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窮忙」 8年稅改短收441億元
政府收稅總額,一年不如一年,監察院統計,政府從93年陸續實施26項增減稅措施,但增加稅收約1006億,減少稅收卻有1448億元,等於虧了超過441億元,讓原本想促進經濟發展的降稅好意,成了政府大幅舉債。
台大經濟系教授林向愷:「不一定要提高稅率,而是要讓稅制合理化,像金融營業稅,其實有落日條款,早就應該開始復徵。」
政府沒有錢,和公營事業的公共投資逐年下降,從98年的5.5%,到去年只剩4.4%,比較租稅負擔率,從98年後就降到13%以下,101年12.8%,遠低於其他國家平均24.6%的數字。
民眾:「其實(稅賦)比較起來的話,比歐洲還是低蠻多的,讓公共建設落後蠻多的,(增稅)我個人是願意,但是一般人的感受,應該不會那麼好,現在大家薪水都沒有漲,如果稅收是全民都要再多收,應該大家...」
政府施政,真的減稅容易加稅難,畢竟電費要漲,經濟成長又不好,要掏民眾的荷包舉步維艱。
哇哈哈~不愧是馬鹿朝廷!專幹一堆蠢事! 🍎たったひとつの真実見抜く、見た目は大人、頭脳は子供、その名は名馬鹿ヒカル!🍏 |
馬鹿政府新聞與公文等不受著作權保護,所以全部照copy!
肆、叮嚀小站
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 ※ 申報期間: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一)綜合所得稅如何計算?
※ 所得總額包括:
|
- 營利所得
- 執行業務所得
- 薪資所得
- 利息所得
-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
-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 財產交易所得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退職所得
- 其他所得
|
|
| ※ 95 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 |
| 每人 77,000 元,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 70 歲以上免稅額為 115,500 元。 |
| ※ 95 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
| 可選 A. 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 46,000 元,有配偶者 92,000 元)或選 B. 列舉扣除額(須檢附證明文件)。 |
| ※ 列舉扣除額項目: |
- 捐贈
- 保險費
- 醫藥及生育費
- 災害損失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 房屋租金支出
-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競選經費
-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之競選經費
- 私立學校法第 51 條規定之捐贈。
|
|
| ※ 特別扣除額: |
|
•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95 年每人最高可扣除 78,000 元, 全年薪資所得總額未達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以 27 萬元為限)
• 殘障特別扣除額 ( 95 年每人每年扣除 77,000 元)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 25,000 元)
|
※綜合所得淨額 = 綜合所得總額 - 全部免稅額 -全部扣除額
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
級 距
|
綜 合 所 得 淨 額 × 稅率-累進差額=全年應納稅額
|
|
1
|
0 ~ 370,000 × 6 ﹪ - 0 =全年應納稅額
|
|
2
|
370,000 ~ 990,000 ×13 ﹪ - 25,900 =全年應納稅額
|
|
3
|
990,000 ~ 1,980,000 ×21 ﹪ - 105,100 =全年應納稅額
|
|
4
|
1,980,000 ~ 3,720,000 ×30 ﹪ - 283,300 =全年應納稅額
|
|
5
|
3,720,000 以上 ×40 ﹪ - 655,300 =全年應納稅額
|
| 單位:新臺幣元 |
|
|
(二)夫妻如何申報所得稅?
|
|
1• 夫妻於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自行選擇夫妻各別單獨申報或合併申報,採最有利的申報方式。例如: 96 年度申報 95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只要是 95 年度內結婚或離婚者,可以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或單獨申報。
2• 結婚之認定以具有公開儀式及 2 人以上之證人為準;離婚則是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如為判決離婚則以確定判決日為準。
3• 如果夫妻未離婚,只是處於「分居狀態」,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必須要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且在配偶欄載明分居配偶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填報個人所得資料並如期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4• 夫妻不論採用何種財產制度,綜合所得稅均應合併申報。
5• 未成年子女之所得,不論居住何處,均應由父母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6• 配偶年滿 60 歲,或未滿 60 歲但全年所得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者,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選擇由子女申報扶養。
|
|
(三)常發生申報錯誤事項:
|
|
1• 夫妻分開申報。
2• 扶養親屬重複列報,例如兄弟姊妹重複列報扶養父母親。
3• 扶養親屬稱謂填寫錯誤,或已死亡者仍列報為扶養親屬,例如扶養甥子女、姪子女,誤填報為子女,此等情況除補稅外,尚涉及違章裁罰。
4• 漏報所得,例如漏報扶養親屬的所得等。
5• 適用免稅額錯誤,例如年滿 70 歲以上的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才可適用較高免稅額 115,500 元,而誤以為每個人均可適用較高免稅額。
6• 適用扣除額錯誤,例如將列報扶養兄弟姊妹旁系親屬的保險費也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沒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等。
7• 證件不齊或錯誤,例如應檢附證明文件正本,卻檢附影本;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證明,沒有填上房屋座落地址、所有權人,也沒有蓋章等。
8• 民眾憑扣繳憑單填寫申報書時,以給付淨額申報,而沒按給付總額申報,造成短漏報。
9• 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錯誤,將合作社股利、公司存款利息、上市、上櫃公司股利也列入適用扣除額,依規定只有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利息才可以扣除。
10• 結算申報之投資抵減稅額計算錯誤,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 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50% ,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二、遺產稅、贈與稅申報注意事項
|
|
申報日期
|
遺產稅 — 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 贈與稅 — 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
|
|
延期申報
|
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以 3 個月為限。但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之事由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
|
申報地點
|
被繼承人及贈與人設籍本市者,申報地點為本局總局 1 樓遺產及贈與稅收件櫃台
|
|
| (一)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一覽表 |
|
項目
|
內容
|
金額
|
|
免稅額
|
1. 被繼承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2. 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
|
* 779 萬元
* 1558 萬元
|
|
扣除額
|
1.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 |
445 萬元 |
|
