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殺我漁民 台續通緝菲警
屏東漁船廣大興28號日前遭菲國公務船攻擊的風波未平,7年前開槍殺台東漁民的兩名菲警,仍由台東地方法院通緝中。
法界人士說,中華民國與菲律賓沒有邦交,彼此之間沒有引渡協定,就算台菲已洽簽司法互助協定,要將菲籍人犯押返台灣受審,難如登天。
7年前台東漁船「滿春億」遭菲警開槍,船長身亡、大副受傷,開槍的兩名菲警遭台東地院通緝37.5年。
民國95年1月5日台東成功鎮新港籍魚船「滿春億」號,在菲律賓巴丹島東南方約500公尺處海域作業時,遭到菲警以M14和M16步槍掃射,67歲的陳安老失血死亡,胞弟陳明德臀部受傷。
台東地檢署事發後派檢察官會同刑事局鑑識專家、測謊專家,由台灣駐菲代表處翻譯官員陪同,前往菲國出事地點調查。當時的菲律賓刑事警察局副局長也在菲國駐台代表處人員陪同下到台東地檢署,與台灣檢方交換意見。
台東地檢署當時依殺人罪,將涉案的菲律賓巴丹省(Batanes)警察局沙巴丹島(Sab- tang)警所警員艾堅卓(Alejandro R.Fabre)和丹尼洛(DaniloC.Alasco)依殺人罪起訴。兩人因未到案,法院於民國96年2月12日發布通緝,通緝時效至少至民國133年。
漁民遭菲射殺案 檢:依法追訴
屏東籍漁船廣大興28號船員洪石成遭菲律賓海岸防衛隊射殺身亡,檢方今天指出,中華民國有管轄權,將依殺人罪嫌依法追訴。
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榮龍表示,廣大興28號明天凌晨將返抵琉球鄉,檢察官將前往驗屍,同時將就船被掃射的情形、當時是如何開槍進行蒐證。
屏東地檢署指出,刑法第3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同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人民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我國也有審判權。
屏檢表示,依目前資訊,菲律賓船艦上人員對我國漁船開槍,致使漁民中彈身亡,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屬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屏檢說,廣大興28號漁船為屏東縣籍漁船,屏東地檢署獲悉後分案,指派兩位檢察官偵辦,等到漁船入港後,檢察官將立即進行相驗,查明死因,並指示鑑識單位待命上船蒐集相關證據,以保全證據。
依海洋法規定,對於非武裝漁船,執法船艦必須在緊追、喝令停船、登船檢查後,如果認為違法,或扣押漁船、漁具或驅離漁船,斷無任意開槍的道理。屏檢認為,菲律賓船艦上人員如果未遵守海洋法規範開槍,導致船員死亡,已涉及殺人罪嫌,將依法追訴。
笑死人~不要說是「通緝時效至少至民國133年」就算「通緝時效至少至民國200年」也沒用啦~只要那兩個條子,一輩子都不來台灣,台灣根本就沒本事拿菲警怎樣!更不用說,就算抓到,根本就不敢判菲警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