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得由網路上公開傳輸

我在這一篇有提到,但為了方便搜尋,另外獨立出來,提醒一下對「著作權法」不了解的室友。笑い

揭烘焙界「香精」吸客術:好香的麵包!

阿光我在「寫真迷」的這篇討論有提到:

警告網友「勿再轉載,以免觸法!」

台灣的著作權法寫的很清楚,「新聞」不但不受著作權保護,而且還允許「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簡單地說,只要是沒有注明不得轉載的「新聞」,一般「新聞」全部都可以「轉載或... 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任意轉載到飽,也絕對不會被告!就算被告,還可以反控誣告! 
所以【警告網友「勿再轉載,以免觸法!」】本身就已經觸法!已經算是一種「警告恐嚇文」了!

如果網友轉帖的不是新聞,而是網路上的討論,貼公告寫:敬告網友「勿再轉載,以免觸法」還有點道理!
因此這系列新聞,應該要拼命轉帖,貼到飽才對! 

在臉書匿名貼文、改圖惡搞混淆視聽轉貼轉載,同樣得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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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说说如果确实是谣言情况下,中华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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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謠言,只要謠言有毀謗某人,某團題,只要被抓到,當然就會被告!就算想要寄個「貞子3D」的email去惡整好友,但下場可能會是「被嚇到的當事人,也可以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散播謠言會觸犯哪些法律

轉寄個電子郵件很便利,但這個小小的動作卻很容易讓人惹上官司,無論轉寄的內容是什麼,都很可能犯上誹謗、傷害、著作權等罪,過去這個版曾經貼上一些因為轉寄電子郵件而被判刑的案例,現在版主在新年期間特定整理有關郵寄電子郵件方面的法規,讓各位在年後,2002的網路生活過得更安心。

其實,有關於誹謗的部分,在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十三條規定「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網路上面妨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其實也適用上述的法規,只是網路上散佈消息的人,比現實生活當中,更容易隱瞞自己的身份而已。此外不論是原始消息來源,只要有「傳述」的行為存在,而且有犯罪「故意」時,也達到毀謗的要件。

只是法官在法庭上,要怎麼樣論定轉寄者有沒有犯罪故意呢?這樣的灰色地帶,使得執法者在面對這樣的案例時,感到非常棘手。傳統誹謗罪的定義,面對這個網路新時代,受到了極大的挑戰。

除了關於誹謗罪之外,近日網路上流傳一張女鬼突然由門竄出的動畫,嚇到了不少人,很多人在心有餘悸之餘,想到該如何整治轉寄信件的人。

就刑事責任而言,如果有人明知某人生性膽小,為了故意嚇他,而寄發這種嚇人的照片或影片,因而造成該人精神因此受到損害(例如,罹患精神疾病)的話,就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或者是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傷害罪。

對人的生理機能造成妨礙而已,對人的精神造成精神疾病的話也是傷害,只是,這必須就具體個案來詳細檢視,寄發人的行為是否具備相關的犯罪要件。受害者也可以檢附相關醫療證明文件,興起小額訴訟,在簡易法庭求償。

轉寄的人也應以同樣的標準,個別來審視其法律責任。因此,一旦轉寄的人輕率地轉寄嚇人照片或影片,造成有人健康因此受損時,而被害人也可以舉證證明寄發人的話,就可以依法向轉寄人求償。

此外,被嚇到的當事人,也可以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健康也是上述民法規定所保障的權利,不論是生理或心理、精神上的健康。

除了刑法跟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明定「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緩。因此,如果寄發或轉寄的人明知其行徑嚇到他人危害健康,仍到處散佈寄發這種嚇人的照片或影片,也有可能觸犯上述社維法的行政罰規定。

網路上很多的現象,以實體世界的法律很難一併概括,因此法官的見解成了重要的依歸,在法律無法完全保障受害者的權益狀況下,有賴網友們的自律,斟酌信件的內容,再行轉寄。

2011-09-05補述:
前述各項刑法條文依然有效無誤。唯倒數第二段「社會秩序維護法」部份,第63條第1項第5款內容變成「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第63條第1項第6款才是原先的「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但無論是哪一款,都已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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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被造谣对象是国家政府或者政治人物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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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隔天各大新聞開始翻騰炒作,名嘴變偵探,小事變大事,然後吵吵鬧鬧持續3個禮拜以上。哈哈

沒錯!別的不說,之前整天不斷炒作的「馬鹿國軍操死人」以及「胖不達人黑心麵包」的新聞,現在馬上就全部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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