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少淫魔李宗瑞「打6折」輕判18年6月令人不服

將提上訴 檢不滿:權貴犯罪 量刑打6折

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30名女子,但台北地院僅認定9女受害,引起台北地檢署不滿。檢方認為,偷拍畫面鐵證如山,法院竟判21案無罪,明顯不符一般社會經驗;而李以父親的金援、人脈打造「多金王子」形象進而犯案,堪稱新型態「權貴犯罪」,法院量刑過輕,未來將難以遏止類似犯罪,近日將提起上訴。

法界人士說,因李宗瑞身邊常出現政商名流,致被害女子鬆懈心防而上鉤;其中1名被害小模與李宗瑞等人在KTV不僅頻遭李灌酒,還應李之邀向在場洪曉蕾、王世均夫婦與蔡依倫、林靖倫夫婦敬酒而醉倒,隨即被李帶往住處發生性行為,即是1例。

檢方認為,李宗瑞憑藉父親李岳蒼為前元大金控董事所帶來的社會地位,再靠家庭金援濫用金錢在夜店吸引被害女子上鉤,已堪稱最新型態的「權貴犯罪」;而「權貴犯罪」追訴不易,法院應處以重刑;但法院在李宗瑞案中量刑較檢方求刑形同「打6折」,令人不服。

此外,法院以其中14名被害女子不詳而無法到庭指述等理由判決無罪,1名檢察官反譏「哪1件殺人案的被害人有到庭指述?」這名檢察官說「有圖有真相」,李宗瑞偷拍的畫面正是最強而有力的證據,但法院不敢據此判刑,令人遺憾。

「女未反抗」 李宗瑞輕判18年6月

富少淫魔李宗瑞被控迷姦偷拍34名女子案,台北地院昨日一審宣判。合議庭認定僅9人被性侵、15人被偷拍,李未下藥、下毒,也未施強暴脅迫手段,變更起訴法條,分依乘機性交罪判李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妨害祕密罪判3年10月、恐嚇罪判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並賠償12名被害人1425萬元。性侵21人部分判無罪。

在強制性交罪方面,合議庭認為,21人和李發生人性交時,有的配合換性愛姿勢;有的回說「喜歡」、「舒服」;有的沒有逃離、求援舉動,也難以認定涉及強制性交罪。

被害人失望 將上訴

由於一審量刑比檢方求刑輕判許多,1名被害女子委由律師張立業轉達不滿情緒,怒稱法官應重判,對判決結果相當失望,另名受害人律師賴芳玉痛批,判決理由背離經驗法則,不符國民對司法正義的期待。兩律師都說會上訴。

檢方更認為,李宗瑞案是新形態「權貴犯罪」,法院量刑明顯過輕;法院在偷拍畫面鐵證輔佐下竟判21案無罪,以高標準認定被害女子的性自主權主張,不符一般社會經驗,近日將提起上訴。

李宗瑞的律師鄒志鴻說,從卷證資料顯示,李確實沒有下藥性侵,李宗瑞聆判後的第一個反應是生氣和不服氣,認為是否涉及乘機性交,也有爭議,收到刑事及附帶民事賠償判決後,會一併提起上訴。

李聞判決 臉色鐵青

收押1年多、穿著一身黑衣褲的李宗瑞,身形明顯削瘦,昨天被法警提解出庭聆判,目睹擠滿法庭的媒體記者,先是說「Oh My God!」從律師處得知「今天公開宣判後」,竟然爆粗口:「Holy Shit」,等到得知判刑又得賠錢,則是一臉鐵青又呆滯,頻頻搖頭;在合議庭退庭後,當庭還和律師討論許久。

李宗瑞原被控從98年起,在台北市夜店把妹後,下藥性侵包括知名藝人、女模、通告藝人在內的30人,並用攝影機和手機偷拍34名女子性愛過程,遭檢察官起訴求刑共計266年6月,合併求判有期徒刑最高的30年。12名被害人審理中,提出附帶民事求償,分別求償200萬元到1200萬元,共計7500萬元。

北院密集審理後認定,30位性侵被害人,只有性侵9人成罪,另21人部分不成罪。李因沒有下藥或用毒品,所以不成立刑度較重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和強制性交罪,變更法條依乘機性交罪,分別判刑3年6月至4年6月不等,合併執行18年6月徒刑。

