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佳智能手機TOP 6,誰上榜?

【Appshot智慧好程式╱文‧整理報導:王建力/資料來源:thenextweb】

 

2012年即將劃入尾聲,隨著市場競爭的壓力下,Apple、Samsung、HTC、Nokia、Sony等各個手機大廠在這一年內都釋出今年度最優秀的智能機款,對於用戶來說是各個廠牌機款「青菜蘿蔔各有所愛」。

 

有鑒於此,美國科技網站TheNextWeb就替用戶們整理出本年度最佳的六款智能手機,其中奪下2012最佳智慧型手機殊榮寶座,仍是眾所皆知的蘋果iPhone 5。

 

 

TOP 1  Apple iPhone 5

 

蘋果iPhone 5雖然是歷來蘋果產品當中,曝光速度最快也最徹底的手機,但依舊不減它的銷售感染力,以更大的4吋屏幕卻更輕薄的特性打出口碑,出色的性能並支援4G LTE更是不在話下,此外還配備聰明的Lightning接頭,很快就成為暢銷的智能手機。

 

 

TOP 2  Samsung Galaxy S III

 

Samsung今年超越手機龍頭大廠Nokia成為全球最大的智能手機製造商,並也是銷售數量最大的手機製造商。

 

近年尤其在Galaxy系列上的優秀表現,今年推出的Galaxy S III接續去年的姊妹機Galaxy S II的熱賣風潮,以4.8吋720p的Super AMOLED顯示屏幕配備Exynos四核處理器,很快就在全球寫下3000萬部的佳績,並持續在今年度創下暢銷紀錄。

 

 

TOP 3  Google Nexus 4

 

在2012年,Google改變Nexus的產品定位,但沒有改變銷售方式,連負責生產的LG都沒預料到Nexus 4竟然會如此熱賣。

 

但是以Google最新Android 4.2平台為核心系統,4.7吋1280 x 768的大高分辨率螢幕外加四核1.5GHz高通APQ8064 Snapdragon處理器、2100mAH高容量電池、800萬畫素攝影鏡頭等高能配備,卻只賣299(8GB)至349美元(16GB)的低價策略,它想不被人注意到都難。

 

TOP 4 Nokia Lumia 920

 

雖說Nokia已被擠下龍頭寶座,但今年度推出的Lumia 920卻受到業界一致好評,Lumia 920搭載WP8系統、雙核1.5GHz的S4處理器,並配備4.5吋的IPS超靈敏觸碰屏幕,這次強悍的攝影功能更是外界最為推崇讚賞的特性,870萬畫素的蔡司鏡頭支援光學防震、F/2.0大光圈等。

 

更別提Qi 無線充電功能的便利性,Lumia 920的推出被稱之為Nokia的復甦一點都不為過。

 

TOP 5  HTC One X+

 

在4月份時,宏達電推出One X,而睽違半年後再度推出升級版本One X+。

 

雖然同樣配備4.7吋720p屏幕以及1GB RAM,但在處理器卻升級到1.7 GHz四核Tegra 3,注重用戶體驗的HTC在此升級版的既定售價方面仍舊合理,並強調One X+比One X的效能會再提升67%。

 

 

TOP 6  Samsung Galaxy Note 2

 

說到三星Galaxy 系列的Note,應該很多人都會有印象,它顛覆智能手機普遍4吋螢幕的限制,表明用戶對於大屏幕的欲望。

搭配四核1.6 GHz Cortex-A9處理器、2GB RAM和3100 mAh電池。如此大器的身家背景讓它在推出後很快就突破500萬部的銷量成績,是Samsung與Galaxy S系列旗艦機一同阻截蘋果iPhone系列的主力機款。

 

最後,除了上述的6款智能手機外,還有HTC的8X與Droid DNA,LG的Optimus G以及Sony Xperia T等出色機款都很受用戶的歡迎。

 

 

然而,奪下冠首的iPhone 5雖然是在第三季推出,卻創下2012最佳智能手機的尊稱,在銷售後的一天內,就以勢如破竹之勢熱賣200萬部,繼12月中旬開始陸續在中國、台灣等市場舖貨上市後,又接續迅速竄伸亞洲市場的銷售數字。

 

今年的iPhone 5雖然沒有驚喜,卻仍舊是智能機款的亮點之星,在智能手機市場如此競爭的現代,但且希望蘋果切莫恃功而驕,能在產品能激盪出更多驚喜與創新,在明年肯定又是一場血淋淋的「機」戰,而又會是誰會殺出一條血路呢?

 

最後,我們從這份名次榜單上就看得出來,智能手機市場分別被Apple、Samsung給分佔,三星所佔據的是市場,蘋果則佔盡名次,也是種非常有趣的縮影現象。


 

HTC還能搶進前6名,不簡單!鼓勵鼓勵!

三爽看到HTC也上榜,就很不爽了!下次拿出更猛的機海戰術,更強配備,更便宜價格,更猛的廣告,於是HTC又跌落10名以外,只比根本沒上榜的MOTO好一點。

🍎たったひとつの真実見抜く、見た目は大人、頭脳は子供、その名は名馬鹿ヒカル!🍏

沒辦法,三爽和林檎都是大得不得了的公司,小小HTC能擠進前六已經是贏了。

HTC本來可以輕易幹掉Moto或是Google,但偏偏連根本就不會設計硬體的Google都幹不掉,可說是相當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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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吧?Google Nexus 4根本是LG手機,HTC本來就不是LG的對手。

那我看HTC還是趕緊退出前6名算了!反正除了Apple跟Nokia,全部清一色通通都是吹牛不智慧手機!


