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吳政學指出,第19條-2使部份商品或服務,若因為商品或服務的特殊性質,例如容易腐敗或可被複製,可由中央主管機關就業者的需要舉行公聽會,蒐集產業、相關消保單位的看法,取得共識後再送交行政院核定,便可將特定的商品排除在外。
吳政學表示,日本、韓國、歐盟等相關消保法規均對特定的商品或服務排除在外,有的以列舉方式,有的則是概括方式規定,這次我國消保法修法採納概括方式,如果實務上出現大量消費者濫用權利使企業營運蒙受損失,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交易公平,可舉行公聽會,再報請行政院將特定商品、服務排除在消保法第19條之外。
未來可能被排除適用的商品,可能包括容易腐敗的生鮮食品,或是容易被複製的數位商品,例如電子書、App、遊戲等。其中App部份,曾因為Google Play(當時的Android Market)退款機制違反消保法第19條規定遭北市府處罰而停止付費App銷售,以及國內數位出版業界對電子書被閱讀後退費的惡意行為,都可望因此獲得解套。
7天鑑賞期沒寫清楚,拿來隨便用在根本不能超過7天,甚至是可以任意複製App、音樂、電子書等,根本就是「惡法」!
更不用說「7天鑑賞期」只是讓消費者「觀賞」「欣賞」不是拿來「試用」「試吃」「試看」「試聽」「試Copy」!![]()
不完善的「惡法」就當做不存在就算了!只有好大尾這種惡官會拿出來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