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大陸與南韓挖角跳槽洩密,最高關10年、罰所得利益10倍

跳槽洩密 最高關10年 罰所得利益10倍

近年來國內科技業被大陸與南韓挖角,並帶走營業秘密,引發朝野重視。立法院司法與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營業秘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對觸犯營業秘密者,新增刑事責任,也史無前例的將海外洩密加重處罰,最重有期徒刑為十年,最高罰金為所得利益十倍。

這項新增條文,在國內觸犯營業秘密,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罰金,所得利益超過一千萬元,最高可罰所得利益三倍。如果將機密帶到外國,要加重處罰,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得併科罰金。所得利益超過五千萬元的話,罰金最高為所得利益的十倍。洩密到海外,是公訴罪。

經濟部長施顏祥指出,最近幾年,產業界發生離職員工盜用或外洩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並以不法手段竊取產業的營業秘密,侵害研發成果,影響公平競爭。現行法制不足以解決相關的侵害與爭議,因此,增訂刑事責任、域外加重處罰等條文。

施顏祥舉例說,他知道的四個案例包括台積電員工被韓國三星挖角、聯發科合併晨星前員工將機密帶到晨星、友達員工跳槽大陸廠商華星、以及美國康寧的機密被竊取。

營業秘密法增訂條文中,對國內部分,明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利益,包括竊取、侵占、不法取得或洩漏營業秘密,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上限一千萬元的話,得於所得利益的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對海外部分,明定意圖將營業秘密在國外使用,包括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等地區,將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但所得利益如果超過罰金上限五千萬元的話,得於所得利益的兩倍到十倍酌量加重。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內洩密屬告訴乃論,而海外洩密是公訴罪。

至於離職員工跳槽到海外,要如何處理?法務部參事陳文琪說,我國和多數國家包括韓國都沒有簽訂相關條約規範,只能透過司法互助機制和個案合作的方式來努力。而在中國大陸方面,有司法合作管道,依據海峽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最近就曾查扣被害人的犯罪所得。

經濟部智財局長王美花補充說,若員工涉及違反營業秘密,且已赴國外公司任職,只要回到台灣,就會遭到約談,未來還須面對刑責。營業秘密法增訂加重處罰,會有遏止作用。


 

啥?最高關10年、罰所得利益10倍?說是「只要回到台灣,就會遭到約談」這還不簡單,賺飽了,一輩子也不回到台灣,甚至還全家族通通移民到黑心國,吹牛國,逍遙快活,回到台灣要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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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啊!台灣地震多、颱風多,不是什麼人住的地方,滿朝文武腦子裡就是升官發財,以老百姓為芻狗,回來幹嘛?

別的不說,台灣兩大經濟通緝要犯,一個在美國逍遙自在,一個在黑心國吃香喝辣,更不用說還有一狗票都還在國外自由自在,回台灣就抓起來?嚇唬誰啊~


法網擋不住 192要犯逍遙海外

為防堵重大要犯潛逃海外,重創司法威信,政府修法補破網,然而修法緩不濟急,調查局追緝外逃小組目前掌握至少一百九十二名大咖要犯逃亡海外,另有上千名刑事通緝犯在海外。但因逃的多、緝返少,有調查局官員痛批,台灣法令不周又四面環海,大咖想跑「誰都擋不住!」

     調查局「追緝外逃經濟罪犯協調小組」專責緝拿潛逃海外的重大刑事罪犯,包括力霸集團王又曾夫婦、前東帝士總裁陳由豪等人都名列其中;前立委羅福助在被發布通緝後,也成為外逃名單最新成員,警政署將他列入查捕逃犯名單,請求大陸公安部、香港、澳門聯手協緝。

     緝逃小組指出,一百九十二名逃犯以經濟犯一百廿五人為最大宗,貪汙犯以卅三人居次;該小組分析,經濟犯

     與貪汙犯因獲利甚鉅,又有海外事業人脈,在海外衣食無虞還有人接濟,一旦在國內面臨司法追訴,自然想盡辦法出境。

     資料顯示,外逃通緝犯足跡遍布世界,甚至有人逃往中美洲瓜地馬拉,但多數以中國大陸與美加為主,其中藏匿大陸達九十四人,包括陳由豪、前廣三集團曾正仁、前高雄市長王玉雲、前立委何智輝;美國五十四人,包括王又曾夫婦、前央廣董事長朱婉清、前立法院長劉松藩(亦在大陸)。

     另涉及侵佔公款的前國安局官員劉冠軍等十九人則窩藏在加拿大,也有人選擇逃往東南亞的菲律賓、泰國、越南、柬埔寨,以毒品等刑事犯居多,由於部分要犯潛逃後轉往第三國,實際落腳地點不一定。

     緝逃小組成員指出,通緝犯到大陸藏匿,主因兩岸語言文化相通,加上偷渡距離近,且不少逃犯在當地有事業和人脈保護;至於美 加重視人權法治,十分保護公民甚至親屬,王又曾便是以依親名義逃往美國迄今未回。

     尤其美國法律明定引渡應依條約,我與美國並未簽署任何協定,潛逃美國的黃芳彥在民國七十八年就取得綠卡及永久居留身份,刑事局及調查局雖多次聯繫,但引渡遣返可能性低,其他無邦交國也面臨相同難處。

     緝逃小組也發現,許多逃犯會先逃往非洲、中南美,如貝里斯等小國,就是看中這些國家容易透過投資移民方式取得身分,甚至用錢買身分,並在取得護照後再取得美加永久身分。

     不願具名的調查局官員強調,如果法官持續無視刑事訴訟法羈押規定,再讓大咖輕易重金交保;以及法律不再賦予檢警調更強制的監控權,想要防範大咖落跑,根本是天方夜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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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沒有國際身分的台灣,罪犯不管逃去哪哩,朝廷都束手無策,這個問題只有等過兩年併入腦殘國後才能獲得解決。

蝦米~併入腦殘國後才能獲得解決? 腦殘老共不是一直都自認為「中華民國」就是「中國」嗎?台灣就是中國的嗎?應該要幫台灣把那些傢伙通通抓起來,不用遣送回台灣,直接抓到腦殘監獄裡面去關,看要怎樣關都隨便!

搞不好那些通緝犯,馬上就選擇寧可回台灣,也死都不要被抓到腦殘監獄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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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交国际刑警吗?

我要成為幸運的一般會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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