 

某電子大廠濫用建教生達28.6% 監委糾正兩部會

建教生竟成廉價勞工!監察院調查報告28日指出,某電子大廠「宏OO」的生產線人數共4550人,建教生高達1300人,還要輪大夜班,比例達28.6%,可見建教機制有許多漏洞,因此監察院糾正教育部、勞委會。監委伊祚芊痛批,有學校7月放榜, 9月才開學,但因為工廠缺工,學校還沒上課,就找學生去實習。

伊祚芊直言,電子大廠就算違法被裁罰,也只罰2萬4000元,但節省下來的人力成本恐超過240萬,根本不痛不癢。監委尹祚芊、陳進利、李炳南據報告指出,2011年為止,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監督的建教生達2萬5741人,建教合作機構家數有2310家,但勞委會僅抽查2.2%機構,抽查出的違法比率高達60%。

伊祚芊認為,建教生人數從2004、2005年開始快速增加,到了2006年更有20%的比例成長。她指出,這可能與2006年學校申辦建教合作的審核方式,調整為3年內經評估合格1次以上者,得免再做現場評估,學校可自行辦理有關。李炳南指出,建教模式以輪調2到3個月,最容易成為企業的替代勞力,他懷疑現在22k低薪如此嚴重,可能跟建教生被拿來當替代勞力有關。

伊祚芊指出,有些學校甚至本身也成為人力仲介,辦桌的洗碗、端盤子,也臨時找兩班學生去做。而學校7月放榜,還沒開學就因工廠缺工而被找去實習,這算甚麼實習?她雖然沒有直接證據,但合理懷疑廠商有拿到一定利益。


 

啊~某電子大廠「宏OO」?這是啥?該不會是「O達O」或是「OO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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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可能,台灣廠商最愛搞血汗工廠,最好宰的莫過於建教生,而推他們進火坑的則是教育部。

沒錯!這根本就是豬頭教育部的錯! 監察部有公佈教育報告,同樣政府文件不受著作保護,所以全文照貼!

 

類  別 調查報告
審議日期 101/12/13
修改日期 101/12/28
字  號 1000800501
案  由 尹委員祚芊、陳副院長進利、李委員炳南自動調查︰建教合作制度自58年實施以來,因部分辦理學校及建教合作事業機構濫用建教合作制度,致使問題層出不窮,影響建教生權益,教育部似未善盡保護之責,涉有違失乙案之報告。(101教調56)
備  註  
案文連結  

調查報告

調查緣起:本案係委員自動調查。

調查對象:教育部、勞委會。

案  由:建教合作制度自58年實施以來,因部分辦理學校及建教合作事業機構濫用建教合作制度,致使問題層出不窮,影響建教生權益,教育部似未善盡保護之責,涉有違失乙案。

調查意見:

為調查案情,民國(下同)101年1月12日本院分以處台調壹字第101830091、1010830093號函請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等相關機關說明並檢具佐證資料到院,勞委會於同年3月16日以勞動3字第1010130462號函、教育部於同年月28日以部授教中(三)字第1010506184號函復;又於同年9月18日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陳慧玲、教育部次長陳益興及中部辦公室主任藍順德等相關人員到院接受詢問,復於同年月19日、10月8日邀請中部辦公室前主任吳鐵雄、顏火龍及林樹全等人員到院接受詢問後,茲已調查竣事,爰將調查意見臚陳如下:

1、 教育部自93年頒布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後,源頭管理不善,把關不嚴,肇致嚴重影響建教生權益,核有嚴重怠失

(1) 按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93年3月5日訂頒)第2條規定:「第1項:本辦法所稱建教合作,指高級職業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就已辦理之職業類科或學程,與政府機關或合法立案、性質相關之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以下簡稱建教合作機構)合作,辦理與學校教育目標有關事項。第2項:參與建教合作之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稱為技術生。」同辦法第3條規定:「一、建教合作應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之。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聘請建教合作專家學者、業界代表及學校代表等組成建教合作審議委員會,審核學校所提報之申請案﹔並得視業務需要,於核定前組成專家小組,辦理建教合作機構現場評估。三、前項建教合作機構審核評估作業之相關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準此,參與建教合作之學生(下稱建教生),非屬企業之替代人力,建教生權益之保障需賴教育部維護,合先敘明。

(2) 次按勞動基準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同法第65條規定:「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復依高級職業學校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第10點規定:「學生分發建教合作機構前,學校應負責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家長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四份,學校、建教合作機構、技術生各持一份,另一份函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高級職業學校階梯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第10點規定:「學生分發建教合作機構確定後,學校應負責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家長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四份,學校、建教合作機構、技術生各持一份,另一份函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又高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第8點規定:「本班學生分發建教合作機構確定後,學校應負責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家長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四份,學校、建教合作機構、技術生各持一份,另一份函送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準此,技術生訓練契約函送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備查,依勞動基準法及建教合作相關規範,均訂有明文。

(3) 依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規定,建教合作教育之執行、督導、評鑑及監督,屬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並分別規劃辦理,故學校之建教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評估、訪視考核及其獎勵懲處業務,係屬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權責。是以,目前高中職辦理建教合作教育之學校,分屬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或臺北市、高雄市政府主管。近10年來,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審核通過辦理建教生之人數佔全國建教生人數比例約為84.3%至94.5%,故本院查核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建教合作業務情形。

(4) 查92年以前之建教生人數成長不大,然到了93年以後建教生人數逐年成長,尤以93至94年期間每年以超過10%之增幅最大,93至97年期間,每年則以超過20%之增幅,大增建教合作機構家數。99及100年建教生人數及建教合作機構家數之成長率雖呈減幅趨勢,但仍可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在大幅增加建教生人數及建教合作機構家數下,監督管理顯有鞭長莫及之慮。參見下表。

學年度

全國建教生學生總人數(A)

高中職學校職業科班級學生數*(B)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定所屬公私立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業務基本資料

 

 

 

學生人數(C)

建教合作機構家數

教育部所轄學校建教生佔全國職業科班學生比例(C/B)

教育部所轄學校建教生佔全國建教生人數比例(C/A)

90

15,244

377,731

14399

557

3.8%

94.5%

91

15,001

339,627

14086

662

4.1%

93.9%

92

19,577

325,996

17508

786

5.4%

89.4%

93

23,901

326,159

21524

969

6.6%

90.1%

94

28,595

331,604

25051

1300

7.6%

87.6%

95

31,933

335,554

27983

1618

8.3%

87.6%

96

34,176

339,497

29621

1950

8.7%

86.7%

97

35,746

346,563

30579

2336

8.8%

85.5%

98

35,279

354,608

29728

2498

8.4%

84.3%

99

34,192

362,514

29701

2766

8.2%

86.9%

100

29,855

366,449

25741

2310

7.0%

86.2%

資料來源:教育部101年3月28日部授教中(三)字第1010506184號函及同年9月18日到院詢問之書面說明、教育部統計處

註*:教育部說明:高中職學校職業科班級學生數:係指職業類科、建教合作班及綜合職能科學生總數(不含綜合高中)。

(5)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前主任吳鐵雄到院說明略以,以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前身為臺灣省教育廳)會事先審查建教合作事業機構,組成專家學者評估小組實地審查每一個建教合作機構,待建教合作機構通過審核後,才將建教合作機構名單公布給全省高職,再由學校去跟建教合作機構簽約,並將契約送到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建教生送進建教合作機構後,會有一個訪視小組並且作成訪視報告,93年以前由教育部技職司訂定政策,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執行,在93年頒布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後,政策與執行方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統籌負責。

