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So-net推出下載2Gbps、上傳1Gbps全球最快家庭光纖上網,月租費只要4980日圓

日本So-net推出2Gbps家庭光纖上網服務

日本Sony旗下的ISP部門So-net最近推出下載速度最高2Gbps、上傳最高1Gbps的NURO light光纖到府網路服務(Fiber to the Home,FTTH),號稱是全球最快的家用網路服務,簽署兩年合約的每月月租費為4980日圓(約1529元新台幣)。 

So-net表示,根據Informa Telecom & Media去年中發表的預測報告,這將是全球FTTH市場上速度最快的家用網路服務,將在東京及周圍的神奈川縣、千葉縣、埼玉縣、群馬縣、壢木縣及茨城縣推出。 

NURO light服務的月租費為4980日圓,但用戶初期必須先支付32340日圓(約新台幣9906元)的手續費與基礎建構成本。


不用說,根據上次的新聞,種花電信照舊絕對打死不承認日本的「2Gbps光纖網路」速度超快無比,價格超便宜!

雖然說第一次申請,需要花「32340日圓」的光纖線路+高速光纖轉換器設備的費用,但這筆費用也只要花一次,以後就算升級到10Gbps,也不用再花$$,而且這筆費用也不是一次付清,而是以每個月多繳「1050円」的方式分期支付。更不用說以「2Gbps光纖設備」來說,並不算特別貴!更不用說,月租費2年也只要:

$1529 x 24 = $36696

相較種花電信沒有降價以前「光世代非固定制的100M/100M方案,價格調降最多,從每月1699元降至1299元」要:

$1699 x 24 = $40776

就算用降價的「1299元」來算,種花電信要是提供快10倍的1Gbps,月租費用肯定變成「$1.3萬」!

說來說去,還是日本的2G/1G超高速光纖網路,不但速度快10倍,價格還更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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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那家isp的CIR(承诺速率)也那样高吗?还是和中华电信一样?

我要成為幸運的一般會社員

「光纖網路」跟「CAT網路線」不一樣,光纖不會因為線太長就導致雜訊太多,速率下降。日本的「ADSL網路線」當然也是不保證頻寬,但基本上速率都比台灣快很多,幾年前所有來台灣的日本人,都有種回到「Modem」撥接時代的龜速感!現在總算略好一點。

「光纖網路」拉太長,當然會因為光線變暗,導致收訊不良,但只要維持一定的光線強度,速率不變,這是光纖網路的特徵!就算自己拉光纖線路也是這樣,比較沒有「CAT網路線」拉個100公尺以上,會有很大問題的缺點。

不過,我也不是網路專家,只知道一些基本。Laug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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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电信的光世代难道不是光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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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光纖網路正確的來說分有兩種,一種就是真正的純光纖網路,只有分多膜和單膜兩類的光纖(也有人用模;不管如何光纖主要就這兩種,至於效率怎樣請自行在K書),

一種就是所謂的混合式光纖網路,亦即在最後一哩以傳統電路的方式傳輸(畢竟到戶比較難控制,至少比機房難得多);所以,這就給了奸商機會拉,很多ISP都是這樣做的,尤其是

兩岸都是一樣的爛,號稱是光纖網路而已.

沒錯!號稱是「光世代」的光纖網路,拉到最後居然還是透過「電話線路」的ADSL!就算號稱「VDSL」還是「ADSL 2+」都是假光纖!

只有真正把光纖拉到公司,住家的線路才是真正的光纖線路,才能跑出更真實的速度!雖然我沒機會體驗,但我認為日本的2G/1G光纖,就真的是2G/1G,絕對不可能會跑出什麼「200M/100M」這種鳥事!日本公司又不是種花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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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光纖網路正確的來說分有兩種,一種就是真正的純光纖網路,只有分多膜和單膜兩類的光纖(也有人用模;不管如何光纖主要就這兩種,至於效率怎樣請自行在K書),

一種就是所謂的混合式光纖網路,亦即在最後一哩以傳統電路的方式傳輸(畢竟到戶比較難控制,至少比機房難得多);所以,這就給了奸商機會拉,很多ISP都是這樣做的,尤其是

兩岸都是一樣的爛,號稱是光纖網路而已.

 这个我懂,100Mbit/s应该是单模的,多模没那么快。

fttb,ffth这些方式在全世界都有的。

中华电信是fttb?而那家日本isp是ftth没错。

另外问一下,在台湾大学上网的要办理的手续你们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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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都有免費的網路,根本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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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网速问题。

在沦陷区,大学上教育网都要钱,而且还使用各种奇怪不标准的接入层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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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豬頭教育部擁有全台灣最快的速率,最適合學生們上網海撈,你擔心啥?

除了「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用來幹壞事以外,哪有啥限制?頂多是使用時間可能會被限制到晚上12點。但是上次學生暴動以後,大概改成全天24小時!


一、 教育部為促進台灣學術網路(TANet)資源共享與合作交流,增進網路安全,強化資訊倫理,保護合法權益,以使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者與使用者有所依循,特制定本規範。

二、 台灣學術網路以支援全國各級學校、研究機構及相關單位間之教學與學術研究活動及教育行政應用服務為目的,其管理組織,依序分為下列三個層級: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會。

(區域網路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縣市教育網路中心)。

(連線台灣學術網路之各單位(以下簡稱連線單位)。

            前項各網路中心及連線單位得設置相關管理會、小組或類似性質之組織。

三、 下列單位得申請連線台灣學術網路:

(教育部及其附屬機構。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

(教育行政機關及其附屬機構。

(教育部輔導設置之數位機會中心。

(其他符合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並經台灣學術管理會審議通過之單位。

            前項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應遵守相關法令與本規範之規定。連線單位應負管理單位內部網路及共同維護台灣學術網路之責。

四、 台灣學術網路在符合使用目的範圍內,基於互惠合作需要,得經台灣學術網路管理會審議通過後,與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互連,以提升資訊交換能力;互連雙方不得利用對方之頻寬從事不符互連目的之行為。

五、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會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訂定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訂定校園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及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

(訂定網路使用為適當區隔與管控之相關準則。

六、 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訂定網路中心所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規定。

(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與規定。

(協助連線單位處理網路管理問題。

七、 連線單位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訂定網路使用規範,以規範並引導使用者正確使用網路資源。

(訂定校園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積極保護智慧財產權。

(訂定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建立網路不當資訊處理機制,以維持網路秩序,並提供兒童和青少年安全的網路環境。

(對網路使用與流量為適當之區隔、管控與記錄,並合理使用網路資源。

(訂定單位所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辦法。

(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與辦法。

(大專校院應將其網路使用規範納入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及獎懲措施。

八、 基於台灣學術網路之安全與有效管理運作,網路使用者應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給所屬連線單位。

           連線單位對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或配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 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利用台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台灣學術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

(其他不符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前項各款行為如有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十、 連線單位應要求其使用者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網路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十一、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各級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連線單位或使用者與台灣學術網路之連線:

(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

(涉及國家安全者。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者。

(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者。

(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者。

(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者。

十二、 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依所屬單位規定處理。

                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者利用職務違反本規範者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前二項違規行為如涉及不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處分外,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十三、 台灣學術網路之使用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事實具體且成效顯著者,台灣學術網路管理會得為適當之獎勵:

(維護台灣學術網路之正常運作。

(創新台灣學術網路管理技術。

(提供新興網路應用服務。

(推動台灣學術網路相關計畫。

(其他有助於台灣學術網路發展者。

十四、 本規範之訂定,應經台灣學術網路管理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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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指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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