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臉書匿名貼文、改圖惡搞混淆視聽轉貼轉載,同樣得負法律責任

匿名PO文 同樣得負法律責任

今年5月發生的廣大興案,引發網路出現拒賣便當給菲勞的「便當文」,董小姐版的網路謠言,雖獲法官裁定不罰,並不表示網路散布不實言論就可免除法律責任,須從發言內容的動機、目的,有無涉及傳播不實造成他人名譽受損、人格貶低檢視,才能論定。

由於網路虛擬的特性,不少人常以匿稱匿名方式發表,固然網路言論也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疇,但網路言論也同現實社會言論一樣,還是得受到相關民刑事法律的規範。

就實務來說,網路言論最常涉及的法律責任,就是刑法的誹謗和公然侮辱罪。凡是言論涉及謾罵或不實攻擊,造成他人名譽受損,就會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罪。但言論若有相當憑據且有所確信,予以發表適當評論,縱使字眼過激,則不會觸犯誹謗罪。

另外,動機、目的,也是涉及法律責任有無的重要考量。董小姐版的「便當文」,被法官認定雖有散布謠言的事實,但其動機只是在表達不應牽扯無辜第3人的看法,並非純粹造謠生事,讓人心生畏懼或恐慌。

除了刑責,民事賠償也是網路言論特別要注意。我國在刑法以外,還有民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如果因不當言論造成他人名譽受損、人格或社會地位被貶低,受害當事人,在刑罰之外,也可走民事途徑,循侵權關係訴請當事人賠償侵害名譽的損失,要求給付精神慰撫金作為賠償。

網路上的言論和現實社會上的言論並無不同,網友發言時真的要注意,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虛構拒賣菲勞便當文 董女免罰

廣大興案引發網路出現拒賣菲勞「便當文」,網友廣為轉載,甚至被外媒引用;其中「董小姐」董曉秋版,警方認定她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官審理認為,董文的本意是在表達不應牽扯無辜第3人的看法,不會讓人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裁定不予處罰。

廣大興案外案 渲染

今年5月9日發生的菲律賓海巡船射殺「廣大興」漁船漁民事件,令台灣民眾群情激憤,台菲關係更陷入空前緊張。

3種版本 外媒引用

事件發生不久,網路上出現一篇「便當文」,稱目睹便當店拒賣便當給菲律賓籍勞工,店家甚至出現「菲狗」等情緒性字眼。

警方調查後,發現便當文造假,且先後出現3個版本,其中「董小姐」版,警方認為該文經網友大幅轉載,並經新聞媒體散布造成社會動盪,影響社會和諧,且文章還為外國媒體引用,嚴重影響我國外交形象及國際觀感,認定董小姐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依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的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移送法辦。

台北簡易庭審理後,法官認為董小姐今年5月15日下午,在任職的科技公司內,以暱稱「Grace Tung」在臉書發表虛構文章,不實指稱有台灣人拒賣菲律賓籍人士便當,當時正值台菲關係緊張之際,董散布不實事實,確有誇大本國人與菲律賓國人間的矛盾。

法官:不致讓人恐慌

但依文章虛構「拒賣菲律賓人便當」、「辱罵菲律賓人」、「自己買便當給菲律賓人」及「只因為他們是菲律賓人,就不肯賣他們便當,會不會太以偏概全」等情節來看,法官認為文章實際上是在表達,不應牽扯無辜第3人的看法。

法官認為,縱使文章引發輿論討論,也不足以使聽聞者因有關不實事項而產生畏懼、恐慌等負面心理,難以認定有何影響公共安寧的情形,不符社維法構成要件,裁定不罰。本案還可抗告。

停止下班惡搞圖 律師:恐違法

網路近日流傳近似電視台「北北基明天停止下班下課」的新聞截圖,事後證實是網友惡搞。律師指出,改圖網友恐違反社維法。

該圖近似TVBS新聞台的新聞畫面,但仔細一看,其實右上角的電視台標誌改成「TV135」,新聞標題則是「北北基明天停止下班下課」,在網路大量被轉貼轉載。

TVBS今天發表聲明對此指出,這張新聞圖片是使用網路App軟體製作,由於內容不實,易使閱聽者誤信。電視台也接獲觀眾關切電話,可見這張變造圖片對媒體公信力造成傷害,並可能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至於轉貼、分享此張圖片的網友,也有可能負上相同的法律責任。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徐惠珍表示,網友在颱風期間改圖惡搞混淆視聽,超出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恐怕會構成違反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可處拘役3日以下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民事部分,TVBS若認為企業形象受損,可計算實際損失金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至於散布轉貼的網友,也可能會違反社維法,但重點是涉及主觀意圖認定及認定後續影響。

網友惡搞 TVBS:保留追訴權

「什麼?明天不能下班!」昨天晚上網路大量流傳一張TVBS新聞台「北北基明天停止下班下課」的新聞截圖,讓不少民眾以為電視新聞又出包了,大量於網路或社群間轉載,但事後證實,這張圖片是網友透過手機App製作,TVBS發表聲明表示,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律師葉奇鑫指出,網友恐面臨著作權法中的重製權、改作權法律責任,而分享、散布的網友則要看是否知道該圖為後製加工。

這張圖以TVBS的版面修改標題文字,右上角LOGO改為「TV135」,乍看之下不容易發現差異。葉奇鑫表示,以修改作品諷刺作品本身、或諷刺時事,屬於詼諧模仿的合理運用,但是「純搞笑不能主張合理運用。」而修圖也可能令民眾認為電視台製播疏失,損及名譽。

至於右上角改為「TV135」,由於視覺辨識已達混淆程度,不但無法規避法律責任,恐怕還有違反商標法的疑慮。葉奇鑫說,該圖並未用於營利,商標法仍有爭執空間。

TVBS發表聲明指出,該行為侵害名譽和著作權、散佈不實資訊、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呼籲網友勿再轉貼,以免衍生法律責任。

至於網友轉貼會不會有法律責任,葉奇鑫說,若在知情的情況下轉貼,也是侵害名譽與重製權,「比起修圖者,只少了改作權。」不過,網友若是誤以為電視台出包而轉貼,由於時事報導並沒有著作權,不會衍生相關法律責任。葉奇鑫指出,網友知情與否,則要以轉貼時標註的文字評論、轉貼出處是否註明為修圖來舉證。

NCC內容事務處長黃金益表示,網路自由開放是民主國家趨勢,因此網路沒有主管機關,但網路也是資訊傳播工具,與實體社會法規相牴觸的行為,法律效力及於網路,如果侵害電視台權益發生在網路上,NCC尊重當事人(TVBS)透過救濟管道爭取權益。


嘿嘿~台灣的著作權法只有「新聞」與「政府公文」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可以隨便轉貼,公評。但是不能隨便拿來惡搞!證明自己的Photoshop影像處理實力!

新聞報導、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得由網路上公開傳輸

🍎たったひとつの真実見抜く、見た目は大人、頭脳は子供、その名は名馬鹿ヒカ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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