(6) 然93年教育部頒布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建教合作方式,係授權先由學校主動申請辦理科別,自行覓妥具備教育部規範之基本要項如該建教合作機構需經登記核准設立有案、具有該科訓練或實習設備等項目後,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組成專家學者評估小組,依據教育部制定之建教合作機構評估書表至建教合作機構現場進行評估。且自95學年度起,學校申辦建教合作審核方式,調整為3年內業經「評估」合格1次以上者,得免予再做建教合作機構現場評估,授權由學校自行辦理評估,即第1年評估合格後,其餘年度,教育部未至建教合作機構進行現場評估,以授權學校辦理自評建教合作機構,學校將評估結果函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准始准辦理,教育部對於免評估之建教合作事業機構則僅列入訪視抽訪對象。

(7) 又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專家學者評估小組至現場評估建教合作機構之情形,在92年時,該專家小組在評估階段,到現場對於欲辦理工科之建教合作機構進行評估之比例有98%到場率,核定同意建教合作機構之工科家數比例達95%,若如吳鐵雄主任所言,先審核建教合作機構後,方開放學校申請,其申請辦理工科建教生之學校亦均通過其審核;教育部中部辦公室雖同意學校辦理商科之校數比例達100%,但因未有專家學者評估小組到場評估商科,對於建教合作機構均未開放辦理,其作法尚稱嚴謹。

(8) 但到了93、94年,專家學者評估小組到現場進行評估之最低比例,就工科而言,到場率為87%,商科到場率僅64%,然教育部審核同意學校開辦商科之校數比率均高於工科;而教育部審核通過建教合作機構申請辦理商科或工科家數之比率均達86%以上。此後,教育部在專家學者評估小組階段,其審核通過之比率可以高於到場率,顯見,教育部對於保障建教生之源頭評估制度,其把關評估機制已漸鬆動。

(9) 到了95、96年,評估階段,專家學者評估小組到現場去看建教合作機構之情況更少,95年商科到場率僅47%,工科到場率僅50%之下,教育部審核同意學校辦理商科之校數比例達100%,辦理工科之校數比例亦高達88%,同意建教合作機構進用商科建教生之家數比例高達91%,工科家數之比例高達90%。顯見,教育部把關這些建教合作機構之審核人力嚴重不足,一旦學校申請商業類科,就全部通過,學校所找的建教合作機構,只要該機構願意跟學校一起合辦建教合作,其審核通過比率高達90%以上。到了96年,專家學者評估小組商科到場率僅52%,工科到場率下降到僅27%,之下,教育部審核同意學校辦理商科比例達98%,辦理工科比例亦高達97%,同意建教合作機構進用商科建教生之家數比例高達83%,工科家數之同意比例高達91%。迄至101年,專家學者評估小組工科之到場率亦僅達60%,商科僅66%之下,教育部審核同意學校辦理商科之校數比例高達98%,辦理工科之校數比例亦高達96%,同意建教合作機構進用商科建教生之家數比例達76%,工科家數之同意比例降為40%。足見,教育部自93年起,大量開放建教合作業務,但是審核不嚴之情形相當嚴重。

年度

專家學者評估小組赴現場評估建教合作機構之比例(即到場率)

教育部核定同意(即通過率)

 

 

學校比例

建教合作機構比例

91

商科:-

商科:1

商科:-

 

工科:0.98

工科:1

工科:0.95

92

商科:0.78

商科:0.97

商科:0.89

 

工科:1

工科:0.93

工科:0.95

93

商科:0.91

商科:1

商科:0.88

 

工科:1

工科:0.93

工科:0.94

94

商科:0.64

商科:0.97

商科:0.94

 

工科:0.87

工科:0.97

工科:0.86

95

商科:0.47

商科:1

商科:0.91

 

工科:0.5

工科:0.88

工科:0.9

96

商科:0.52

商科:0.98

商科:0.83

 

工科:0.27

工科:0.97

工科:0.91

97

商科:0.58

商科:1

商科:0.93

 

工科:1

工科:0.66

工科:0.78

98

商科:0.67

商科:1

商科:0.91

 

工科:0.96

工科:0.93

工科:0.55

99

商科:0.74

商科:1

商科:0.84

 

工科:0.78

工科:0.91

工科:0.57

100

商科:0.61

商科:1

商科:0.64

 

工科:0.87

工科:0.9

工科:0.44

101

商科:0.66

商科:0.98

商科:0.76

 

工科:0.6

工科:0.96

工科:0.4

資料來源:101年9月18日教育部到院接受詢問之書面說明

(10) 教育部在93年以後,授權學校自行尋找建教合作機構,該部專家學者評估小組未能全部到現場評估建教合作機構下,卻以非常高之比例審核通過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對於上開通過率高於到場率之情形,據教育部函復本院稱其對於學校之管理方式略以,於各學年度核定各校建教合作科班時,均於公文載明:「各校應確實依規定協助學生簽訂技術生訓練契約共4份(學校、合作單位、學生及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各1份),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99、100學年度教育部查核發現,99學年度計有45校辦理建教合作,其中有21校沒有依法將書面訓練契約送當地勞政機關備案,違法之校方約占46.7%;100學年度則有52校辦理建教合作,有8校未依法將書面訓練契約送當地勞政單位備案,違法之校方約佔15.4%,教育部將加強輔導並作為爾後核班之依據云云。

