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明確標商業文章不到40%?

部落格明確標商業文章不及4成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公布檢視26家累積瀏覽人次至少50萬以上部落格發現,僅10個、占38.5%有在標題與文章分類告知為廠商合作文章,呼籲公平會效仿美國規範揭露,否則開罰。

消基會指出,為了解網路上部落格內容是否據實告知是受業者委託推薦?還是體驗分享?隨機挑選26個不分類型、累積瀏覽人次至少50萬以上的部落格,檢視推薦文章中是否清楚告知為廣告文,以免造成誤導。

消基會檢視後發現,僅10個部落格於標題與文章分類皆告知為廠商合作文章,占38.5%,不及4成。

另16個部落格的情況為,有8個部落格在文章標題上透過「體驗/試用/合作」、「邀稿」、「工商服務時間」等用語告知為廠商合作文章。

有5個部落格雖有將商業文章另行分類,但分類字體過小,消費者若沒有仔細看,仍容易忽略。

還有3個部落格以較隱晦方式呈現,例如將分類於「江湖救急」中,讓人難以一眼判別。

其次,消基會也發現,抽樣的26名部落客所發表的文章中,有19名、73%的部落客,將商品、店家或活動的詳細資訊公開在文章中,但該篇文章卻未被部落客歸類標籤於商業廣告項目中。

消基會質疑,上述貼文處於廣告灰色模糊地帶,純為經驗分享?還是隱藏商業關係?怕一般人不得而知。

消基會建議公平會效仿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廣告推薦與鑒定使用管理指南」(Guides Concerning the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規定作為。

根據FTC相關規定指出,「部落客若是收取酬勞或類似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就視為產品宣傳,就必須揭露他們和廣告商之間的關係,若未依法揭露,最高可罰1.1萬美元。」

消基會呼籲公平會據以要求部落格在文章中確實告知民眾此篇文章為廠商合作關係,讓消費者可以選擇觀看與否,若發生爭議,也不會找不到負責對象。


反正「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廣告推薦與鑒定使用管理指南」規定也不能直接套用在其他國家的部落格,所以有沒有分類「廠商合作文」我看根本就沒有開罰的依據!Laugh

🍎たったひとつの真実見抜く、見た目は大人、頭脳は子供、その名は名馬鹿ヒカル!🍏