合計判賠1425萬元

34位遭偷拍被害人部分,只成立15案、分判刑3月至6月,合併3年10月徒刑,可易科罰金276萬元;兩件因和解撤告判公訴不受理。另恐嚇1被害人,判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8萬元。

附帶民事求償部分,分別判決准30萬至275萬元不等,合計判准1425萬元,比求償金額大大少了許多。

法官認女說「舒服」不算性侵 被害人怒:李宗瑞判太輕

「富少淫魔」李宗瑞涉嫌偷拍和迷姦的案件,台北地院3日宣判,分別依乘機性交罪和妨害秘密罪各判18年6月和3年10月、共計22年4月徒刑的刑期,並需賠償12名被害人共1425萬元。檢方認定李宗瑞對30名女子性侵,但法院認為李宗瑞僅對9女乘機性交,其餘21女「看不出被強迫」。判決結果一出,檢方、被害人和李宗瑞三方都揚言要上訴。

李宗瑞因涉嫌迷姦和偷拍多名女子,經媒體披露後,李宗瑞一度神隱逃亡,直到去年8月24日,李宗瑞才在律師和友人的陪同下,主動向警方投案,並收押看所守至今,時間已經超過1年。檢方調查李宗瑞案件,經勘驗相關影片和被害人提告,認定李宗瑞涉嫌迷姦30女、偷拍4女共34人受害,並認為李宗瑞事發後仍未見悔意,對他求刑266年半。

3日上午11時,台北地院一審宣判,分別依乘機性交罪和妨害秘密罪各判18年6月和3年10月、共計22年4月徒刑的刑期。法院認定李宗瑞和其中21女發生關係時,有些女性配合性愛姿勢的變換、有些則說「喜歡」、「舒服」;有些則沒有逃離或求援的舉動,難以認定強制性交。

李宗瑞先前已和2名被害人,各以20萬元達成和解,但還有12名被害人,對李宗瑞提告民事求償共7500萬,法院判李宗瑞需賠償1425萬;只是判決一出,李宗瑞「僅」被判22年4月,外界普遍認為是法院「輕判」,檢方和被害人律師皆認為如此,但李宗瑞認為太重,三方對於判決結果都不滿意,都揚言要上訴。


喔~「打6折」令人不服?馬鹿恐龍法院通常都是「打5折」甚至「打3折跳樓大優待」這次提高到「打6折」已經算是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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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案二審 賠2745萬執行30年

高院今天說,李宗瑞偷拍性愛畫面,供己留存,就可預見畫面有外流風險,且他又否認乘機及強制性交,因改判最高執行刑30年。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李宗瑞對20名女子犯案,依妨害性自主篇的強制性交、乘機性交以及妨害秘密罪,合計判刑79年7月,但依法執行上限最高只能30年,恐嚇罪部分無罪,另判他須賠償17名女子共新台幣2745萬元。全案可上訴。

相較於一審依9個乘機性交罪,判李宗瑞18年6月徒刑;15個妨害秘密罪判3年10月徒刑;恐嚇判拘役40日,妨害秘密及恐嚇部分可易科罰金,另賠償12名女子共1435萬元,二審今天判刑,在刑責及賠償都加倍。

高院指出,李宗瑞對部分被害人犯乘機性交或強制性交時,再加以偷拍(涉犯妨害秘密),性交與偷拍間有時間重疊關係,應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應從一較重的乘機性交或強制性交罪處斷,原審予以分論併罰不當。

高院指出,被害人中,有兩女曾是李宗瑞女友、兩女是前女友的姐姐、兩女是好友、11女是普通朋友,還有被害人是剛認識的;李宗瑞不顧友誼並違背信任,乘女方精神不濟、不知抗拒而性交,使被害人心靈受創。

高院說,多名被害人於偵、審過程中激動落淚,憤恨不平,多名被害人擔心害怕,夜不成眠,其中曾對被害人肛交未遂,嚴重貶損人性尊嚴,另對被害人乘機性交偷拍,又再拿手機拍性愛過程後隔天,將手機影片傳送給女方,行為膽大妄為,心態可議。

高院表示,李宗瑞偷拍性愛畫面目的在於「供己留存紀念」,嚴重侵害被害人隱私權,他在偷拍時,理當可預見竊錄檔案有外流的風險,現今網路發達的時代,檔案傳輸快速,這些檔案因涉及性行為,容易引人一窺究竟,一經外流,將快速散佈而無法遏止,會造成被害人心理無法抹滅的傷害,影響被害人一生。