(11) 惟本院依勞委會99、100年度建教生專案檢查建教合作機構違反法令之條款統計,查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65條,有關未完成書面訓練契約備案之違法情事居多。復函請教育部說明現在辦理建教合作機構中,究有多少家尚未將訓練契約函送當地勞政機關備案?教育部函復本院略以,因歷年書面訓練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案,係由各建教合作機構於有新進技術生進場時隨時報送,且限於經費及人力,並考量學校、建教合作機構工作負擔,故訓練契約未報送勞政機關備案者,目前尚無具體統計數據。

(12) 綜上,建教合作能讓學生一方面在學校中修習一般科目及專業理論課程,一方面到相關行業接受技能訓練,以利就業準備的一種職業教育方案,對於學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雙方而言,含有深遠的教育意義。原本立意良善,然因教育部未能在評估階段請專家學者評估小組全部把關,復於專家學者評估小組到場率不高時,又浮濫大量同意開放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業務,嗣後對於訓練契約未依法報送勞政機關備案者,又無法掌握;另,弱勢建教生與其家庭就其訓練契約有無妥善維護其權益,恐無判斷能力之下,建教生並無法如同一般勞工可以自己選擇雇主,係因就讀建教合作班方至建教合作機構一邊工作一邊學習,而教育部以先審核通過學校辦理建教合作後,授權學校再進行契約簽訂作業,甚多學校迄今,業未依法保護建教生,教育部卻又以考量學校、建教合作機構工作負擔為由,未妥善保障建教生之權益,讓部分不肖學校以推展建教合作之名,將建教生送給未具建教合作教育理念之企業剝削,違失咎責,益臻明確。基此,教育部自93年頒布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後,源頭管理不善,把關不嚴,肇致嚴重影響建教生權益,核有嚴重怠失。

2、 教育部建教合作制度之訪視功能長期不彰,且對於訪視小組指出有問題之建教合作事業,未積極依法處理,放任學校、建教合作機構違反建教合作之精神及相關法令規定,未站在維護建教生權益之立場,錯失保障學生權益之先機,導致防弊機制無效,核有嚴重怠失

(1) 按教育基本法第2條規定:「第1項: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第2項: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第3項: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又,職業學校法第9條規定:「職業學校應配合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其辦法由教育部定。」

(2) 次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條規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另有關處於建教合作機構之建教生,於勞動基準法第65條規定:「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又,同法第69條規定:「本法第4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5章童工、女工,第7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據此,教育部一旦發現建教合作機構違法對待建教生時,應立即給予保護及協助,甚為明確。

(3) 又按,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第1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予以訪視考核,其考核結果績優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停辦或不予受理其下次申請案。第2項:前項建教合作機構考核作業之相關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4) 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在91年至94年均未對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分別進行訪視以進行監督,95至100學年度之建教合作訪視工作,就訪視學校部分,以95年訪視學校之比例35.4%最低,其次為96年56.5%。對於訪視建教合作機構部分,在高達1618家至2310家建教合作機構之情形下,實際平均訪視建教合作機構占全部建教合作機構總數之比例甚低,僅達3%至7.79%。參見下表。

 

95

96

97

98

99

100

訪視學校比例

35.4%

56.5%

100%

102.2%

73.3%

82.7%

訪視建教合作機構比例

7.79%

5.08%

3.25%

3%

3.25%

4.16%

資料來源:教育部101年9月18日到院詢問之書面說明。

(5) 教育部函復本院稱以,該部建教合作訪視作業健全,因在辦理過程中,除駐區視導人員隨時督導外,並自95學年度起定期辦理訪視。訪視所發現缺失,除通知學校改善外,其改善情形並作為次年訪視追蹤項目,惟如缺失情形嚴重或情況緊急者,則要求即時改善並對學校做必要處置。該部對於建教合作教育之監督,從各校辦理規劃階段開始,召開申辦說明會、各校提出申請、辦理書面初審、召開評估說明、進行實地評估、辦理審議會議、核定招收科班和人數、追蹤評估改進缺失、核給補助經費、辦理訪視作業到建教業務檢討為止,已有建全的監督機制云云。

(6) 然本院查核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5至100學年度訪視小組之報告,顯示教育部並未重視訪視結果,訪視發現部分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均未有教育理念並違反教育本質及相關法令規定,部分學校送到教育部核定之建教生資料與事實不符,甚至安排未經申請或是與就讀類科相關甚低之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機構工作;而部分建教合作機構不僅視建教生為一般勞工之替代品,還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令,如:正常工作時間違反法令規定、延長工作時間違反法定程序與規定、使未滿16歲之建教生於例假日接受訓練或超時訓練或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安排建教生至危險工作場所等情。又,本院另依報載剝削建教生之個案,查核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5至100學年度建教合作教育訪視報告後,請教育部到院詢問後,綜整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辦理之缺失略以:

1、 訪視功能長期不彰,相關檢討改進措施,無法確實保護建教生權益,核有欠當

查98年10月28日教育部訪視小組訪視洋○○○之訪視意見均屬正面,僅對治○中學高三建教生人數須修正為實際人數與加強督導防範建教生集體抽菸行為略微提到以外,未發現洋○○○招收之建教生超時訓練問題。另以聲○股份有限公司為例,99年11月22日教育部訪視小組報告對該公司記載略以,建教合作機構的生產性質與電子科及資訊科的課程相符程度低,而與學生訪談,建教生每日實際實習8小時,若有需要最高加班3小時;100年10月26日訪視小組報告載以:學生有超時加班現象,雖學生有意願,但還是依規定較佳。

教育部函復本院有關訪視小組無法發現洋○○○之建教生超時訓練問題之原因為:訪視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訪視,通常係先聽取建教合作機構簡報,再行檢視資料、參觀訓練場所、訪談學生,最後綜合座談。因時間僅約2-3小時,須檢視指標又多達數十項,另為避免過度干擾機構運作,僅能抽樣訪談當時在廠訓練之部分學生。該次訪視,訪視委員就當場了解所見,整體而言,多數指標均符合建教合作規範,並多有正面評價;惟因建教合作機構所提供資料並未明顯呈現輪值大夜班,機構在場陪同人員及所訪談學生亦未陳述有此情形,加上事前並無接獲是項違失訊息,致訪視委員未能及時發現超時訓練問題。99年4月報載後,教育部函復本院其處理方式略以,業於99年4月組成專案小組分赴育○工家、大○商工、大○商工、治○高中、清○高中、高○工商、高○工商及協○工商進行訪查,訪查結果上述學校確有將未經教育部核准之學生送至洋○○○實習,且有超時工作及輪值大夜班之情形,本案除協○工商列入100學年度核減招生名額外,其餘均於99學年度核減建教班招生名額,各校違失發生期間之承辦人及主管人員分由各校議處;洋○○○則經桃園縣政府查處該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在案。該案發生以後,該部嗣後於辦理訪視委員行前座談會上,均就超時訓練問題要求訪視委員加以特別留意。同時,透過訓練契約報送勞政主管機關備案之程序,當亦可避免再有類似情形發生云云。然卻仍有100年聲○股份有限公司之建教生超時工作,未見教育部依法辦理之情形發生。足見,教育部對於查察訪視制度盲點之檢討改善方式,完全無法杜絕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違法情事。

