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播謠言,只要謠言有毀謗某人,某團題,只要被抓到,當然就會被告!
就算想要寄個「貞子3D」的email去惡整好友,但下場可能會是「被嚇到的當事人,也可以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散播謠言會觸犯哪些法律
轉寄個電子郵件很便利,但這個小小的動作卻很容易讓人惹上官司,無論轉寄的內容是什麼,都很可能犯上誹謗、傷害、著作權等罪,過去這個版曾經貼上一些因為轉寄電子郵件而被判刑的案例,現在版主在新年期間特定整理有關郵寄電子郵件方面的法規,讓各位在年後,2002的網路生活過得更安心。
其實,有關於誹謗的部分,在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十三條規定「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網路上面妨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其實也適用上述的法規,只是網路上散佈消息的人,比現實生活當中,更容易隱瞞自己的身份而已。此外不論是原始消息來源,只要有「傳述」的行為存在,而且有犯罪「故意」時,也達到毀謗的要件。
只是法官在法庭上,要怎麼樣論定轉寄者有沒有犯罪故意呢?這樣的灰色地帶,使得執法者在面對這樣的案例時,感到非常棘手。傳統誹謗罪的定義,面對這個網路新時代,受到了極大的挑戰。
除了關於誹謗罪之外,近日網路上流傳一張女鬼突然由門竄出的動畫,嚇到了不少人,很多人在心有餘悸之餘,想到該如何整治轉寄信件的人。
就刑事責任而言,如果有人明知某人生性膽小,為了故意嚇他,而寄發這種嚇人的照片或影片,因而造成該人精神因此受到損害(例如,罹患精神疾病)的話,就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或者是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傷害罪。
對人的生理機能造成妨礙而已,對人的精神造成精神疾病的話也是傷害,只是,這必須就具體個案來詳細檢視,寄發人的行為是否具備相關的犯罪要件。受害者也可以檢附相關醫療證明文件,興起小額訴訟,在簡易法庭求償。
轉寄的人也應以同樣的標準,個別來審視其法律責任。因此,一旦轉寄的人輕率地轉寄嚇人照片或影片,造成有人健康因此受損時,而被害人也可以舉證證明寄發人的話,就可以依法向轉寄人求償。
此外,被嚇到的當事人,也可以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健康也是上述民法規定所保障的權利,不論是生理或心理、精神上的健康。
除了刑法跟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明定「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緩。因此,如果寄發或轉寄的人明知其行徑嚇到他人危害健康,仍到處散佈寄發這種嚇人的照片或影片,也有可能觸犯上述社維法的行政罰規定。
網路上很多的現象,以實體世界的法律很難一併概括,因此法官的見解成了重要的依歸,在法律無法完全保障受害者的權益狀況下,有賴網友們的自律,斟酌信件的內容,再行轉寄。
2011-09-05補述:
前述各項刑法條文依然有效無誤。唯倒數第二段「社會秩序維護法」部份,第63條第1項第5款內容變成「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第63條第1項第6款才是原先的「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但無論是哪一款,都已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