高院說,李宗瑞恣意竊錄,雖無證據證實檔案是李所外流,「然若非其竊錄,豈有檔案可外流?」此部分犯罪的罪責非輕。

高院指出,妨害秘密20次部分,除15次被乘機、強制性交罪吸收,另5次論罪,李宗瑞坦承犯行,至今分別以20萬元與兩名被害人和解。

高院審酌李宗瑞對乘機性交、強制性交部分均未與被害人和解的犯後態度,且至今否認犯行,辯稱是合意性交,再考量李宗瑞大學畢業,有正當職業,時常在夜店尋歡作樂(此有Spark夜店訂位資料佐證),沉迷於聲色場所之中,曾至宗教團體當義工,至大陸地區、國外賑災,捐助慈善機構等情形,均做為量刑考量。

李宗瑞案 二審判79年執行30年

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多名女子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他應執行79年7月,但執行上限只能30年,另須賠償17女共2745萬元。

高院今天認定李宗瑞對20名女子犯案,依妨害性自主篇的強制性交、乘機性交以及妨害秘密罪,判他應執行79年7月,但依法執行上限最高只能30年,恐嚇罪部分無罪,另判他須賠償17名女子共新台幣2745萬元。全案可上訴。

李宗瑞當庭聆判,得知判刑比一審重,表情落寞;李的委任律師指出,李宗瑞父母得知二審判決結果感到意外又錯愕,且難以接受,後續將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押,目前李已經遭押約2年,二審審理期間也五度遭延押,本案擬上訴。

李宗瑞委任律師表示,李宗瑞在二審審理期間對偷拍影片中女子部分,都承認並感到很後悔,但是這些影片因為其他有心人士散布,導致情況失控,最後都將責作歸咎給他,他有感到不滿;此外,他對男女交往的分際及偷拍部分,深感抱歉。

律師說,李宗瑞曾當庭表示,對影片中女子們道歉,但法院開庭期間,她們是被隔離,所以沒有機會面對面道歉,也願意賠償每名女子各20萬元換取和解,但是仍有人表態不願意和解而破局。

律師說,依二審判決,與一審認定相同,李宗瑞並無下藥性侵,李宗瑞共計對16名女子犯下強制性交及乘機性交等罪,大部分是乘機性交,二審依犯行各別判的刑度比一審高,且妨害秘密部分都判8月至10月,也不能易科罰金,導致最後加總刑度全面提高。

李宗瑞被控自民國98年起,到台北市夜店把妹後,對34名女子下藥性侵偷拍,遭檢方起訴,具體求刑30年;台北地院一審依9個乘機性交罪,判他18年6月徒刑;15個妨害秘密罪判3年10月徒刑;恐嚇判拘役40日,妨害秘密及恐嚇部分可易科罰金,另賠償12名被害人一共新台幣1435萬元。

淫魔李宗瑞 重判79年

富少淫魔李宗瑞被控迷姦偷拍案,一審獲輕判,但高院審理後,認定李對14名被害人性侵、19人偷拍,其犯行惡劣、膽大妄為,依乘機性交、強制性交、妨害秘密罪,將李重判79年7月,執行有期徒刑滿貫刑度30年,全案可上訴。

高院除了認定的被害人數比一審增加外,由於案件審理期間,李仍厚顏辯稱,與被害人都是「你情我願」的合意性交,還舉例影片中的女子有人當下說「舒服」,事後還一起吃魚翅;也有女方為他口交,讓法官怒斥李沒有悔意,並指他對被害人J女施以「非常態性交」,行為嚴重貶損其人性尊嚴,決定對他下重手重判,以茲懲戒。

此外,在民事賠償部分,李宗瑞另須賠償17名被害人共2745萬元。法官也依被害人情況,最高判賠償受害人230萬元。

被提訊前往高院聆判的李宗瑞,原本態度一派輕鬆,當審判長王復生花了近10分鐘宣讀各罪刑期後,諭知對他執行最重刑期30年,李當場被嚇傻,在法庭上張大嘴、瞪大眼睛,並猛吞口水,不敢置信,與昔日出庭面無表情迥異。