2. ◎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 其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45 萬元(親等近者拋棄繼承 而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3.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
4. 第 1 ~ 3 項的繼承人,如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 條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的病人。
5.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中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的年數(不滿 1 年以一年計),每年加扣 45 萬元。
6.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得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總價(上述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 5 年,應追繳應納稅額)。
7. 被繼承人死亡前 6 ~ 9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追減扣除(死亡前 6 年扣除 80% ; 7 年扣除 60 ﹪; 8 年扣除 40 ﹪; 9 年扣除 20 ﹪)
8.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未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9.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10.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免附證明文件)
11.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備註:繼承人中拋棄繼承者,不適用第 1~5 項之扣除額
|
每人 45 萬元
111 萬元
每人再加扣 557 萬元
每人 45 萬元 每年加扣 45 萬元
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總價
按年遞減
全部
全部
111 萬元
全部
|
|
|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財產: |
|
1•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5•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6•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的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 80 萬元以下部分。
7•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 45 萬元以下部分。
8•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9•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10• 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11•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12•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13•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
| (三)贈與稅免稅額及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之財產: |
|
1•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可以從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 111 萬元不必課贈與稅。
2• 依照同法第 20 條及第 20 條之 1 規定,下列金額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中課稅: (1)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 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5)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 承人者(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不計 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惟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 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 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 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 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6)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 (8)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之 1 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 總額。
3• 依據同法第 21 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的部分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例如父親將一棟 1000 萬元的房屋贈與給兒子,該筆房地產有向銀行貸款 400 萬元,如果債務改由兒子承擔,便可以扣除,但是如果債務人仍為父親時則不能扣除。
|
| (四)遺產稅及贈與稅計算方式: |
|
1. 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 (1) 遺產總額: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含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 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扣除不計入遺產總額 (2) 課稅遺產淨額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3) 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
|
遺產稅速算公式表
|
遺 產 淨 額(元)
|
稅 率
|
累 進 差 額(元)
|
|
670,000 以下
|
2 ﹪
|
0
|
|
670,000 –1,670,000
|
4%
|
13,400
|
|
1,670,000 –3,340,000
|
7%
|
63,500
|
|
3,340,000-5,010,000
|
11%
|
197,100
|
|
5,010,000-6,680,000
|
15%
|
397,500
|
|
6,680,000-11,130,000
|
20%
|
731,500
|
|
11,130,000 –16,700,000
|
26%
|
1,399,300
|
|
16,700,000-44,530,000
|
33%
|
2,568,300
|
|
44,530,000 –111,320,000
|
41%
|
6,130,700
|
|
111,320,000 以上
|
50%
|
16,149,500
|
|
2. 如何計算應納贈與稅? (1) 贈與總額: 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2) 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3) 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 × 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 |
| 贈與稅速算公式表 |
|
贈 與 淨 額(元)
|
稅 率
|
累 進 差 額(元)
|
|
670,000 以下
|
4 ﹪
|
0
|
|
670,000 –1,890,000
|
6%
|
13,400
|
|
1,890,000-3,120,000
|
9%
|
70,100
|
|
3,120,000 –4,340,000
|
12%
|
163,700
|
|
4,340,000-5,570,000
|
16%
|
337,300
|
|
5,570,000–8,020,000
|
21%
|
615,000
|
|
8,020,000-15,580,000
|
27%
|
1,097,000
|
|
15,580,000 –32,280,000
|
34%
|
2,187,600
|
|
32,280,000 –50,090,000
|
42%
|
4,770,000
|
|
50,090,000 以上
|
50%
|
8,777,200
|
|
|
|
|
|
🍎たったひとつの真実見抜く、見た目は大人、頭脳は子供、その名は名馬鹿ヒカ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