向上集中至部會層級,部會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應與部會級資訊單位建立良好的溝通及支援管道,尤其是與民眾息息相關的重要資訊系統,部會資訊單位都應積極涉入協助,並且在重要業務推動時就要即時介入,不要等出現問題時才來救火。

他並說,各部會對較複雜的資訊問題,若有必要時,也可適時尋求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或資安辦公室的專業協助。

江宜樺說,行政院以科技政委張善政擔任資訊長,希望張善政幫助各機關研擬雲端時代對於各種重大建設應搭配的相關策略與作法,建立明確的標準作業程序,讓政府重要的資訊系統生命周期更完整。

新系統招標 內政部:無關江揆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今天說,戶政系統出包肇因當年內政部濫花預算買硬體,時任部長的行政院長江宜樺難道不用負責?內政部回應,當時江宜樺還未擔任部長。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受訪時表示,新系統硬體是在98年8月上網招標,江宜樺還沒有擔任內政部長,當時是硬體與軟體併行作業,也就是硬體採購時,同時軟體也決定開始設計規劃。

蕭家淇表示,當時經過評估後,決定可以進行系統升級;對於新系統狀況頻傳,內政部會檢討,日後建置大型系統時,應該統一發包、做整體規劃。

段宜康上午在立法院受訪表示,當初不顧使用的戶政系統硬體才買4年、剛過保固期,就先花超過新台幣10億元買硬體;因為沒有考慮到軟體問題,結果2月新系統上路,軟硬體發生相容性問題,且硬體也已過了保固期。

此外,段宜康表示,內政部聲稱新的戶政系統經過12次壓力測試,是內政部自己做的系統測試,根本不是壓力測試,內政部「公開說謊」;且內政部現在連新系統問題在哪都說不出來,無法真正解決問題。

段宜康說,行政機關濫擲公帑、胡亂採購,事後又驗收不實,當時的內政部長江宜樺和現在的內政部長李鴻源部長難道不用負責?


馬鹿院長說「行政究責沒有層級限制」!既然如此,那就直接叫馬鹿內政部次長、馬鹿內政部長、馬鹿院長通通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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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戶政系統 轉包中國網路公司

國安局昨日提出「國家情報工作暨國家安全局業務報告」,立委於質詢時披露,在只向國會提出的機密報告中,國安局指包辦新戶政系統的資拓宏宇公司,把此軟體程式外包給中國的網路公司。

昨日民進黨立委蔡煌瑯與親民黨立委李桐豪的質詢,都直指國安局機密報告中的此項內容。蔡煌瑯問國安局長蔡得勝,「新戶政系統當機,但得標的資拓宏宇,居然把此戶政新系統的軟體程式外包給中國的網路公司,你知道這個事嗎?」

蔡得勝回答,「我知道。」蔡煌瑯追問,「你知道為什麼不制止呢?」蔡得勝表示,「我不是三頭六臂,他是合法的台商。」

蔡煌瑯進一步表示,資拓宏宇公司不但承包新戶政系統,同時台北市政府的消防局、捷運局所有資訊軟體,都是資拓宏宇承包,這公司又與大陸公司合作,「這不是木馬屠城嗎?不是把台灣的整個資訊、資安讓中國大陸可以在遠端控制?國安局到底在幹什麼?」蔡得勝回以,「不能什麼事情都無限上綱到國安層次。」

蔡煌瑯質疑,「難道這不是國安問題?」蔡得勝說,「是國安問題,但國安問題不等於國安局的問題。」

蔡煌瑯不悅地講,「國安問題不是國安局的責任,難道是我的責任?」他說,「看到你的報告我心驚膽跳,我們的高層毫無警覺,國安局長還兩手一攤說,『不是我的責任。』那誰的責任?」

接著,蔡煌瑯挑戰蔡得勝,「你難道不對國家安全感到擔心。」蔡得勝回答,「我擔心才提出來(機密報告),提出來後也向行政院與國安會資通辦反應此事。」

蔡煌瑯追問,「你有沒有給他(馬英九)看?」蔡得勝說,「所有的維安我們都會報告。」

李桐豪對此質詢時,蔡得勝再度表示國安局只能做成建議,等待裁示的態度。

蔡得勝之後表示,中國強化滲透是事實,所以希望立法院給予政策工具。

國安漏洞? 新戶政系統轉包大陸廠商

我國的新戶政系統居然轉包給大陸廠商!承包的台商資拓宏宇公司,將戶政系統轉包給大陸的網路公司,國安局對此也提出說明。

立委蔡煌瑯:「這不是木馬屠城記嗎?不是把台灣的整個資訊、資安,讓中國大陸可以在遠端控制嗎?你了解這個事情嗎?」國安局長蔡得勝:「我知道。」立委蔡煌瑯:「你知道了怎麼不制止?」國安局長蔡得勝:「報告委員,國安局不是三頭六臂、什麼都知道,因為他是合法台商,他去承包也符合工程的採購。」

資拓宏宇公司除了承包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捷運局所有的資訊軟體,還將承包的新戶政系統轉包給大陸的網路公司,引發情資外洩的疑慮。

戶政軟體外包給大陸 北市:解約求償

新戶政系統承包商「資拓宏宇」,遭質疑將軟體程式,外包給大陸網路公司,立委質疑,臺灣的資安讓大陸遠端監控,涉及國家安全,甚至立委還爆出「資拓宏宇」,還承包有北市消防局、捷運局的資訊軟體,消防局回應,「資拓宏宇」只幫消防局建置系統,消防局內部資料,都在應變中心的資料庫,並沒有資安外洩疑慮,發言人張其強也表示,如果廠商外包、轉包,有任何洩漏資安問題,北市府會解約求償。

新戶政系統上路之後,系統不斷出包引發民怨,甚至承包新戶政系統的「資拓宏宇」這家公司,也遭爆出,這家公司將軟體程式,外包給大陸網路公司,引發國安疑慮,甚至立委也指出,這家「資拓宏宇」也承包北市消防局、捷運局等資訊軟體,北市消防局資通作業科股長邱光霆回應,「資拓宏宇」只負責協助消防局規劃、建置系統,消防局的內部資料,都在應變中心的資料庫,「資拓宏宇」不會接觸到消防局的內部資料。

另外捷運局也澄清,捷運局的資訊系統並非由「資拓宏宇」建置,北市府發言人張其強表示,對於外界疑慮,北市府部分局處的資訊軟體,承包給「資拓宏宇」,這家公司外包軟體程式給大陸網路公司,如果得標廠商透過外包、轉包方式,有任何洩漏資安、國安問題,確認事實,北市府可以依照合約解約求償。


怪了~一心想要跟黑心國合併的馬鹿朝廷,「新戶政系統居然轉包給大陸廠商!」本來就理所當然,不然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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