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下旬以来,广西桂林市全州县“派出所所长涉嫌性侵13岁少女”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涉案的全州县东山乡派出所所长吕某在被拘留约一个月后,检察机关曾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4月1日晚,新华网援引广西人民检察院消息,当日下午,吕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1月20日,全州县一名初中一年级女生在家人陪同下,到全州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其于1月17日至19日被人诱骗、胁迫,先后被带到县城的三家宾馆被三名男子分别实施强奸。
据中新网3月25日消息,该女生和母亲向警方报案时,发现一民警正是第一个强奸她的男子吕某。1月24日,吕某被全州县公安局处以禁闭。1月29日,吕某因涉嫌强奸被警方刑事拘留。2月8日,经桂林市公安局指派,由桂林市雁山区公安分局受理此案。
3月1日,雁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对于涉案的派出所所长吕某,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吕某涉嫌强奸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意见书。吕某随后被解除羁押,全州县公安局对其进行停职60天处理,桂林市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强制 措施。
前述新华网4月1日消息称,随后,警方抓获了在逃的两名“中间介绍人”,发现吕某涉嫌其他新的犯罪事实,在他人组织卖淫过程中具有共同犯罪行为,便重新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于吕某涉嫌强奸13岁少女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另一起警务人员涉嫌性侵幼女案近日也有了进展。3月30日,甘肃兰州市公安局在官方微博“@兰州公安”发布消息称,关于网传兰州某派出所副所长涉嫌嫖宿幼女一事,经兰州市公安局核实:原城关分局派出所副所长胡某因严重违法违纪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所涉案件司法部门正在依法审理。
“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再起
近年来,多起涉及公职人员的性侵幼女(14周岁以下少女)案被媒体曝光,如南方周末网曾报道过的2009年贵州习水多名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在贵州习水案中,部分嫌犯被以“嫖宿幼女”案入罪,由此引起民众争议。而在2012年5月底浙江永康和河南永城相继发生性侵女生事件后,争议再次掀起高潮。
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嫖宿幼女罪的量刑为5到15年,而强奸罪则是3年为起点,但最高可判死刑。援引《南方周末》 2012年6月份报道,有民众观点就此认为,嫖宿幼女罪为有钱有势的罪犯提供了“免死通道”,应当废除。此外,还有民众认为该罪名给被害幼女冠上“卖淫 女”的污名,对被害幼女产生二次伤害。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强奸罪起刑点比嫖宿幼女罪低,取消(嫖宿幼女罪)之后,钟情于幼女的买春者,很有可能反 而被轻判。
对于如何处理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法递交《法律意见书》。据2012年12月《东方早报》报道,这份汇总多位法学专家建议的《法律意见书》,总结了三种修改路径:
一是保留“嫖宿幼女罪”,但更改 “嫖宿”一词。明确该罪名只适用于那些幼女完全自愿甚至主动提出通过提供性服务获取报酬的情形。如嫖宿幼女多人或多次嫖宿幼女的,按强奸罪加重情节处罚。
二是修改刑法,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三是修订刑法,单设“针对儿童性侵害罪”。这样涵盖面广泛,把幼男或其他猥亵行为也纳入进来,至于伴随的是暴力还是有偿,只需根据不同的情节设置不同的刑档。
近年来全国两会经常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出废除或修改“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提案。据《检察日报》 2012年7月报道,201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建议“嫖宿幼女按强奸罪定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回复表示:“这一问题,有关方面尚有不同 意见,有的提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两种犯罪在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客观方面有明显不同,不宜以强奸罪论处,我们将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研究论证。”不过,前述 2012年12月《东方早报》报道援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一位负责人的说法表示,他们尚未立项调研(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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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infzm.com/content/89309
当年的党(共匪)呆婊(代表)中的萝莉控为了方便自己订立了这条恶法。
正如文章最后所说,这条恶法为有钱有势的罪犯提供了“免死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