2、 教育部對於訪視小組指出有問題之建教合作事業,漠然以視,未積極處理,任由學校、建教合作機構違反規定

(1) 95學年度起,就有高達7家學校與宏○○進行建教合作,95年10月19日訪視報告即載以,該建教合作機構之建教生人數比例太高,且工作性質與就讀類科之相關性低。有關影響教育權部分,96年訪視報告仍稱資處科之工作性質與就讀類科之相關性低、學生在職場的訓練考核未呈現,無法與職場學分契合,影響學生權益。顯見,學校跟建教合作機構到了隔年仍未檢討改善。

(2) 97年10月間,桃園縣政府據報載,分於同年月28及30日前往宏○○檢查,勞委會則於同年11月4日根據媒體報載,以勞動3字第0970130852號函請桃園縣政府說明調查結果。桃園縣政府於同年月11日以宏○○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47、48、65條事證明確,而協○高中建教生未滿16歲童工共119名,所僱協○高中建教生王○○、王○○、張○○一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一日12小時,因多次違法(勞動基準法第32條)依法裁處新台幣24,000元罰鍰函復勞委會在案。因宏○○未提供書面訓練契約至桃園縣政府,故勞委會另於同年月5日以宏○○生產線人數共4550人,其中建教合作班學生達1300人,且需輪值大夜班,是否影響其身心發展與建教合作目的,以勞動3字第0970130857號函請教育部本權責查明妥處回復,並請中辦提供宏○○申請計畫乙份供參。

(3) 然教育部接獲勞委會函詢時,以業將關係學校私立協○工商妥處在案;對於前開勞委會來函,教育部未站在維護建教生立場,卻以長期以來對勞動基準法法條適用尚有部分疑義,例如建教生實習時段及工時是否合理、技術生可否上大夜班、技術生與勞工比例計算等為由,以同年12月5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70519068號書函回復並請釋疑或修法。其中該書函對勞委會之說明三略以:「……近期新聞媒體報導宏○○○○○股份有限公司建教生超時工作及上大夜班等情,凸顯出長久以來,學生家長反應建教生合理工時之疑義,因此,勞動基準法相關法條之適用,敬請惠予釋疑或修訂,以利建教合作教育推動……(三)目前學校與事業單位辦理建教合作,對於建教生(技術生)名額計算,係依勞動基準法第68條:『技術生人數不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規定辦理。近年來,由於產業自動化及分工細密,所需人力縮減,再則,服務業興起及行業特性(連鎖營業方式)等產業結構改變,如仍以舊法,勢必迫使有心促進產業升級的績優廠商,逐漸被排除在建教合作門檻之外,且亦無法因應時代新興產業之需求,影響建教合作教育之推展。為因應目前產業結構需求,建請儘速修訂該項條文,以符實際需求。」足見,教育部長期不僅對於訪視報告之警示視而不見,任由建教生被違法建教合作機構壓榨勞力,違反建教生非屬企業替代人力之規範,使其人數甚至佔到勞工人數之21.3%1,未維護建教生權益甚明。

(4) 教育部未提供宏○○之申請計畫卻以前開公文函請勞委會函釋說明勞動基準法案,勞委會於97年12月22日勞動3字第0970034469號書函復說明五略以:「雇主招募技術生或建教合作生之性質與目的與勞雇關係本有所別,為避免建教合作關係排擠一般勞工就業機會,現行勞動基準法第68條之規定,尚屬合宜。」教育部接獲勞委會回文後,以該函係法令解釋事宜,予以錄案參辦,未提供勞委會有關宏○○之申請計畫書至勞委會賡續辦理。

(5) 又,97年11月13日訪視報告稱以,仍有安排技術生輪值大夜班的情形,輪值大夜班妨害青少年學子的健康,不但違反勞基法及技術生訓練契約,更違反教育本質,且訓練契約未依規定函報主管機關,教育訓練完全未依教育部規範辦理,違失情形不容忽視,建議教育部宜督促改善之,於98年度各校申辦建教合作廠商評估前,再安排一次訪視作深入瞭解。

(6) 本院函請教育部說明對於宏○○在98年度申辦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前,該部是否依據97年訪視報告再安排一次現場評估?並對訪視小組發現,宏○○歷年違反教育、勞動基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相關法令,當年於訪視後,教育部分對學校、宏○○之懲處方式。教育部函復本院略以:宏○○○○○申辦98年度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前,時適值金融海嘯發生期間,該部正傾力謀求對策,積極協調學校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相關承辦業務人員實難分心注意及此,遂無安排訪視行程,惟針對該合作機構之申請案,採現場評估方式進行,藉以確認其改進情形。且嗣後於98學年度申請辦理建教合作班注意事項中,將有關工時、加班、休息、休假、職業災害等依據法令納入於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二市)高級中等學校98學年度申請辦理建教合作教育班注意事項中。另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8年4月1日所召開之98學年度建教合作申辦學校之合作廠商評估工作行前會議資料中,將訓練時間、加班工時等規定納入其中云云。顯見,教育部未站在維護建教生權益立場甚明。

(7) 教育部遂於98年7月24日核定宏○○為建教合作機構,以該次核定者為階梯式建教班,兩年後始有技術生進廠訓練。而當時宏○○一再向該部表達積極改善之誠意,且適值金融海嘯發生期間,為免影響學生職場實習機會,該部乃基於輔導立場,將學校及該機構列入加強輔導對象,暫時未實施具體懲處措施云云。然據桃園縣政府查復本院證稱,該府查無宏○○98年度書面訓練契約報備資料。

