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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師不師可禁教4年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教師違反相關法令,除情節重大者,經最久4年反省期後,得再回聘。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101年7月27日公布釋字第702號解釋文,指原教師法「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不得聘任規定,未考量人有改正可能,未提供教師自省自新機會,違反比例原則,要求1年內修正,逾期未完成,失其效力。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教師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傷害、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違反相關法令並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2/3以上出席、出席委員2/3以上審議通過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違反法令經查證屬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除情節重大者,應併審酌情節,議決1年到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教師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且情節重大經學校性別教育平等委員會認定;教師知悉學校疑似性侵害案件未通報,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性侵害案件證據,經查證屬實,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不得聘任為教師。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賴士葆說,初審通過條文原本規定教師「行為不檢」、「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可被議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但難以認定,朝野同意刪除,更明確規定。
至於先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被解聘、不續聘教師,除性侵害等特定樣態且情節重大者,其餘自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超過4年,得回聘擔任教師。
教師法修正案三讀 狼師不得重拾教鞭
立法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教師法》第14條修正案,內文增訂如涉及重大性騷擾或性霸凌,以及體罰、霸凌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嚴重受創的教師,都可以解聘、停聘、不續聘,且涉及上述行為的教師皆無法重返校園。
《教師法》修正案將體罰、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者;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性霸凌的行為,且情節重大者等教師,列為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對象。
此外,原《教師法》對於遭解聘之教師,是否能重返校園的規定不明確,因此,該法第14條增訂,如行為不檢者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的教師,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4年者,得任聘為教師;但如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等行為,情節重大者,以及體罰、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則無法重返校園。
立院三讀/教師法修法 「行為不檢」教師有回任機會
由於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即可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被大法官認定不符比例原則而違憲,因此立法院27日三讀修法通過,明確規範除發生性侵、性騷擾、性罷凌、體罰罷凌嚴重侵害學生等行為,才可進行處分;一般「行為不檢」則可由學校組成教評會決議1到4年不續聘,期限過後仍有機會續任。
由於教師法原來規定,若發生「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行為,教師將遭到解聘,並禁止終身再任教職,但相關定義範圍不夠明確,有些「不檢行為」應有改過機會,不符比例原則,因此被大法官釋憲認定違憲。
由於上述因素,立法院三讀通過「教師法第14條修正案」,將「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改為「行為不檢違反法令或專業倫理」,並將範圍明訂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以及「體罰罷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等行為,以及行為違反相關法令者,納入得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的事由內。
三讀修法也通過,若發生「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形,可由學校組成教評會議決1到4年不得續聘,而非以往規定永久不得再任教師,或所有不檢行為都無法擔任;另外,修法後已被解聘、不續聘滿4年的教師,也可再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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