民事判李賠2745萬元

李宗瑞的律師鄒志鴻聆判後表示,已將判決結果告知李父李岳蒼,對方「非常震驚」,希望律師為兒子提起上訴。律師也轉述李宗瑞的說法,指責偷拍影片是因有心人士的散布,導致情況失控,但最後都將責任歸咎給李宗瑞,李父相當不滿。

鄒志鴻解釋說,李曾當庭表示,對被偷拍的女子們道歉,但法院開庭期間,她們是被隔離,所以沒有機會面對面道歉,他願意賠償每位女子各20萬元換取和解,但是仍有人表態不願意和解而破局。

狼跡遍至摯友、初識

判決書表示,受害者只有2位與李是初識,其他10多名女子與李都有某種程度交情,有的是李的前女友、好朋友,甚至是前女友的姊姊,但李宗瑞都不放過,利用她們的友誼及信任,乘其酒醉或相類似之情形,犯下強制或乘機性交的罪刑,多名被害人於偵、審過程中激動落淚,憤恨不平,也有多名被害人亦因得知曾遭受被告性侵害而擔心害怕,夜不成眠。

針對李岳倉認為,整個事件失控的原因在於友心人士的散布,判決書也說明,李宗瑞用攝影設備及手機竊錄性愛檔案,理應知其友外流風險,若非他的竊錄在先,豈有外流於後,因此高院決定予以重判。


既然是「富少」區區「共2745萬元」根本算不了什麼!我看「執行上限只能30年」也全部「易科罰金」,給$$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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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是台湾法律的问题了,拘役只能执行30年。但是要设定成30年不得假释

我要成為幸運的一般會社員

喔~那是不可能的!根據馬鹿法律規定「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15年、累犯逾20年,有期徒刑超過刑期的二分之一」這隻「銀魔」又不是「無期徒刑」也不是「累犯逾20年」我看頂多關個10年就可以放出來,繼續危害少女了!

受刑人假釋的條件為何?

一、 假釋就是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執行者,在刑期尚未屆滿前,執行逾法定期間且確有改悔向上的實據,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後,暫時釋放出獄。出獄後,如不再犯罪或無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原來尚未執行的刑期,當作已經執行完畢。但如被撤銷假釋,原來未執行的刑期應重新送監執行。
二、 陳報假釋之要件係依犯罪時間點認定,法定條件如下:
  (一) 成年受刑人
    1、
 
適用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初再犯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6月;如適用86年11月28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15年、累犯逾20年,有期徒刑超過刑期的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如適用83年1月30日施行之刑法:一般受刑人無期徒刑須執行超過10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2、 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
    3、 最近3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等各項成績分數,均應在3分以上。
    4、 有悛悔實據。
  (二) 少年受刑人
    1、 無期徒刑執行逾7年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後;但有期徒刑之執行至少須滿6月。
    2、 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
    3、 最近3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4分以上,操行分數應在3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2分以上。
    4、 有悛悔實據。
三、 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1日。另執行無期徒刑者,其羈押之日數不得折抵。但若羈押日數超過1年的部分則計入執行期內。
四、 符合上述條件者,得提報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由監獄陳報法務部審查,經核准者,始得假釋出獄。但執行未滿6個月、重罪累犯及性侵犯經治療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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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性侵5女子 判22年10月定讞

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多名女子。最高法院今天針對他性侵其中5名女子的部份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定讞,刑期合計22年10月。

最高法院今天合計判刑22年10月。不過,他實際應服刑多久,則由檢察官再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另訂應執行刑。法界人士表示,實務上可能會落在10年到15年之間不等。

至於李宗瑞另被控性侵8名女子部份,最高法院認定上訴不合法,包括未踐行合法詰問權、二審判決超越起訴範圍、二審部分認定有罪和勘驗錄影帶不符,因此判決撤銷,發回高院審理。至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則移由最高法院民事庭審理,仍未定讞。

李宗瑞從民國98年起到台北市的夜店把妹,對多名女子性侵,再用攝影機和手機拍攝性愛過程,遭檢方依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

二審時依妨害性自主罪及妨害秘密罪,判他應執行79年7月,依法執行上限最高只能30年,另判他須賠償17名女子共2745萬元。他因偷拍遭判刑3年2月定讞,他已入獄服刑。


反正就算是「22年10月」也是頂多關10年就可以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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