(8) 另據98年11月12日訪視報告指出,訪視時,宏○○之訓練契約仍有夜班條款、訓練計畫等與教育部規範不符之情,該訪視報告指出違法情事該部未通知勞政機關。又教育部函復本院稱以,該部查核宏○○101年所簽之訓練書面契約業無夜班條款。惟本院檢視教育部99、100年訪視報告,尚有甚多建教合作機構未依教育部之規範辦理。足見,教育部對於訪視小組指出有問題之建教合作事業,未積極處理,任由學校、建教合作機構違反規定,嗣後所訂定之98學年度申請辦理建教合作班注意事項,仍可見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違反勞動基準法及該部相關法令,推動維護建教生權益之檢討改善情形難謂有效。

(7) 綜上,建教生核屬學生身分,身心發展皆未健全,為維護其身心健康發展及人身安全,勿使外界存有壓榨建教生之疑慮,教育部應落實訪視制度進行監督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以維護建教生權益。然教育部怠忽職守,先是審核同意就讀科別與建教合作之工作無關連性之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在訪視小組發現並向教育部提出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有違法問題時,仍置之不理;另對嚴重違法之建教合作機構履以輔導方式處理,任由違法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聯手壓榨學生,導致訪視監督制度崩潰,亦未能有效會同勞政機關在建教合作評估與監督過程中,就維護建教生權益部分,提出讓民眾放心的作法。建教生非廉價勞工之來源,教育部大量放寬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業務門檻,變相提供建教合作機構廉價勞力,恐影響正式畢業生之就業。基此,教育部建教合作制度之訪視功能長期不彰,且對於訪視小組指出有問題之建教合作事業,未積極依法處理,放任學校、建教合作機構違反建教合作之精神及相關法令規定,未站在維護建教生權益之立場,錯失保障學生權益之先機,導致防弊機制無效,核有嚴重怠失。

3、 教育部未積極推動獎優汰劣配套措施,對違法學校之懲處效果不佳,建教生權益嚴重受損,社會譁然,洵有欠當

(1) 按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第1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予以訪視考核,其考核結果績優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停辦或不予受理其下次申請案。第2項:前項建教合作機構考核作業之相關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另,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之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95學年度建教合作教育訪視實施計畫第11條規定:「一、承辦學校應就訪視結果加以歸納、分析,並編印年度訪視結果報告書送中部辦公室,以供未來規劃建教合作教育之參考。二、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就訪視結果,辦理獎勵及進行追蹤輔導,以提昇各單位教育效能。」足徵,教育部對於辦理建教合作業務之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業訂有獎優汰劣作業以維護教育目標及學生權益。

(2) 教育部函復本院說明該部對於獎優汰劣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之實際作法略以,該部針對建教合作機構與學校接受實地訪視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即彙整訪視結果及召開訪視結果檢討會,並完成撰寫訪視報告書。訪視結果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發函通知各校就其缺失及應改進事項,要求限期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呈送教育部查核,並列為下年度訪視之重點。針對辦理不善之學校,該部將其列入專案輔導對象,再次安排輔導訪查,如學校改善情形不彰,則處以停辦或不受理辦理建教合作班之申請。而建教合作機構若是前一年度訪視結果為四等以下之建教合作機構,則再次列為當年度訪視對象。對於訪視等第評比結果,亦列入申請辦理的條件資格,依照101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辦理建教合作教育班注意事項,若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連續兩年訪視成績均為五等者,則不予同意新學年度建教合作班之申請案,藉以達成擇優汰劣之目的云云。

(3) 然查教育部無法提供本院有關該部辦理獎勵績優之建教合作機構之相關內容外,教育部對違法學校之懲處效果不佳,建教生權益受損之情形略以:

1、 未獲核定辦理建教班卻嚴重違規之相關案件懲處情形

(1) 依私立學校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始得招生;其於每學年招生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擬訂下列事項,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一、招生辦法。二、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之招生名額。三、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是以,如非辦理「建教班」之私立高中職以「建教班」名義對外招生,違反前述之規定。

(2) 教育部調查假建教班之情形:99年10月教育部針對所轄167所私立高中職(118所高中及49所高職)進行清查:

<1> 99年10月11日報載新○中學(原名樂○高中)假冒「建教班」之名義招生,於新生註冊後,即被「仲介」到企業實習等情。案經該部查證該校擅自以建教班名義對外招生之違失屬實,處以核減100年私校講補助經費並核減100學年度招生班數1班。

<2> 至於協助學生到事業單位工讀計有5校,分別為高雄縣樂○高中、苗栗縣大○高中、臺南市六○高中、臺北縣豫○工商、臺北縣中○○○。另協助學生到事業單位實習者計有9校或實習情形,分別為臺中縣慈○高中、臺北縣康○實驗高中、臺南市光○女中、新竹市世○高中、彰化縣文○高中、彰化縣大○商工、臺北縣清○商職、臺南縣天○工商、基隆市光○家商。

<3> 教育部對上開學校、事業單位之處置參見下表:

查核項目

違反

學校數

教育部處置情形

學校名稱

編制班以「建教班」名義招生?

1

1.核減100年私校獎補助經費。

2.提私立學校諮詢會,核減100學年度招生班數1班。

高雄縣樂○高中

辦理工讀性質學校學生薪資所得符合法定薪資規定?

3

1.函請學校協助學生與合作事業機構協調限期改善。

2.屆時改善未果,學校將扣減獎助金;並將合作事業機構函送勞政機關依法究辦。

臺南市六○高中、苗栗縣大○高中、高雄縣樂○高中

辦理工讀性質學校學生享勞保相關保障?

3

1.函請學校協助學生與合作事業機構協調限期改善。

2.屆時改善未果,學校將扣減獎助金;並將合作事業機構函送勞政機關依法究辦。

臺南市六○高中、苗栗縣大○高中、高雄縣樂○高中

學校與合作事業機構有簽訂實習契約?

3

函請學校與合作事業機構協調簽訂契約,以保障相關各方權益。

臺中縣慈○高中、彰化縣文○高中、臺北縣康○實驗高中

針對學期中赴校外實習學生訂有補救教學計畫?

