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刪內容 NCC:不侵害網路自由
然財政部智財局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政策「喊卡」,但網友發現,NCC日前送行政院審查的《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似乎有侵犯網路自由的嫌疑,未來政府和電信業者恐直接操控網路內容,運用各種手段讓網路內容不被看到。不過,NCC今(6)日表示,《電信法》第9條的修正目的為網路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妨害公序良俗時」的處理方式,和智財局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修法無關,並非侵害網路自由。
根據《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第2項規定:「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應依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之通知,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第9條第3項則指出,「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不過,有網友將《電信法》修法和先前智財局《著作權法》修法聯想在一起。網友質疑,如果《電信法》修法順利過關後,根據該法第9條的2項規定,政府和電信業者恐直接操控網路內容,運用各種手段讓網路內容不被看到、或被移除,「違反著作權」和「妨礙善良風俗」的網站都將遭到封鎖。網友也質疑,所謂的「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判定,到底「誰說的算」?
此外,網友也指出,《電信法》修法和智財局欲封鎖國外侵權網站的時間點接近,前者在5月初送進行政院審查,後者則在5月下旬提出,「時間上也太巧」,有「唱雙簧」之嫌。有網友將《電信法》修法恐衍生侵害網路自由的內容製成圖集,發佈在臉書上。
對於網友的疑慮,NCC今日則透過新聞稿澄清,強調《電信法》修法和智財局針對侵權網站的修法無關。《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的規範目的為網路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妨害公序良俗時」的處理方式,至於「內容」的提供者,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況,並非由該條規範。如有著作權保障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依法處置,或者經由司法訴訟途徑。
至於第9條第2項、第3項立法的目的,NCC表示,該條文第2項是為了貫徹公權力,不受實體或網路世界影響出現差異。NCC進一步指出,實際世界和網路世界中同時存在的社會活動與行業,現行法制並未區分其事務管轄機關,因此,如網路上的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的情形,該主管機關依法通知相關電信事業時,該電信事業就有配合停止利用人使用網路、移除內容的義務。
至於第3條的立法目的,NCC表示,該項為現行條文第8條第2項的移列、增修,目的是為了讓電信業者善盡企業責任,如果網路上出現讓社會輿論譁然、撻伐的不當內容,如法律所訂定的主管機關,不及通知電信業者處置時,電信業者可本於與用戶之間的契約、網路使用規範處理,並非侵害網路自由。
電信法授權業者刪文 學者批問題更大
智慧財產局擬封網風波甫落幕,再度傳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送進行政院審議的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也爆爭議,引起網友不滿和痛罵。北科大教授江雅綺今(6)天表示,該項修正案中規定,只要有害公序良俗,不需要違反法律,電信業者就可自行決定移除內容或停止網路,權力比主管機關更大。這樣的條款不但不會解決問題,恐怕只會引發更大的問題。
根據已送交行政院的電信法修正草案,其中第9條第二項規定,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經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應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第9條第三項規定,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網友痛罵,「政府到底是多想施行獨裁政治!」
北科大智財所助理教授江雅綺對此表示,目前各國網路管制模式的發展,有賦予網路服務業者愈來愈多責任的趨勢,因而,智慧局希望透過ISP業者封網的提議,雖然暫時撤回,但相信類似的立法案,仍會不時還魂復活,「電信法」就是另一個例子。
江雅綺表示,網路在現代社會中,已成為人們接觸資訊、意見表達的重要管道,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2012年的決議中,聲明使用網路的權利是基本人權。因此,不管是智慧局的封網提議,或是「電信法」的修正條文,它們的共通問題是:何謂「違法」「侵權」,何謂「有礙公序善俗」,若要剝奪人們使用網路的權利,那麼宜由司法權依個案審查決定。
江雅綺進一步表示,以行政權或業者決定封網或斷線的例子,大約2009年,歐盟就有過一次熱烈的討論。當時也是以「保護著作權人為名」,提出了有名的「三振斷線法案」:簡言之,若使用者遭權利人檢舉有侵權行為超過三次以上,業者就中斷使用者的網路連線以為處罰。
她說,但這項法案當初在歐盟沒有通過,原因正在於歐盟認為使用網路的權利是重要人權,沒有經過法院的程序,而任憑業者以權利人的意見,決定中斷連線,違反保障人權的精神。
江雅綺表示,看到這次「電信法」的修法草案中,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要在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時,並有法律授權才能勒令電信業者停止網路或移除內容; 但第三項規定,卻只要有害公序良俗(不需要違反法律),電信業者就可以自行決定移除內容或停止網路,權力反而比上項的主管機關更大。這樣的條款不但不會解決問題,恐怕只會引發更大的問題。
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 引爭議
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引發網友指「限制網路內容」。NCC回應,不影響多數正常使用網路的民眾權益,且維護善良風俗,非侵害網路自由。
智慧財產局擬封鎖境外侵權網站風波,才因網友反彈聲浪放棄修法,就有網友在網路上指出,5月初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送進行政院審議的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當中第2項和第3項規定同樣有「限制網路內容」的疑慮,網友擔心言論自由、隱私等權利遭到侵犯。
NCC今天指出,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是為了對網路上提供的「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妨害公序良俗時訂定的處理方式。至於「內容」提供者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並非本條規範事項,有關著作權保障由權責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依法處置或經由司法訴訟途徑處理。
此修正草案第2項規定「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經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應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NCC表示,實體世界及網路虛擬世界同時存在的社會活動或行業,現行法制並未區分其事務管轄機關,所以只要法律主管機關依其法定職掌,認定網路內容有違法情形,並通知相關電信事業時,電信事業就有配合停止或移除內容的義務,目的是貫徹公權力不因實體或網路世界而有差異,不影響絕大多數正常使用網路的民眾權益。
修正草案第3項則規定「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
NCC指出,此項目的是讓業者善盡企業責任,如網路上出現令社會輿論譁然或撻伐的不當內容,在法律主管機關不及通知業者處置時,業者可本於與用戶契約或網路使用規範立即處理,以維善良風俗,並非侵害網路自由。
啥?不影響多數正常使用網路的民眾權益,且維護善良風俗,非侵害網路自由?
照舊,NCC講的屁話能信,那「韓國XO酒」也能喝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