1

函請學校規劃補救教學課程,以保障學生受教權。

新竹市世○高中

資料來源:教育部

<4> 教育部對於上開學校改以協助學生到事業單位工讀或實習之名義,將學生送至未經教育部評估合格之事業單位之作法,函復本院稱以,學生在寒、暑假期間於校外工讀,係屬學生個別意願行為,如涉及勞動權益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此種學校協助學生赴廠家工讀之行為,屬學校熱心協助學生之舉云云。然該等私立學校將學生送至未經教育部審核通過之事業單位從事勞力工作,該事業單位非為教育部審核通過之建教合作機構,教育部查獲後亦未將該等事業單位名單送至勞政機關以維護學生權益,學生並無建教生保障機制卻類似建教生於事業單位從事工作,依上開教育部之處置方式,顯未足以妥善保障該等未成年學生之身心健康與相關權益,且易使人誤會為建教合作班,教育部監督管理方式洵有欠當。

2、 業獲辦理建教班之違法學校、建教合作機構,教育部對其懲處效果不佳

(1) 95年教育部查有大○商工、仁○高中、義○高中等3所學校辦理建教班時,教育部查獲違失略以,將學生送至未經評估之事業機構、在校上課學生數與核定人數差距甚大、輪調期間未符原核定期間等情形,該違失學校分對建教組長、實習輔導、教務處主任等主管處以申誡、小過或調離行政主管職務。97年大○商工、南○工商2所違規學校,將學生安排至未經評估核定之事業單位且發生重大工安事件、或上大夜班、超時加班、未依規定輪調等問題,大○商工僅將建教組長調職,南○工商則為建教組長離職、實習主任退休方式處置。99年洋○○○工會指訴建教生超時工作、例假日工作及加班費短少等違規事項,案關學校計有治○中學、大○商工、清○高中、大○工商、育○工家、高○工商、高○工商、協○工商等8所學校,學校承辦組長離職或減扣考績分數、記過、降為幹事、調離主管職務等處置。同年能○家商因技術生契約內容及超時訓練並錯置評估核准年度安置學生實習,該校建教組長、實習主任各記小過乙次與警告等不等之懲處,另校長自請處分記小過乙次。同年方○工商亦因違規將學生送至未經評估事業及疑似超時訓練與未落實輔導工作等事項,該校就業組長、餐飲科主任、校長後來離職。100年則有南○工商、成○工商、華○工家等3所學校,分有學生送至未經評估合格之事業機構實習、臨時抽調學生支援事業機構或將學生安置至與學生就讀類科不同性質之事業機構實習、學生上大夜班及超時訓練等節,學校之建教組長離職、更換駐廠總老師、建教主任大過二次等不同之懲處。

(2)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上開查獲之違規學校,以大○商工及南○商工各計有2次,核屬違規情形最高。然本院查核教育部95至100年之訪視報告,多校長期辦理建教合作時,業未依法維護建教生權益,教育部並未要求校方改進,卻仍賦予該等學校繼續辦理建教合作事項,肇致學校跟建教合作機構年年犯規,而違規事實雷同之處頗多,核有欠當。

(4) 綜上,教育部未積極推動獎優汰劣配套措施,且對違法學校之懲處效果不佳,查多校長期未依法維護建教生權益,教育部卻仍賦予該等學校繼續辦理建教合作事項,肇致學校跟建教合作機構年年犯規,而違規事實雷同之處頗多,導致社會譁然;復對私立學校以協助學生到事業單位工讀或實習之名義,將學生送至未經教育部評估合格之事業單位之監督方式,顯難謂善盡保障該等未成年學生之身心健康與相關權益之職責,均洵有欠當。

4、 教育部建教合作教育相關法規未盡周延,又未落實監督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對建教生之輔導業務,核有未當

(1) 教育部建教合作教育相關法規未盡周延

1、 依據教育部組織法第8條規定:「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四、關於建教合作事項。」職業學校法第9條規定:「職業學校應配合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及建教合作;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教育部於93年3月5日台參字第093002911A號函訂頒「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同年3月30日教中(三)字第0930504947號函依據前述實施辦法訂定「高級職業學校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高級職業學校階梯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及「高級職業學校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供各校作為辦理之依據,另發布「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二市)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辦理建教合作教育班注意事項」。查教育部辦理建教合作教育學校均屬該部或直轄市政府主管,應依「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辦理,其執行、督導、評鑑及監督,則依其主管權責分別規劃辦理。至臺北市及高雄市政府則各自訂定「臺北市高級職業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教育規範」供所轄學校依循辦理,其建教合作辦理模式,臺北市區分為階梯式、實習式及其他;高雄市區分為輪調式、階梯式、實習式及其他。因此,教育部所轄學校係依「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及該部訂定高級職業學校輪調式、階梯式及實習式建教合作教育作業規範辦理,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2直轄市所轄學校辦理建教合作班則各依自訂規範辦理。教育部函復本院說明:「由於社會環境、產業結構(服務業興起)、經濟因素及教育環境改變等,上述相關規範已有再行檢討修訂之必要。」

2、 勞委會99年8月26日勞動3字第0990080515號函復本院略以,雇主發給建教生之生活津貼或超時訓練生活津貼,係屬雇主與建教生所簽訂之書面訓練契約約定事項內容,勞動基準法就該等事項並無明訂罰則,且勞工主管機關亦未能依該法令雇主限期給付,倘生爭議,因該書面訓練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應依私法途徑解決。

3、 教育部函復本院稱以,目前「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班技術生教育訓練契約範本」、「階梯式建教合作教育班技術生教育訓練契約範本」僅係該部擬訂供學校參用,因考量各事業單位之差異性,因此未強制要求學校及事業單位完全參照。教育部未來研擬之「技術生教育定型化訓練契約」,將邀集專家學者共同研商,其內容包含:訓練課程、訓練項目、訓練方式、訓練期限、每日訓練時間、超時訓練原因與時間、膳宿負擔、交通、生活津貼、超時訓練生活津貼、國定假日生活津貼、生活津貼最低給付基準及逐年調升計畫、每日訓練之休息時間及例假、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等事項予以考量納入。並確實監督學校、企業與學生簽訂技術生教育訓練契約書,同時函報勞政主管機關。

(2) 教育部未落實監督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建教生之輔導

1、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指派專人負責技術生之輔導,學校並應指派包含該科專業教師之教師若干人,定期至建教合作機構進行訪視。」同法第11條規定:「學校應協調建教合作機構依職業學校學生輔導辦法及學校所定之輔導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技術生輔導及相關事項。」

2、 教育部就校方未指派教師訪視之檢討改善作法函復本院稱以,98年之前,教育部於各項建教合作會議,多次宣導說明應遵守規定,亦處理個別學校違失情形,但尚無全面性的統計數據;為能督導各校老師確實定期至事業機構訪視輔導學生實習情形,教育部於99年11月17日辦理99學年度建教合作業務檢討會,重申各校每個月應至建教合作資訊網填報學校老師至事業機構輔導學生情形,如未如期填報,將記點並納入建教合作核班參據。除已將各校填報情形列入訪視檢核項目,並且對於未落實辦理之學校,依照情節輕重列入100學年度扣減建教合作招生名額。

3、 然本院查核教育部95至99年建教合作訪視報告,甚多學校未依法指派教師訪視,迄至100學年度,仍有私立中○○○無法主動聯絡建教合作機構、也無法定期訪視學生。教育部函復本院對於該校之懲處情形為:該部核定101學年度建教合作科班人數時,依據100學年度訪視結果,扣減其招生人數45人。另將之列入年度訪視及高風險專案督導對象。

(3) 綜上,教育部建教合作教育相關法規未盡周延,而教育部授權學校教師訪視學生之輔導機制,能作為了解建教生在建教合作機構之問題,儘速謀求解決之道,但教育部卻長期未落實監督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對建教生之輔導業務,迄今仍有學校違反有關輔導之規定,長期出現漏洞,核有未當。

5、 勞委會長期未能主動監督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維護建教生權益,且未主動橫向聯繫教育部聯手防堵企業違法壓榨建教生,核有不當

(1) 按勞委會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本會對於省 (市) 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第7條:「勞動條件處掌理左列事項:四、關於推動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基準之指導事項。五、關於童工、女工與技術生之特別保護事項。」

(2) 自民國73年起,勞動基準法規定建教生準用技術生有關法條,勞委會或地方政府勞動檢查機關對於建教合作機構違反建教生相關規定之歷年查察情形,勞委會未能提供73年勞動基準法實施後,勞政機關歷年確實辦理狀況到院。惟該會函復本院有關為保障建教生權益,督促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行政之作為,提供本院有關96至101年該會所辦理之建教生訪查及檢查情形略以:

1、 於96年度辦理建教生專案訪查,共計訪查200家事業單位,並針對未合於法令規定之建教合作事業單位,由各縣市政府提供輔導資料本權責處理,並持續督導以保障建教生權益。

2、 99、100及101年度辦理建教生專案檢查,由勞委會各區勞動檢查所、北高二市勞檢處,通知並會同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保險局、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聯合查處,以保障建教生權益。

(3) 據勞委會99、100年度建教生專案抽查結果:99年度檢查共抽查美容美髮業、觀光餐飲業、批發零售、超商業、汽車、製造業及影視業,共計51家事業單位,查有違反法令者計38家,計有79件有違反法令之情事,其中違反勞動基準法共計74件,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共計5件。100年度建教生專案檢查共抽查美容美髮業、觀光餐飲業、批發零售、超商業、汽車、製造業及影視業,共檢查50家建教合作機構,查有違反法令者計有30家,計有60件有違反法令之情事,其中違反勞動基準法共計55件,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共計5件。平均違反勞動人權相關法令之建教合作機構仍超過半數以上,參見下表。

 

99年

100年

建教合作機構數

2766

2310

勞委會專案抽查家數

51

50

平均抽檢比例

1.8%

2.2%

違法家數

38

30

抽查出有違法之比例

74.5%

60%

資料來源:本院綜整教育部、勞委會資料

(4) 勞委會到院說明略以,在95年以前,勞委會係以任何人如發現雇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技術生專章相關規定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事業單位一經查察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之情事,依法處罰方式,來和教育部共同保障建教生權益。而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教育之建教合作機構名單,則遲至96年度因該會為辦理建教生專案訪查,方於95年10月20日收到教育部以部授教中(三)字第0950519749號函之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95學年度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概況手冊乙書。該會辦理建教生專案檢查之目的,係為瞭解建教生之勞動條件狀況,輔導並督促事業單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以加強落實勞動基準法技術生之權益保障。至於各縣市政府勞政機關依據勞動基準法主動抽檢書面契約之情形,勞委會未予以明確說明,僅稱該會為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基準法技術生專章規定,於98年7月6日以勞動3字第0980130542號書函,請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就轄區內辦理建教合作機構簽訂書面訓練契約送請備案情形進行瞭解,調查家數共984家,針對未依規定備案之建教合作事業單位,請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裁罰,並列管直至改善為止等作為。

(5) 綜上,勞委會對於建教合作機構違法對待建教生情形,於95年以前並無任何專案檢查之作為,僅賴被動檢舉之方式辦理。對於辦理建教合作之建教合作機構全國名單,亦待教育部於95年檢送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95學年度辦理輪調式建教合作教育概況手冊乙書後方知。從99、100年度中央勞工行政機關專案檢查抽查建教合作機構的平均抽檢比例只有1.8、2.8%之下,平均違反勞動人權相關法令之建教合作機構仍超過半數以上,而勞委會對於地方勞政機關主動抽查之情形亦無法提供本院等情。足徵,勞委會身為國內勞動基準法管理主責機關,長期卻遲未主動整合相關部會並監督地方勞政機關查處建教合作機構落實勞動基準法之情形,以杜絕違法之建教合作機構壓榨建教生,形成違法企業將建教生當作替代人力,喪失建教精神與教育意義,顯有不當。

 

處理辦法:

6、 調查意見一至四,提案糾正教育部。

7、 調查意見五,提案糾正勞委會。

8、 影附調查意見二及附表4-4、95至100學年度教育部訪視小組紀錄指出違反相關法令之建教合作機構略以表,函請勞委會研辦並將處理情形函復本院。

9、 影附調查報告送本院人權保障委員會參考。

10、 檢附派查函及相關附件,送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處理。

11、 上網公布調查意見。

 

 

 

調查委員:尹 祚 芊

陳 進 利

李 炳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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